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5日讯 近日,北京法院审批信息网公布的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2021)京0102刑初355号显示,某券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产品销售板块负责人吴畏,2007年至2020年,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最终,吴畏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同时,在案扣押的受贿款145.5万元予以没收。
该判决书隐去了涉事券商名称,而华夏时报在《中国银河证券原高管受贿百万获刑三年半,多家基金公司卷入》这篇报道中指出,该案所指券商确系中国银河证券。
图片节选自华夏时报报道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20年,吴畏在担任中国银河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经济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期间,接受他人请托,利用负责基金产品组织销售、承担销售收入经营指标、负责基金引入等职务便利,多次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5.5万元。
其中,2007年至2010年,吴畏利用担任中国银河经纪业务总部营销管理部副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金某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2008年收受金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5万元。
2014年至2015年,吴畏利用担任中国银河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便利,通过督导销售等方式为某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王某1在销售基金产品方面提供帮助,在西城区收受王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人民币40万元。
2015年至2017年,吴畏利用担任中国银河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中国银河某南路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赵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7.5万元。
2015年至2019年,吴畏利用担任中国银河经纪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中国银河某大道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文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65万元。
2019年至2020年,被告人吴畏利用担任中国银河财富管理总部执行总经理等职务便利,为中国银河佛山顺德某证券营业部引进某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产品提供帮助,收受该营业部总经理田某1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共计18万元。
2021年1月,吴畏经中国银河纪委电话通知后到案。案发后吴畏家属代为退缴赃款人民币145.5万元。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为,吴畏做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吴畏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二、在案扣押的受贿款人民币145.5万元予以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