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发布。新版清单对2019年版进行了进一步缩减,这也是我国政府连续第四年对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行压减。
6月24日,根据国家发改委官网显示,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于2020年6月23日发布第32号令和第33号令,分别发布了《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20年版)》,自2020年7月23日起施行。
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 三方面做好与《外商投资法》的衔接
与2019年版相比,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缩减,提高了服务业、制造业、农业开放水平。其中,全国负面清单由40条减至33条,压减比例17.5%,还有2条部分开放;自贸试验区负面清单由37条减至30条,压减比例18.9%,还有1条部分开放。
首先,在金融领域,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基础设施领域,取消50万人口以上城市供排水管网的建设、经营须由中方控股的规定。交通运输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空中交通管制的规定,同时调整了民用机场条目的规定。
同时,制造业领域,放开商用车制造外资股比限制,取消禁止外商投资放射性矿产冶炼、加工和核燃料生产的规定。农业领域,将小麦新品种选育和种子生产须由中方控股放宽为中方股比不低于34%。
另外,继续在自贸试验区进行开放试点。在全国开放措施基础上,自贸试验区继续先行先试。医药领域,取消禁止外商投资中药饮片的规定。教育领域,允许外商独资设立学制类职业教育机构。
值得注意的是,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作为《外商投资法》及其实施条例施行后的新版负面清单,除了进一步扩大开放外,还与法律法规有关规定进行了衔接。
相关的衔接包括:一是落实外资准入管理。在负面清单说明中,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境外投资者拟投资清单内领域,但不符合清单规定的,不予办理许可、企业登记注册等相关事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的,不予办理相关核准事项。二是调整中外合作经营限制性规定。《外商投资法》实施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已经废止,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部分条目中限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方式投资的规定已经过时,不再保留。比如,将“医疗机构限于合资、合作”的条目调整为“医疗机构限于合资”。三是增加负面清单豁免规定。2020年版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在说明中增加了负面清单豁免规定,即“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国务院批准,特定外商投资可以不适用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中相关领域的规定”。
集聚高端要素 我国外资结构正发生变化
“近年来,逆全球化思潮有所抬头,2020年预计将是全球跨国直接投资连续下降的第五年。中国开展对外经贸活动的基础优势来源正从劳动力便宜这一点转变为超大规模市场优势和内需潜力。这是中国近年来经济转型的重要特征。这也决定了我国外资的结构正在发生的变化:虽然有一些劳动力成本节约型外资的流入可能放缓,但更多的市场寻求型、高端制造型外资正在不断进入,外资结构正在不断调整转变”,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经贸学院教授崔凡表示。
中国宏观经济研究院对外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李大伟则表示,此次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是我国集聚高端要素、提升供给质量的关键抓手。
李大伟表示,长期以来,我国的要素比较优势主要集中于一般劳动力、土地、资源等领域,在“微笑曲线”中整体处于附加值相对偏低的加工制造环节,产品和服务质量、品质有待提升,导致了我国供求关系存在结构性失衡。这就要求我们加快向核心技术研发、品牌营造、专业服务以及高附加值零部件制造等全球价值链中高端环节延伸,以提升供给质量。通过引进资本、技术、管理、人才,有助于弥补微笑曲线中的“短板”,在提升价值链中地位的同时有效增强我国产业链价值链供应链的抗外部风险能力。
他认为,此次缩减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进一步提升了对外开放水平,将增强外商投资企业对我国持续深化制度型开放的信心,激励其充分发挥在专业服务能力、创新能力和管理能力的优势,与我国各项优势紧密结合,共同完善产业链生态体系,在保持产业链供应链稳定的同时加速供给结构转型升级过程,有效推动我国向更高层次的供求平衡跃升。
崔凡表示,在未来的几年中,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还会进一步压缩。当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的条目越来越少,剩下每一个条目的取消或者放松都会对监管部门带来很大的挑战。“开放的压力不仅会提高我国企业的国际竞争力,也会推动我们的监管部门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各方面提高我国的国家治理能力和政府服务能力”崔凡称。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张姝欣 编辑 李薇佳 校对 李世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