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6月29日讯 证监会官网近日披露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显示,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证券简称:龙津药业,证券代码:002750Z)存在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和股权收购事项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2方面问题。
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方面,龙津药业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之规定,龙津药业应完整披露就该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龙津药业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购药业公司、种植公司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后,仅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承担、付款时间及条件等重要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龙津药业2019年年报显示,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为龙津药业董监高关联方,龙津药业持股5%以上的股东立兴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曾继尧与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副董事长曾立品为父子关系。
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方面,龙津药业于2019年7月取得对药业公司、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龙津药业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2020年6月22日,云南证监局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龙津药业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并指出,龙津药业应对前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并披露。
云南证监局指出,前述问题反映出龙津药业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不足,龙津药业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龙津药业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云南证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同日披露的另外3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显示,李亚鹤作为龙津药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苏闽娟作为龙津药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樊献俄作为龙津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
龙津药业2019年年报显示,樊献俄还系龙津药业的实际控制人。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李亚鹤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 决定对苏闽娟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号”显示,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云南证监局决定对樊献俄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
李亚鹤、苏闽娟、樊献俄需根据云南证监局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该局接受监管谈话。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以下为4份处罚原文: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1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你公司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之规定,你公司应完整披露就该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你公司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购药业公司、种植公司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后,仅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承担、付款时间及条件等重要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股权收购事项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你公司于2019年7月取得对药业公司、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你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对前述关联交易签订的《产权交易补充合同》主要内容进行补充披露,对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进行修订并披露。前述问题反映出你公司的信息披露和财务管理工作存在不足,你公司应高度重视,加强对证券监管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强化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提升信息披露质量。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2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李亚鹤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李亚鹤:
经查,我局发现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龙津药业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之规定,龙津药业应完整披露就该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龙津药业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购药业公司、种植公司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后,仅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承担、付款时间及条件等重要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股权收购事项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龙津药业于2019年7月取得对药业公司、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龙津药业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你作为龙津药业董事会秘书,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第一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根据我局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3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苏闽娟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苏闽娟:
经查,我局发现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龙津药业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之规定,龙津药业应完整披露就该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龙津药业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购药业公司、种植公司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后,仅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承担、付款时间及条件等重要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股权收购事项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龙津药业于2019年7月取得对药业公司、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龙津药业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你作为龙津药业财务负责人,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第二项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根据我局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0〕14号
云南证监局关于对樊献俄采取监管谈话措施的决定
樊献俄:
经查,我局发现昆明龙津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津药业)存在以下问题:
一、关联交易事项披露不完整。龙津药业向云南三七科技有限公司收购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药业公司)、云南三七科技灯盏花种植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种植公司)100%股权属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0.2.4条规定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事项。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5条、第10.2.8条之规定,龙津药业应完整披露就该关联交易签订的重要合同的主要内容。但龙津药业在2018年1月2日就收购药业公司、种植公司分别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后,仅披露了《产权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未披露《产权交易补充合同》的相关内容。而《产权交易补充合同》包含标的公司过渡期损益承担、付款时间及条件等重要交易条款。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十条之规定。
二、股权收购事项会计处理不及时,导致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龙津药业于2019年7月取得对药业公司、种植公司的控制权,但未及时对相关股权收购事项进行会计处理,导致龙津药业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存在错报。上述情形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十九条之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你作为龙津药业董事长兼总经理,应当对龙津药业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负责,并对龙津药业前述违规行为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监管谈话的监督管理措施。请你根据我局后续要求,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接受监管谈话。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云南证监局
2020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