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局部截图。
大洋网讯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1年的第一份通报指出,该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及700余万笔保单
此次通报还指出,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据悉,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此次通报指出,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三大问题。
1.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据悉,在与前文所指的集团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2.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按照通报,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人保财险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3.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据悉,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此番通报与信保业务有关?
仔细观察发现,通报中指出“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的表述,与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的纠纷涉及的时间较为接近,该裁定书表述:“2018年3月13日,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更名为玖富数科公司)与人保广东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玖富数科公司向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供服务。”按照裁定书显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发生纠纷,涉诉金额高达23亿元。
对于该裁定书中的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是否与此次通报的某集团有关联暂未披露。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丽莉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通报局部截图。
大洋网讯 银保监会消费者权益保护局2021年的第一份通报指出,该局通过投诉调查发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保险条款等问题,漠视并严重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
涉及700余万笔保单
此次通报还指出,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据悉,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投保人为该集团旗下平台借款人,被保险人为资金出借人,保险金额为贷款本金与利息之和。截至2019年12月底双方终止业务合作,人保财险累计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保单700余万笔。
此次通报指出,人保财险存在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三大问题。
1.承保后未及时签发保险单,未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据悉,在与前文所指的集团业务合作中,人保财险业务系统的功能设置为:投保人发起触发(查询、下载等)动作,系统中才能生成相应正式的电子保单,即电子保单不触发、不生成。人保财险在承保后,未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也未向投保人发送投保成功短信。
2.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按照通报,人保财险在承保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及个人贷款保证保险(多年期)中,未对任何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进行核定,直接采用该集团对单一客户进行差异定价后推送给人保财险的保险费率数据进行收费、承保。人保财险未按照向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测算单一保单的保险费率,未严格执行经银保监会备案的保险费率。
3.使用已废止的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
据悉,2018年3月,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与该集团签订的协议中约定适用条款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该条款于2013年12月备案通过。2019年1月,人保财险《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备案通过,原《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同时废止。但是,2019年2月后,人保财险承保的借款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业务,投保单/保险单所附条款仍为《合同履约保证保险条款》,涉及保单150余万笔,保费收入近4亿元。
此番通报与信保业务有关?
仔细观察发现,通报中指出“2018年3月,人保财险总公司授权其广东省分公司与某集团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人保财险广东省分公司为该集团旗下平台的借贷业务提供‘合同履约保证保险’保障”的表述,与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披露的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的纠纷涉及的时间较为接近,该裁定书表述:“2018年3月13日,玖富金科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4月18日更名为玖富数科公司)与人保广东分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协议约定由玖富数科公司向人保广东分公司提供服务。”按照裁定书显示,玖富数科科技集团与人保财险广东分公司发生纠纷,涉诉金额高达23亿元。
对于该裁定书中的玖富数科科技集团是否与此次通报的某集团有关联暂未披露。
文、图/广州日报全媒体记者陈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