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氏股份一实控人温鹏程收警示函 减持未按规定预披露

  中国经济网北京8月9日讯 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近日披露了关于对温鹏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56号。经查,温鹏程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300498.SZ)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万股,温鹏程未按规定在减持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温鹏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温鹏程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采取以下监管措施: 

  (一)责令改正; 

  (二)监管谈话; 

  (三)出具警示函; 

  (四)将其违法违规、不履行公开承诺等情况记入诚信档案并公布; 

  (五)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六)依法可以采取的其他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应当在首次卖出的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由证券交易所予以备案。 

  上市公司大股东、董监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减持时间区间应当符合证券交易所的规定。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大股东、董监高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大股东、董监高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两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56号 

  关于对温鹏程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温鹏程: 

  经查,你作为温氏食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股份或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及公司董事,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温氏股份股票96,800股,你未按规定在减持股票的15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等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认真吸取教训,加强证券法律法规学习,切实规范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行为,依法依规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杜绝此类违规行为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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