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新时代人民权利的“宣言书”,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典”和“民”命名的法典,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重要组成部分,人格权编实施更是维护人民群众权益的重要环节。人格权保护不仅是民法的应有之义,更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责、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使命所在。检察机关应当提高政治站位,强化行动自觉,将保护人格权的理念贯穿于整个检察工作中。
做优刑事检察
保障公民人格权不受侵犯
应将人格权保护贯穿于刑事检察的全过程,正确区分刑事犯罪和民事责任的界限,做好与民法典的衔接运用,坚决防止以刑事案件名义插手民事纠纷、经济纠纷。
一要完善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人格权保护的制度规范。特别是要发挥“捕诉一体”机制优势,降低案-件比,进一步完善检察监督制度,为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刑事诉讼当事人提供明确、完善的救济措施。
二要依法严厉打击和惩治侵犯人格权的严重违法犯罪行为和典型侵权行为。
三要依法保护未成年人人格权。针对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校园暴力和霸凌等问题,建立健全未成年人被侵害强制报告制度机制,涉及犯罪的,坚决予以追究。
四要加强侦查监督,发现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存在侵害犯罪嫌疑人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监督纠正。
五要在办理认罪认罚案件时,及时告知犯罪嫌疑人权利义务,做好释法说理工作,对于侵害公民人格权的侮辱、诽谤等犯罪行为应依法打击。
做强民事检察
在民事监督活动中加强人格权保护
作为四大检察职能之一的民事检察,与公民的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益保护息息相关。要着力弥补弱项,做强民事检察工作,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民事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一要遵行司法规律,优化资源配置,加强对涉及人格权生效民事判决、调解书及其审判执行活动的民事法律监督,增强监督的精准性、引领性,维护民事审判权和执行权行使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权威性。
二要对监督过程中发现的典型案例予以宣传,通过个案,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实现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树立“双赢多赢共赢”理念,充分发挥民事检察在化解矛盾、调处纠纷上的优势,以独立于双方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角色,公平公正处理案件,做细做实释法说理工作,力争做到案结事了人和。
四要对民事审判监督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提炼,充分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寻找合适的解决措施,将检察建议做成刚性。
做实行政检察
回应人民群众诉求
民法典明确了私权利的内容与边界,而如何发挥行政检察职能,防止公权力滥用、侵害私权利,则是行政检察的重要工作内容。
一要深刻把握行政法律要义和行政执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以人格权保护为工作重心和监督导向,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依法监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积极履职、依法履职,对行政机关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二要通过加强对“民告官”等生效行政裁判的监督,维护行政机关执法权威,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各项人格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回应人民群众诉求,助推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
做好公益诉讼检察
积极探索保护人格权类公益诉讼
检察机关应当以民法典实施为契机,突出人格权保障重点,积极拓展公益诉讼保护范围。
一要积极开展保护英雄烈士权利公益诉讼。民法典总则编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增加为一项重要的立法目的,明确规定,保护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人格权编具体界定了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和荣誉权,并完善了肖像权合理使用规则和名誉权保护与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的规则,为开展保护英雄烈士权利公益诉讼提供了全面的实体法支撑。面对歪曲事实、诋毁亵渎英烈的行为,检察机关要敢于亮剑,用公益诉讼保护英烈权益,遏制侮辱、诽谤英烈的逆流之风。
二要积极探索公民信息安全等领域公益诉讼。现代互联网社会的发展使得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面临巨大挑战,民法典人格权编为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与满足信息收集、大数据利用之间的关系,对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隐私权的保护规定,构建了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之间的基本权利义务框架,为拓展公益诉讼案件范围提供了实体法支持。检察机关应当对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领域的大数据大规模侵权案件积极探索提起公益诉讼,维护公民人格权益。
三要努力探索“等外”公益诉讼新领域。民法典全文1260条中就有10余处直接表述了“公共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除英烈保护外,还包括基于公共利益的姓名、名称、肖像等的合理使用规则(第999条)、与人体基因胚胎有关的医学和科研活动不得损害公共利益(第1009条)、为公共利益实施的新闻报道、舆论监督影响他人名誉免责(第1025条)、为维护公共利益合理实施的信息处理行为免责(第1036条)等。从民法视角对公共利益进行的这些表达,实际上厘清了个人民事权益与公共利益的界限,也为平衡协调两者关系提供了解决思路,为公益保护预留了制度空间,给出了方向指引。对此,检察机关可以探索尝试通过诉前检察建议等方式,推动相关部门依法行政,并持续加强与行政机关的沟通协调,凝聚社会共识,发挥“等”外公益诉讼案件在助力社会治理创新上的积极作用,努力实现双赢多赢共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