2019年8月30日晚9时左右,一名男子突然闯入章女士租住的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丰泽公寓607号房内,对她进行辱骂、殴打、强制猥亵后,还拿走其5000元现金……
事发后,章女士前往事发地辖区南宁南湖警方报案,警方调查发现嫌疑人韦某照竟然是南湖派出所民警。此后,有人将5000元现金退给了章女士,但章女士要求南湖警方立案未果,警方向她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称:“……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目前,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
对此,章女士不服,今年5月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该院监督南湖公安分局,对韦某照刑事立案。6月12日,红星新闻记者从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了解到,目前检察院已正式受理章女士提交的“立案监督申请”,此案件正在办理之中。
如今,虽然事发已过大半年,但章女士仍心有余悸。“满脑子都是被那个男人打骂、猥亵的画面,很恐怖。”她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即使时间已过去近10个月,她心里仍有阴影,晚上会做噩梦……
女子租住公寓
还拿走我5000元”
章女士出生于1976年。据她介绍,事发前她在四川成都居住和生活。去年8月底,因南宁一个朋友的孩子满月,她飞到南宁吃满月酒。朋友本来留她在家里住,但她考虑对方有孩子不方便,于是在南宁市青秀区厢竹大道5号丰泽SOHO租了一间公寓,房号607。
南宁市青秀区丰泽SOHO大厦。
事发房间。
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入住当晚,即去年8月30日晚8点半左右,她点了外卖。9时许响起敲门声,她以为是送餐小哥就开了门。没想到,从门外冲进来一名男子。
“他进来就对我辱骂,打我耳光。”章女士回忆,由于事发突然,她被吓懵了。在打了她耳光后,男子还拉下裤子提出猥亵她的要求。章女士说,在她拒绝男子的无理要求后,男子开始翻找她携带的行李箱。她以为自己遇到了抢劫的歹徒,因担心对方继续伤害自己,便主动提出给其500元钱,要求男子离开房间。
章女士说,但男子嫌钱少,没答应。后来她把金额提高到2000元,男子还是嫌少,并在第二次提出猥亵她的无理要求被拒绝后,再次殴打了她。“我不断求饶,答应给他5000元,他才住手。”她回忆,即便如此,男子依旧没有放过她,强行按住她的头完成了猥亵。“我当时很害怕,也没经验,事后把他的体液吐进水槽冲走了。”
其间,“外卖小哥送餐过来,我也不敢呼救,吓傻了。”章女士说,男子一直控制着她的手机和身份证。送餐小哥敲门,男子躲在门边没有说话,惊惶的她在门口取了餐,不敢呼救也不敢趁机逃走。“当时一是吓懵了,另外我的手机和身份证还在他手上,害怕跑出去自己身上什么也没有。”今年6月11日,向红星新闻记者谈起时,章女士还很懊悔,当时自己为啥那么傻,不趁机跑掉。
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强制猥亵结束后,男子拿着她的手机和身份证,和她一起乘出租车赶到中国银行南宁琅东支行,她取了5000元钱给男子后,男子才放过她。“离开前,他叫我马上走,不准再住在那间公寓。连打车到银行的11元钱,都是我付的。”
报案做笔录
辨认照片认出嫌疑人
他是当地派出所民警
章女士回忆,事后,又惊又怕的她不敢在丰泽公寓继续住宿,连夜打车到南宁机场附近开了个房间,但始终无法入睡。当晚,她在朋友圈发了一条“我咋如此倒霉”的信息后,南宁的朋友联系上她。向朋友诉说经过后,朋友建议她马上报警。据南宁市南湖警方信访部门出具的法律文书显示:章女士的报警时间是2019年8月30日晚11时50分。
事发第二天,章女士在朋友陪同下,先后在南湖派出所和南湖公安分局做笔录。接受警方调查时,有民警拿出10多张黑白人像照片,让章女士辨认。
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
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荣誉。
“我一眼就认出那个人,长相有点凶,他的照片编号是9号。”章女士说,此后有人告诉她,嫌疑人是南湖派出所民警韦某照。在派出所外面宣传栏,章女士也看到了强制猥亵她的男子身着警服的照片。红星新闻记者发现,在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于2019年9月29日向章女士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中也载明:“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
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不予立案通知书。
“嫌疑人确实是民警,这太让我吃惊和不可接受了。民警不是应该保护老百姓吗?怎么进来就打骂人、翻东西、强制猥亵妇女、抢劫?”章女士向红星新闻记者回忆,韦某照独自进入房间后没有表明身份,也未着警服,直接就是打骂她,翻找东西,并提出猥亵的无理要求。
“我感觉他好熟练的样子,进门就是打骂、威胁,也不主动开口要钱,我为了自身安全提出给他钱,500元、2000元他还嫌少。”章女士回忆,强制猥亵完下楼取钱时,该男子坚持不坐电梯,“估计是担心被监控拍到,后来我好说歹说,他才同意坐电梯。”
事后,章女士曾向一位成都律师求助并讲述了事发经过。该律师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受害人(即章女士)自称此前确实不认识涉案男子,但她被该涉案男子怀疑有违法行为。男子进入房间后,辱骂并质疑她从事卖淫违法活动,并控制她的手机和身份证。涉案男子在受害人行李箱中,翻出10多个避孕套。受害人承认在涉案男子进入房间前,有3名陌生男子先后出入过607号房间。
警方不予立案
涉事民警已调离派出所
其家属曾提出“私下补偿”
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在警方做完笔录后,有人将5000元现金退还给她,也有民警向她承诺会秉公处理。为了自身安全,章女士很快返回成都。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在章女士做笔录过程中,搭载她和涉案男子去银行取钱的出租车司机(章女士通过车费账单查到车牌并提供给警方)、公寓老板也分别在南湖警方做了笔录。章女士因此认为,南湖警方已经查明了事实。
据章女士介绍,此后她接到警方通知,又回了一趟南宁。这次,嫌疑人韦某照的家属和她见面,提出可以私下补偿她几千元到一万元左右。“自称对方表姐的人说,嫌疑人韦某照刚参加工作不久,家里困难,小孩才一岁多。”她说。
不过,对方提出的这笔“私下补偿”遭到章女士的拒绝。她表示,自己受到这么大的伤害,身心都受到影响,晚上做噩梦,这不是几千元钱可以弥补的。在朋友建议下,她向对方提出了20万元的补偿要求,但对方最终只肯拿出2.6万元,双方不欢而散。
2019年9月29日,事发30天后,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向章女士作出了“南公湖不立字(2019)00142”《不予立案通知书》,该通知书称:“章某某,你2019年8月31日提出控告的章某某被敲诈勒索案,我局经审查认为,经查,嫌疑人确实是民警。目前,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决定不予立案。如不服本决定,可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向南湖分局申请复议。”
红星新闻记者检索发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我报案是嫌疑人强制猥亵妇女和抢劫,他们给我的文书是敲诈勒索。”章女士不服,此后前往南湖公安分局信访部门信访要求立案。今年4月26日,南湖公安分局作出“南公南湖(信)不受字(2020)25号”《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认为章女士应按法定程序向青秀区人民检察院提出(立案监督),因此不予受理信访。
南湖公安分局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
章女士仍然不服,对《不予立案通知书》提出复议。今年5月9日,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作出“南公湖刑复字(2020)00013号”《复议决定书》,认为:该案纪检部门已立案调查,案件正在调查中。因此决定维持原(不予立案)决定。
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复议决定书。
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后来她打电话到南湖警方了解情况,对方告诉她韦某照已经被公安机关开除。章女士说,案发后为了维护自身权益,她先后3次往返于南宁和成都之间,已经身心俱疲。
6月12日,有南湖公安分局南湖派出所民警告诉红星新闻记者:韦某照已不在南湖派出所,调到了南湖公安分局治安大队。此后,南湖公安分局民警向记者证实,韦某照没有被开除。
她申请立案监督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已受理
正在办理之中
6月12日,在广西南宁市公安局南湖分局信访接待办公室,相关民警确认了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对章女士《不予立案通知书》《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复议决定书》3份盖有南湖公安分局印章的法律文书的真实性。南湖警方认为章女士如不服,应该向检察院申请立案监督。
南宁市南湖公安分局。
“一颗老鼠屎也是麻烦……”在信访室,南湖公安分局一位民警感慨。对于红星新闻记者提出的希望采访警方、进一步了解警方调查核实的相关情况以及对民警韦某照的处理情况等,南湖警方对接媒体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因没有南宁市委宣传部的允许,他们不能接受媒体采访。
南湖警方一位知情民警称,据她了解,韦某照确实没有被开除,是事发后被(南宁)市(公安)局纪委撤销了警察身份,“他不再是警察,但还是公务员,不过我也没看到市局纪委的文件。”对于韦某照被调到治安大队的说法,南湖警方负责媒体对接的相关负责人未予否认。
红星新闻记者向南湖分局相关民警提出对韦某照本人求证相关情况细节的请求,民警表示需要请示领导并征求韦某照本人意见,但直到记者发稿未获对方回复。
章女士告诉红星新闻记者,今年5月,她向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递交了《立案监督申请书》,请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监督南湖公安分局,对韦某照刑事立案。检察院电话告知章女士已经受理,短则3个月、长则6个月就会有结果。
这份《立案监督申请书》中写道——
“请求贵院依法行使立案监督权,通知被申请人对韦某照涉嫌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立案侦查。2019年8月30日,申请人因遭到韦某照对其实施入室抢劫、强制猥亵等犯罪行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报案,并做了口供笔录,被申请人也基本上查清了案件的犯罪事实……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予立案侦查韦某照的犯罪行为是错误的,违反了法律规定,而且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仅仅是被敲诈勒索,这是不正确的,申请人遭遇到的是抢劫及强制猥亵的犯罪行为,被申请人应以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立案侦查。”
章女士还在申请书中认为,“韦某照作为一名南宁市公安局南湖派出所的民警,知法犯法,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但被申请人(南湖公安分局)对韦某照这种犯罪行为居然不予立案侦查,不对韦某照采取任何刑事强制措施,这是对法律的无视,对犯罪行为的纵容,明显是对韦某照犯罪行为的包庇,应当予以严查及纠正……”
6月12日下午,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检察院一名办公室工作人员在查看红星新闻记者出示的南湖公安分局关于章女士的相关文书后,确认青秀区人民检察院已经受理了章女士的立案监督申请,目前正在办理之中,并称3个月内会通知章女士办理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