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邦证券前员工被出具警示函

上证报中国证券网讯(记者 朱琳娜)近日,上海证监局发布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张健梅在德邦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凉城路营业部任职期间,作为证券从业人员,与客户共同出资购买有关资产管理计划产品,约定收益与风险共同承担。

上海证监局认为,张健梅的上述行为不符合《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09〕2号)第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违反了《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33号,经证监会令第166号修改)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证券公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张健梅采取出具警示函。

根据《证券经纪人管理暂行规定》规定,证券经纪人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者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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