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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原行长沈静冲遭禁业五年

由 公松臣 发布于 财经

  中国经济网北京10月25日讯 银保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显示,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的沈静冲,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宁波银保监局决定对沈静冲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宁波银保监局于2021年9月2日向沈静冲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沈静冲公告送达。 

  宁波银保监局表示,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沈静冲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以下为原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告送达 

  沈静冲: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因采取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甬银保监罚决字〔2021〕64号)主要内容如下: 

  你时任中国建设银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长,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的作案当事人,对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负有直接责任。 

  上述事实,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中国建设银行宁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确认报告、宁波银保监局案件调查事实确认书、行政处罚案件调查笔录等证据证明。 

  综上,我局决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你作为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当事人,上述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违反了《银行业金融机构从业人员职业操守指引》(银监发〔2011〕6号)第五条、第七条的规定,属于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予以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五年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本决定不停止执行。 

  宁波银保监局 

  2021年10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