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点|“欺诈发行”为害资本市场,提高违法成本刻不容缓

全国“两会”正在进行,资本市场改革成为代表委员关注焦点。全国人大代表、深圳证券交易所党委书记王建军今年准备的议案之一,就是建议加快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等,严打欺诈发行保障注册制改革。这已是他连续第三年提出重罚欺诈发行的相关议案。

所谓欺诈发行,指的是《刑法》中的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即在招股说明书、认股书、公司企业债券募集办法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简单而言,就是在发行股票或债券过程中,为了账目“好看”进行财务造假。甚至,目前市场上存在成产业的“包装”中介,专门为需要上市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粉饰、造假,以求成功上市圈钱。

欺诈发行不仅侵害当下投资者的利益,也扰乱了资本市场的运行秩序,长远而言,这种造假风气更会透支资本市场信誉,阻碍资本市场向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资本市场本来是投资者寻找有价值的投资目标、同时为有需要的上市公司融资的场所,而投资者进行判断的标准就是上市公司提供招股书等资料所呈现的公司状况与盈利水平,一旦上述内容存在造假,则投资者就失去了判断依据,资本市场就会从融资场所变成欺诈犯浑水摸鱼圈钱诈骗、投机者无序炒作企图赚快钱的赌场。

无论对于投资者或资本市场而言,欺诈发行都是极其危险的,需要给予十万分的重视,并配以足够严厉的惩罚和约束手段。不过,由于一些历史遗留因素,欺诈发行违法成本偏低,变相受到纵容,成为我国资本市场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屡禁不止。

当下,资本市场改革正向纵深推进,注册制即将向全市场推行。王建军代表表示,注册制实行前端市场化准入,对便利企业融资,提升市场活跃度大有裨益,但如果对欺诈发行犯罪处罚力度不够,可能导致该类案件数量进一步上升,影响改革成效,阻碍改革进程,影响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也就是说,审核放开意味着寻租空间的压缩,同时也代表着对信息的真实性及中介的专业性有着更高的要求。资本市场的自由度越高,对欺诈发行的监管及惩罚力度也应当更大,这是成熟资本市场必备的配置之一。

实际上,这几年来,证券监管部门一直强调欺诈发行是当前监管的重头戏。新证券法已全面完善有关欺诈发行的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规定,包括提高行政罚没款金额,确立“责令回购”“先行赔付”以及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等。对于造假欺诈的康美药业,近日证监会公布了行政处罚书,内容为罚款60万元,6名主要责任人被实施10年至终身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证监会近年来的确有做过不少努力,但这些缺乏足够震慑力的民事经济处罚与行政处罚,反而令“刑罚过轻的问题更加突出,短板亟待补齐”。王建军代表提出修改刑法,将欺诈发行罪调整纳入“金融诈骗罪”范畴,全面提高刑期和罚金额度,拓宽该罪规制范围,明确“关键少数”刑事责任,这是出于中国现实亦与国际通行做法看齐的专业建议。

注册制即将在全市场推行,在这样的背景之下,提高欺诈发行的违法成本,调整细化相关的刑责内容,为资本市场的现在与未来发展摆正方向,非常必要,而且已是刻不容缓。

(摘自《南方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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