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经纬10月25日电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网站25日发布关于促进专属商业养老保险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保险公司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的要求。
通知提到,专属商业养老保险是指资金长期锁定用于养老保障目的,被保险人领取养老金年龄应当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年满60周岁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符合以下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专属商业养老保险:
(一)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且不低于公司股本(实收资本)的75%;
(二)上年度末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75%;
(三)上年度末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
(四)金融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养老主业突出、业务发展规范、内部管理机制健全的养老保险公司,可以豁免第一款关于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不低于50亿元的规定。
通知指出,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采取账户式管理,可以采取包括趸交、期交、灵活交费在内的多种保费交纳方式。产品设计分为积累期和领取期。保险公司可以依法合规建立持续奖励机制,引导消费者长期积累和领取养老金。
通知还指出,自2023年11月1日起,金融监管总局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保险条款和费率统一实行备案管理。保险公司除提交规定的备案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上年度末所有者权益、偿付能力充足率、责任准备金覆盖率等情况说明。
通知称,金融监管总局及其派出机构加强对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监管,对于产品管理、销售管理、投资管理、信息披露等问题,将采取风险提示、监管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等监管措施,依法予以行政处罚。(中新经纬A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