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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多家险企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存在问题

由 咸春叶 发布于 财经

本文转自【上海证券报】;

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是有效发挥偿付能力市场约束机制作用的重要基础。上海证券报记者独家获悉,近日,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在行业内部对多家保险公司进行了通报,这些公司在今年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第13号: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下称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银保监会偿付能力监管部近期对各保险公司2020年一、二季度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对外公开披露情况,进行了非现场核查。

核查结果发现,绝大多数保险公司均能够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在公司官方网站和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站及时、完整、准确地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但少数公司仍存在一些问题,目前,监管已要求相关保险公司进行了整改。

根据通报,上述保险公司在上半年偿付能力披露方面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披露不及时。中法人寿未按规定在7月30日前披露公司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二是披露内容不完整。瑞再企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久隆保险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未按规定披露保险风险、市场风险和信用风险最低资本。诚泰保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得分。现代财险第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未按规定披露最近一次偿付能力风险管理能力评估中各评估项目得分。

三是披露数据差错。国联人寿、亚太保险、鼎和保险、信利保险的第一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中,最低资本计算错误。

对此,监管提出四点要求:一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要求,加强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工作。建立健全偿付能力信息公开披露的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信息披露的充分性、及时性、真实性和公平性。

二是各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第13号监管规则规定的内容,编制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季度报告摘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是各保险公司应在每季度结束后规定时限内披露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不能按时公开披露的,应当在规定的公开披露期限之前,在公司官方网站首页公布不能按时披露的原因及预计披露的时间,延迟披露时间不得超过15日。

四是监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偿付能力信息定期披露情况的监督,公开通报实施情况。对问题严重或被多次通报的公司,将依法予以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