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听取“十四五”时期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重大政策举措汇报,审议《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会议强调,要贯彻落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加快建立健全相关政策体系和制度框架。
截至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以基本养老保险为基础,以企业(职业)年金为补充,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和商业养老保险相衔接的三支柱养老保障体系。不过,各支柱发展存在不均衡问题,第三支柱发展缓慢,占比相对偏低,对养老保障的支撑作用明显不足。
数据显示,截至2020年三季度末,我国养老年金保险原保费收入551亿元,仅占人身保险原保费收入的2.1%,远低于美国等已进入老龄化社会的成熟保险市场。换一个视角看,第三支柱养老保障的不完善,恰恰意味着下一步有更大的发展提升空间。作为承担第三支柱养老保障主要供给者的商业保险公司,更担当着义不容辞的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开拓养老市场,发展养老保险是商业保险机构近年来重点关注的业务领域,保险机构纷纷在人力、财力、物力投入上不断加码,近期又有多家险企的保险养老社区密集落成,大有紧锣密鼓加速扩容之势。从政策层面看,银保监会决定6月1日开始在浙江省(含宁波市)和重庆市开展专属商业养老保险试点,紧接着发文对保险公司参与长期护理保险试点服务进行规范,此后又出台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城市定制型商业医疗保险业务的通知》。
毫无疑问,商业养老保险在第三支柱中有其优势:一方面社会发展给商业养老保险市场带来巨大需求,另一方面养老保险政策红利在不断释放。虽然客观环境已经为养老市场新一轮保费增长周期提供了必要条件,但挑战也是巨大的。因为,有市场需求和政策红利,并不等于有成熟繁荣的市场。当前个人养老保险产品普遍存在规模不足、制度不完善、产品标准不统一等诸多问题。对于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来说,有很多工作需要加强。
商业保险机构要正本清源,应该更深刻地认识到经营养老保险业务绝对不只是一种商业行为,或者仅限于商业市场层面的意义,而有更重要的社会意义,应从经济社会发展的全局来规划和布局养老保险业务。特别是要注重与第一支柱的有效联动和配合,比如与养老保险配套的长期护理保险就是一个既有政策性保险保障,又有商业保险服务的社保商保联合保障领域。商业保险机构需要在这方面下功夫,开发出更多与基本养老保险结合的养老保障新形式。
监管部门同样需要树立新的观念,包括如何在有效支持养老保险创新的同时,精确识别和阻断风险等,特别是在政策制定上有更长远和更可持续的考虑,以保证政策效果。像早就启动试点的税延养老保险,由于后续政策空窗期较长,明显减弱了推广扩大保障覆盖范围的动力和积极性。可以肯定,下一步在养老保险领域的政策发力,税收优惠政策必不可少,还需要多部门通力合作,这样才能推出操作性更强、持续性和连续性更强的支持政策。(本文来源:经济日报 作者:江 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