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解担保难题 银保监会等出实招

  ■ 本报记者 郑源源

  今年以来,受疫情影响,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更加突出。近日,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监管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坚守功能定位、加强自身能力建设、完善银担合作机制等六方面作出了明确要求,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发挥作用。

  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发展好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的作用,是完善普惠金融体系,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具体举措,也是规范融资担保行业市场秩序,促进行业发展的现实需要。”

  民生银行首席研究员温彬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通知》的出台非常及时和必要,一方面可以促进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更好地发展,发挥其在普惠金融、支农支小领域的作用;另一方面,通过加强银行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可以进一步放大担保效应,引导银行加大对‘三农’、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

  实施名单制管理

  根据《通知》,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由政府及其授权机构出资并实际控股,以服务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为主要经营目标的融资担保、再担保机构。

  为切实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金融领域融资难题,我国各地均已积极开展政府性融资担保体系建设。银保监会数据显示,截至2019年末,全国融资担保行业共有法人机构5562家,实收资本约1.17万亿元,融资担保在保余额约2.7万亿元,促进了资金融通,发挥了普惠金融作用。但是目前,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仍然面临着放大倍数不高,聚焦支小支农不够等问题。

  为此,《通知》要求,各地省级财政部门会同省级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监督管理部门)开展确认工作,建立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名单,并予以公布。

  《通知》明确,各地应当高度重视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确认工作,优先将实力较强、经营规范的机构纳入名单,担保能力不足、违法违规经营、出现重大风险的机构暂不纳入名单。原则上开展住房置业担保、发行债券担保等特定业务的机构不纳入名单;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内的机构应当纳入名单,其业务开展、风险防范、管理体制等按照全国农业信贷担保体系有关政策规定执行。按照成熟一批、公示一批的工作思路,各地应当于2020年9月底前确定第一批名单,在省级财政部门官方网站上予以公布,持续及时更新名单,并报送财政部、银保监会备案。

  该负责人表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当坚守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服务门槛,以贷款担保业务为主,聚焦支小支农主业,稳步提高小微企业和“三农”在保余额占比。同时,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围绕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扩大对高成长性、知识密集型企业的融资担保规模,对暂时遇到资金困难的商贸流通、居民生活服务、外贸、外资企业加大担保支持力度,积极为产业链供应链中的核心企业及上下游企业提供担保服务。

  完善银担合作

  为加强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自身能力建设,《通知》要求,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要优化公司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积极运用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发适合“首贷户”、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融资、中长期研发融资等的担保产品,复制和扩大外贸企业“信保+担保”的融资模式;提升服务质量和效率,减少或取消反担保要求,降低担保费率;完善小微企业和“三农”贷款担保绩效考核、薪酬激励和尽职免责机制,加大对支小支农业务的正向激励力度。

  在完善银担合作机制方面,该负责人表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加大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合作力度。一是可探索开展与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并行审批,建立全流程限时制度,压减贷款审批时间,提高贷款发放效率。二是对有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担保的贷款提高相关贷款的风险容忍度,建立更有针对性的尽职免责和绩效考核制度,提高员工开展银担合作业务的积极性。

  “同时银保监会将持续完善相关监管制度,在商业银行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风险权重适用范围等方面加强监管政策引导,提升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银担合作的积极性。”该负责人指出。

  温彬表示,通过担保机构,银行可以放大贷款规模,同时,银行与担保机构并行审批可以提高融资效率。通过担保还可以降低银行贷款利率,同时叠加担保费率的下降,“三农”、小微企业的综合融资成本将会下降。随着名单的公布,银行也会加强和这些担保公司的合作,进一步为“三农”、小微等普惠金融领域提供更多的、高效的、低成本的资金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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