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股完善内幕知情人制度敲响警钟! 王府井内幕交易案揭开神秘面纱

A股完善内幕知情人制度敲响警钟! 王府井内幕交易案揭开神秘面纱

华夏时报(chinatimes.net.cn)记者贾谨嫣 陈锋 北京报道

官宣重磅消息前夕股价大涨,在被市场多方质疑内幕交易而多次自辩后,王府井(600859.SH)被监管层实锤“打脸”。

受疫情影响,证监会例行发布会暂停8个月之久。9月18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揭开内幕交易王府井的神秘面纱。是谁走漏了消息?面对足以让股价翻倍的利好时,如何管理内幕信息知情人?后市如何监管A股上市公司?

值得点赞的是,6月10日王府井被质疑内幕交易,仅3个月过去,监管层通过交易监控手段让内幕交易者无处遁形,监管速度及力度为A股2亿股民带来安全感。

谁走漏了消息?

免税牌照让沉寂多年的老牌上市公司王府井成为市场关注的焦点,其中包括股价暴涨近5倍,涉及内幕交易等。

官宣重磅消息前夕股价大涨,被多次质疑内幕交易后,9月18日,证监会通报“吴某某”内幕交易王府井案。

王府井方面是何时计划开展免税业务的?公司在办理该项业务的过程中是如何严守商业机密的? “吴某某”又是从哪里得知的内幕信息?

证监会发布该消息后不到一个小时内,王府井很快作出回应“撇清嫌疑”。

王府井董秘办表示,王府井在申请免税品经营资质大半年后,才获得财政部的通知同意,事发也很突然。在财政部的通知下达前,公司对于获得资质的信息并不知情。

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常德鹏称,6月9日晚,王府井公告称,公司获得免税品经营资质。交易监控发现部分账户在公告前大量买入股票,交易行为明显异常。

根据监管层调查发现,吴某某等人在重大事件公告前获取内幕信息并大量买入“王府井”股票,获利数额巨大,涉嫌构成内幕交易。

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证监会查实吴某涉嫌内幕交易并作出行政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

但是,厉健律师提醒,由于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至今尚未出台,目前国内仅有光大证券内幕交易一案投资者胜诉获赔,这类投资者索赔诉讼和执行风险相对比较大,在此,呼吁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出台内幕交易民事赔偿司法解释,为投资者索赔照亮维权之路。

德恒律师事务所刘安邦律师在接受《华夏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内幕人不管本身是否从事了买卖证券的行为,若其知晓该信息为内幕信息,则一旦其泄露内幕信息,无论其是否获益,泄露这一行为本身就已经构成了内幕交易和(或)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

刘安邦律师认为,上市公司在进行重大项目过程中,会有多方知晓该商业机密,其交易流程是否合规,相关责任人是否存在刻意走漏风声的行为,是最终认定其内幕交易的关键。

完善内幕知情人制度

内幕交易王府井,吴某某等人获利数额巨大,该事件为A股完善内幕知情人制度发出警钟。

证监会决定,为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和报送行为,加强内幕交易综合防控,证监会修订相关规定,形成《关于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主要修订内容有五个。其中,根据新《证券法》,进一步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内幕信息的定义和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征求意见稿中,进一步明确对上市公司防控内幕交易的主体责任。

其中,规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等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要求上市公司根据重大事项的变化及时补充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除此之外,对证券交易所在内幕交易防控方面的职责也有了进一步规定。

授权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填报所涉重大事项范围、填报具体内容、填报人员范围,对需要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的事项、填报内容等作出具体规定。

常德鹏称,内幕交易是资本市场的“顽疾”,严重破坏公平交易原则,侵害投资者合法权益。

证监会将全面落实国务院金融委关于对资本市场违法行为“零容忍”的工作要求,着力构建行政处罚、刑事追责、民事赔偿等全面化、立体式的追责体系,持续加大对内幕交易、财务造假等违法行为打击力度,切实维护资本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上市券商的监管

除完善知情人制度,严打内幕交易,监管层决定加强对上市券商公司的监管。

注册制时代来临,信息披露成为监管重点。随着资本市场的发展,对内幕信息管理、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多,9月18日,证监会修订《关于加强上市证券公司监管的规定》。

其中主要包括三个方面,一是与新《证券法》等规则衔接,完善相关条款及表述;二是要求证券公司强化内部控制和内幕信息管理;三是取消月度经营数据的披露要求,取消中期报告关于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

具体而言,前述修改的三个方面,减轻上市证券公司负担,取消月度经营数据和中期报告涵盖证券公司分类结果的披露要求,使得上市证券公司信息披露频率和内容与包括银行等在内的其他上市公司保持一致;精简了行政审批事项,更新了信息披露要求,使之与最新上位法表述保持一致。

另一方面,再度强化了证券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和内部控制有效性要求,补充完善了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应及时披露的相关事项等。

市场人士分析,本次修订完善了上市券商作为“上市公司”信息披露频率的公平性要求,同时兼顾其“证券公司”属性,强化了信息披露内容的针对性要求,有利于上市证券公司健康发展。

编辑:严晖 主编:夏申茶

【来源:华夏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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