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部门规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禁止明星代言、禁止骚扰性宣传

新京报贝壳财经讯(记者 程维妙)近年互联网已成为金融产品营销的重要渠道,我们刷着网页可能就出现某某贷款、某某荐股的弹窗,还有很多金融产品找来明星代言,但乱象频生。12月31日,央行、工信部、国家网信办、银保监会等七部门发布《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34条规范要求,包括禁止非法荐股荐基、禁止演艺明星代言、禁止骚扰性宣传等。

“从近年来互联网金融监管实践看,向金融消费者销售违法违规的金融产品,或诱导金融消费者购买和其财务状况、风险承担能力不相匹配的金融产品等问题较为突出,侵害人民群众财产安全。”央行在意见稿起草说明中称,防范和处置相关风险关乎金融消费者切身利益,必须从金融产品营销这一源头环节加强对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企业的监管。

具体来看,意见稿总则中明确,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为非法金融活动提供网络营销服务,包括但不限于非法集资、非法发行证券、非法放贷、非法荐股荐基、虚拟货币交易等。其中,虚拟货币交易是今年监管部门严打的对象。央行在9月通知中明确,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对于开展相关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营销宣传内容规范方面,意见稿要求,禁止明示或暗示资产管理产品保本、承诺收益、限定损失金额或比例,禁止利用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的审核或备案为金融产品提供增信保证等。

营销宣传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要求禁止代言。“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金融机构应当遵守金融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得利用演艺明星的名义或形象作推荐、证明。”意见稿称。

近年来,明星代言或“站台”的金融产品种类繁多。据媒体不完全统计,为P2P代言的明星就超过20位,平台爆雷后大批参与者资金受损;另外如“泛亚有色”曾邀请某学者出席活动,也是利用名人光环对公众造成消费误导。银保监会曾提示,金融产品信息不对称性高、专业性强,消费者不可盲信明星代言。

骚扰性宣传也是近年金融产品网络营销的一大乱象。意见稿对此要求,开展营销宣传不得影响他人正常使用互联网和移动终端。以弹出页面等形式开展营销的,应当显著标明关闭标志,确保一键关闭。不得欺骗、误导用户点击金融产品营销内容。

营销合作行为规范方面,意见稿提出,金融机构和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应当采取必要的技术安全措施,保障数据传输的保密性、完整性,防止其他机构和个人非法破解、截留、存储有关数据。金融机构利用第三方互联网平台网络空间经营场所,应当防止第三方互联网平台非法破解、截留、存储客户信息和业务数据。

新京报贝壳财经记者 程维妙 编辑 宋钰婷 校对 卢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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