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下午,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三中院”)公开宣判一起犯罪金额高达8.37亿余元的内幕交易案,该案为上海市截至目前涉案金额最大的内幕交易案。
经上海三中院审理查明,2016年9月,广东宝丽华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新能源”)为转型发展,拟开展金融业务并寻找相关并购标的。后经首善财富管理集团有限公司(现已注销,以下简称“首善财富”)董事长、被告人吴某某安排,与深圳市东方富海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开展股权合作。双方于2016年9月13日达成股权合作的意向,随后宝新能源于2017年1月3日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并于2月27日复牌。
上述股权合作事项构成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吴某某作为双方股权合作的居间介绍人,参与考察日并知悉双方合作意向,因此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经调查发现,在被告人吴某某知晓此内幕信息后,其在公司会议上将上述内幕信息告知首善财富财务总监被告人李某、交易部负责人被告人车某某等员工。在吴某某指令下,由李某负责财务部开立证券账户、调拨资金及融资付息等,车某某负责交易部进行股票交易,通过操控9个证券账户大量交易宝新能源股票。
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首善财富通过上述证券账户共计买入宝新能源股票9,747万余股,买入金额达8.37亿余元。截止2018年11月26日全部卖出,其中敏感期内卖出1,548万余股,卖出金额1.35亿余元,宝新能源复牌后卖出8,198万余股,卖出金额5.62亿余元,共计亏损1.39亿余元。
上海三中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作为首善财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系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决策并指使被告人车某某等人交易该证券,被告人李某、车某某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负责涉案账户资金划拨、账户开立、融资付息以及证券交易,其行为均已构成内幕交易罪。
最终,上海三中院一审以内幕交易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吴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判处被告人李某、车某某均为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