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交所拟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大河财立方消息】12月10日,深交所发布通知,就《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据介绍,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共16章459 条。此次修订为进一步明晰监管对象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范围,采用《信披办法》对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定义,并进一步拓展范围,由股东拓展到存托凭证持有人,由收购人拓展到其他权益变动主体,由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拓展到破产事项有关各方。

修订要点:

为明确违规买入股份表决权限制安排,新增规定股东违规超比例增持的股份在 36 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上市公司不得将前述股份计入出席股东大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

为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落实新证券法,新增独立董事、1%以上股东及其他符合条件股东征集投票权、提案权的规范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披露要求。 

为防范资金占用等恶性违规行为发生,严格落实证监会监管要求,明确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但向非由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控股股东关联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 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 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为落实新证券法对于中介机构资质相关规定的调整,明确保荐人应当为具有保荐业务资格和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 其他中介机构需符合新证券法的规定。

将自行召集股东在不晚于股东大会通知发出至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前向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其持有的公司股份”修改为 “承诺该期间不减持其所持该上市公司股份”。

为规范治理乱象,在股东大会出现异常情况相关规范基础上,新增董事会、监事会召开期间出现异常情况的披露要求,并明确董事会应肩负维护公司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职责。

针对自愿或者因业绩提前泄露等原因披露业绩快报的情形,取消差异幅度达到 20%以上强制公开致歉的要求,相应地,明确要求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为加快上市公司低风险事项的审议流程,降低其聘请中介机构成本,新增“获得债务减免等不涉及对价支付”“价格公允的其他情形”等可免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情形;新增“与关 联人同比例现金增资”等可免于审计或评估的情形。

深交所拟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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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交所拟修订股票上市规则,禁止上市公司向关联人提供财务资助

全文如下: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__(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

责编:陶纪燕 | 审核:李震 | 总监:万军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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