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审推翻原判决“个人不良资产转让后 征信记录是否应停止上传”引关注

北京商报讯(记者 孟凡霞 实习记者 杜晓彤)个贷不良资产转让后,银行是否还有权将该个贷用户不良记录上传央行征信中心?10月22日,北京商报记者注意到,中国裁判文书网近日披露的一份判决书显示,债权关系转移后,要求银行应停止上传债务人不良信用记录并无法律依据。因此,一审法院“银行应停止上传并删除征信记录”的判决结果被终审推翻。多位律师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尚无明确法律规定个贷债权转让后的征信上传主体变更事宜。但今年新开展的个贷不良资产批量转让试点工作中对此进行了规范。

根据上述判决书,魏某在某国有银行办理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出现违约,2016年9月14日,银行将魏某所涉债权转移给中国长城资产管理公司。个贷债权转让后,魏某以侵害名誉权为由,上诉要求该行解除、删除其不良征信记录,一审法院对魏某的诉讼请求给予了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魏某与银行之间的合同关系随债权关系转移而终止,因此,银行因贷款未清偿上传魏某不良信用记录的行为亦应停止,并要求银行在两个月内删除魏某征信不良记录。

但这一判决结果在二审中被推翻。二审法院表示,在魏某违反诚信原则,已构成违约的前提下,银行将其逾期记录如实上传征信并无过错,并撤销银行应停止上传魏某不良信用记录的判决。该判决为此案终审判决。

此案值得关注的焦点在于,个人贷款的债权转移后,银行是否还有权上传贷款人信用信息?换而言之,应该由谁来做后续征信信息的上传、变更工作?对此,多位律师向北京商报记者表示,目前在个人不良贷款转让中,尚无明确法律规定征信上传主体变更事宜。

“债权主体转移后,信贷信息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提供主体在理论上都要作变更。”中闻律师事务所贾虹表示,各商业银行的相关个人信用数据每月会被集中上传一次,是一个自动化的上报过程,无人为操作干预。“但个贷转为不良资产后是否还在银行系统里上传数据,在实践中还不太确定。”她补充。

据了解,个贷不良资产转让案例正在增加。过去,受限于个贷不良资产小额分散、合规催收风险等问题,加上法律不允许该类不良资产批量转让,银行的个贷不良资产主要靠银行自己清收、核销或发行ABS的方式消化。今年以来,受到疫情冲击,银行个人贷款不良资产规模增长,为缓解不良资产处置压力,监管正在尝试开展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试点工作。

在监管部门此前下发的不良资产转让试点相关文件中,对转让后的征信管理作出了专门规定,“不良贷款转让后,债务人的银行征信记录变更等权益一并转让给受让人,由受让人根据债权后续清收处置情况决定是否清除或变更不良征信记录。受让人需要原出让人协助的,由双方按照市场化原则在债权转让合同中约定”。

对此,贾虹解读,转让后,如果贷款清偿完毕,新的债权人具备征信报送资质,应该由新的债权人变更信用信息,没有资质则让原来银行协助变更。

那么,个贷清偿后,可否要求新的债权人消除此前的不良征信影响?多位律师表示,按照现行监管规定,不良征信记录形成后,除非到了规定的删除期限,一般难以消除。宁人律师事务所金融与科技委员会副主任马军表示,失信信息上报征信后,银行等信息提供者也无权对其进行删除,只能等到了规定期限后,向央行征信机构申请删除。

“不良信用信息一旦产生,一般无法人为消除。”贾虹也表示,但在不良信用信息的保存期限过后,该不良信用信息造成的影响也会随之消除。依照《征信业管理条例》规定,征信机构对个人不良信息的保存期限,自不良行为或者事件终止之日起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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