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立股份内幕交易案罚没369万 格力电器增持前董秘泄密

  中国经济网北京11月3日讯 中国证监会网站近日公布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16号)显示,2018年4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000651.SZ)董事长董某珠告知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某东,希望通过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实现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话语权目的。同日,格力电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考虑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参加人员有董某珠、望某东、刘某等人。会后,望某东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负责在二级市场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7月5日,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600619.SH)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格力电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续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 

  综上,格力电器作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东,筹划并实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的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8年4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喻筠”国金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2日开立,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喻筠多年工作积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间,该账户合计买入“海立股份”93.03万股,买入金额1002.99万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间,“喻筠”账户合计卖出“海立股份”93.03万股,卖出金额1090.24万元。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相关交易盈利金额为93.57万元,扣除股息红利税14026.12元后,获利92.17万元。 

  喻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关系密切,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4次电话联系,且喻筠在与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时,明确提及“有钱买海立,明天公告了”。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资金变化、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喻筠”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额逐步放大,买入意志持续加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喻筠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喻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万元,并处276.51万元罚款。罚没合计368.68万元。 

  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1996年11月在深交所挂牌上市。公司成立初期,主要依靠组装生产家用空调,现已发展成为多元化的工业集团,产业覆盖空调、高端装备、生活品类、通信设备等领域,产品远销160多个国家和地区。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17.20%。 

  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上海冰箱压缩机股份有限公司更名而来,本公司于199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了4000万股A股和5000万股B股。公司A、B 票分别于1992年11月和1993年1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上市交易的A股证券代码为600619,股票简称为G海立。上海电气(集团)总公司为第一大股东,持股23.97%;格力电器为第二大股东,持股10.21%。 

  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为格力电器前董事会秘书望靖东,望靖东2008年1月9日至2020年8月6日担任格力电器财务负责人,2009年5月18日至7月21日代理董事会秘书并于7月21日转正直至2020年8月17日离任,2009年10月12日至2020年8月17日任副总裁。 

  8月18日,格力电器发布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辞职的公告。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于2020年8月17日收到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靖东的书面辞职报告,望靖东因个人原因申请辞去公司董事、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职务。辞职后,望靖东不再担任公司任何职务。截至本公告日,望靖东直接持有公司股票88.47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上述股份将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等相应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2018年7月5日,格力电器发布关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达到10%比例的权益变动提示性公告。从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海立股份股票4331.55万股,目前格力电器合计持有海立股份8663.12万股,占总股本的10%。本次权益变动前,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的股份为4331.56万股,占海立股份总股本的5%。本次权益变动后,格力电器持有海立股份的股份为8663.12万股,占海立股份总股本的10%。 

  《证券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将有关该重大事件的情况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临时报告,并予公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下列情况为前款所称重大事件: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证券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禁止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证券交易活动。 

  《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属内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证券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2020〕16号 

  当事人:喻筠,男,1965年12月出生,住址: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 

  依据200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2005年《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喻筠内幕交易上海海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立股份)股票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事人喻筠的要求,我局举行了听证会,听取了喻筠的陈述和申辩。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与公开过程 

  2018年4月20日,珠海格力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格力电器)董事长董某珠告知时任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望某东,希望通过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实现降低持股成本、增加持股话语权目的。同日,格力电器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考虑继续增持“海立股份”,参加人员有董某珠、望某东、刘某等人。会后,望某东要求廖某雄、李某晶负责在二级市场增持“海立股份”事宜。 

  2018年4月23日至7月4日,廖某雄、李某晶操作格力电器证券账户在二级市场持续增持“海立股份”。 

  2018年7月5日,海立股份披露《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称,格力电器通过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持续增持“海立股份”,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 

  综上,格力电器作为持有“海立股份”5%股份的股东,筹划并实施增持“海立股份”,使其持股比例由5%变更为10%的事项,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八项所称重大事件,属于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一项所指的内幕信息。内幕信息敏感期为2018年4月20日至7月5日,望某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不晚于2018年4月20日知悉该内幕信息。 

  二、喻筠内幕交易“海立股份”情况 

  (一)喻筠使用“喻筠”账户交易“海立股份” 

  “喻筠”国金证券账户于2017年6月22日开立,账户交易资金来源于喻筠多年工作积累的家庭收入,由其本人实际控制和决策。2018年5月30日至7月2日期间,该账户合计买入“海立股份”930,300股,买入金额10,029,860元。2018年6月27日至7月9日期间,“喻筠”账户合计卖出“海立股份”930,300股,卖出金额10,902,383.84元。经证券交易所计算,相关交易盈利金额为935,732.14元,扣除股息红利税14,026.12元后,获利921,706.02元。 

  (二)喻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的联络情况 

  喻筠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望某东关系密切,二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存在4次电话联系,且喻筠在与案外其他人微信聊天时,明确提及“有钱买海立,明天公告了”。 

  (三)“喻筠”账户交易“海立股份”的异常特征 

  喻筠交易“海立股份”的资金变化、买入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喻筠”账户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集中交易“海立股份”,交易金额逐步放大,买入意志持续加强,交易行为明显异常。喻筠对上述异常交易行为不能提供正当理由或合理解释。 

  以上事实,有相关公告、会议纪要、相关人员询问笔录、微信记录、银行及证券账户资料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喻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2005年《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当事人在听证会及听证会前后提交的书面申辩意见中提出: 

  第一,涉案内幕信息及其敏感期的认定不准确,格力电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后的继续增持行为,分为三个阶段,并各自独立决策和实施,各个阶段的增持行为均不能单独认定具备重大性。第二,本案没有直接证据证明当事人获取了内幕信息,在案证据不足以推定当事人非法获取了内幕信息,当事人在《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以下简称《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敏感期内的交易行为并无明显异常,与内幕信息敏感期以及和望某东的接触联络时间均不存在《关于审理证券行政处罚案件证据若干问题的座谈会纪要》第五条规定的“高度吻合”情形。第三,《事先告知书》所列违法所得计算错误,且未将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卖出“海立股份”数量相互抵消。第四,《事先告知书》对当事人拟采取没一罚三的处罚过重,有违过罚相当原则。 

  经复核,我局认为: 

  第一,本案内幕信息及其敏感期认定无误。一是格力电器在持有“海立股份”5%以后的继续增持行为,相关决策系一并研究决定,而且在具体实施时虽可分为三个阶段,但过程亦具有连贯性,应将三个阶段的增持合并认定为同一个事项。二是从海立股份2017年年末的持股结构看,格力电器当时持有5%的股权而位列公司第三大股东,其后续相关增持行为,对海立股份的生产经营决策构成较大影响,进而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本身具备内幕信息的“重大性”。三是格力电器于2018年4月23日至6月22日期间大量买入“海立股份”,占其内幕信息敏感期内全部买入数量的74%,占海立股份的比例达到3.7%,其增持后持股比例已经从5%上升至8.7%,持股比例已经发生了较大变化。 

  第二,现有证据可以认定喻筠交易“海立股份”构成内幕交易。一是喻筠关于其与望某东联络接触的解释,并不能排除望某东向其传递内幕信息的可能性。二是喻筠手机留存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其对内幕信息相关内容较为确定。三是账户集中交易“海立股份”的资金变化、交易时间与内幕信息的形成、变化和公开时间基本一致,且存在突击转入资金的行为,交易明显异常。 

  第三,当事人提出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买入卖出“海立股份”数量应当相互抵消并重新计算违法所得的陈述申辩意见,没有法律依据,不符合证监会系统一贯执法理念。敏感期内卖出行为并不影响其相关买入行为构成内幕交易的认定,即便其在信息公开前反向卖出,其交易获利亦具有违法性,应一并计入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经核实,《事先告知书》所列违法所得中,并未扣除股息红利税14,026.12元,应予调整。 

  第四,以盈利金额作为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并处以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符合2005年《证券法》相关规定,也考虑了当事人的具体违法情节,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所述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对其量罚适当。 

  综上,我局对喻筠的申辩意见除“违法所得应扣除分红缴纳的股息红利税”外,均不予采纳。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2005年《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没收喻筠违法所得921,706.02元,并处2,765,118.06元罚款。 

  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北京分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0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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