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金报记者 若晖
基金公司股权变更或再增添新的案例。
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的挂牌转让信息,转让方是上银基金第二大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若是所持有股份成功转让,中国机械工业集团将不再持有上银基金股权。
值得注意的是,在股权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还同时披露了截止评估基准日,上银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及预计负债等情况。
Wind数据显示,截止今年三季度末,上银基金管理的非货币基金规模626.12亿元,位列行业第51名;2021年上半年实现净利润7100万元,同比增长超44%。
上银基金10%股权正式挂牌转让
成立8年多时间股权结构一直非常稳定的上银基金,或将迎来股权变动。
近日,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挂出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10%股权转让的信息,信息披露起始日为2021年12月1日,披露期满日期截止2021年12月28日。
据上述转让信息披露,上银基金成立于2013年8月30日,注册资本为3亿元,上海银行持有上银基金90%股权,为其第一大股东,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持有剩下的10%股权,此次转让上银基金10%股权的正是中国机械工业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资产评估报告,以2020年12月31日为评估基准日,上银基金资产总计10.28亿元,负债总计1.85亿元,净资产8.43亿元,评估价值高达17.13亿元,10%股权对应的评估价值达到1.663亿元。
此次10%股权挂牌转让价格也与评估价值相当,值得注意的是,转让说明中也特别提到,原股东不放弃优先受让权。
同时披露此前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
随着股权转让信息一同披露的还有截止评估基准日,上银基金以及基金子公司此前涉及的多起诉讼事项。
据《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披露,截止评估基准日,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共有5起诉讼事项,明细如下:
评估基准日上银基金针对上述诉讼事项进行分析并计提了预计负债,计提情况如下:
《评估报告特别事项说明》中表示,本次评估针对上述预计负债,按照账面值确认评估值,但由于诉讼事项尚未终审判决,未来仍存在很大不确定性,本次评估未考虑可能发生的超出计提预计负债金额的或有负债事项对本次评估结论的影响。
此外,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子公司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共有6起诉讼事项:
上述诉讼事项,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均为原告,均为产品垫付款。上银瑞金资本管理有限公司已在其他资产中的其他应收款确认,并根据分析计提了预计风险损失,如下:
本次评估针对上述事项,按照账面值扣除预计风险损失确认评估值。
部分法律纠纷涉及优先级本金受损
据《陈小英与上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王亚鸿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披露,2015年7月22日,王亚鸿作为普通级委托人与资产管理人上银基金、资产托管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签订《资管合同》。2017年2月7日,陈小英作为优先级委托人与上银基金、浦发银行苏州分行签订《资管合同》。
《资管合同》中约定,优先级委托人在持有的计划份额范围内,承担资产管理计划亏损或终止的有限责任。本计划终止时,若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全部资产仍无法满足优先级份额委托人的本金及年化9.0%的基本收益时,差额部分由普通级份额委托人另行向本计划或优先级委托人提供资金予以补足,以保证优先级份额的本金和基本收益。
最终,劣后委托人未及时履行补仓业务,导致优先级委托人本金和利息一度出现损失。
而据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披露的案号为(2020)沪0115民初7373号的民事判决书,慧富10号《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案例中,涉及的交易模式是委托人上海银行与原告上银瑞金资本签订《上银瑞金专项资管合同》,将资金委托给上银瑞金资本。
原告上银瑞金资本根据上海银行出具的《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委托人指令-签约》,与被告华萌签订《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将上海银行委托的资金用于购买被告将要持有的上银瑞金“慧富10号专项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同时,被告作为委托人与原告签订《慧富10号专项资产管理合同》,将被告自有资金100万元和通过转让其将要持有的“慧富10号专项资管计划”份额收益权、获得上海银行委托的资金300万元,共计400万元,委托给“慧富10号专项资管计划”的管理人即原告,并授权原告从监管账户中对自有资金、融资资金以及收益、还款等进行划付。“慧富10号专项资管计划”成立后,主要投资于有限合伙,作为该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定向增发。
通过上述两份原告管理的专项资管计划以及《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应收账款质押合同》《资金监管及授权协议》等合同,被告作为融资方提供自有资金,原告管理的“上银瑞金专项资管计划”作为配资方按照1:3的杠杆比例,将资金融出给被告用于间接买卖股票,并收取固定收益。同时,原告还通过在《资产管理计划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合同》中约定被告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义务、预警线、被告资金补足线及自身保证金义务、被告连带保证金支付义务、被告支付剩余回购价款义务等,以及将收益权质押给配资方等方式,担保配资方的本金和固定收益。原、被告本意在通过份额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应收账款质押等形式上的合同关系,实现双方场外股票融资的真实交易目的。
2020年全年实现净利润1.10亿元
股权转让挂牌信息也披露了上银基金最近一年的盈利情况。
相关信息显示,上银基金2020年实现营业收入接近1.40亿元,净利润1.10亿元;截止今年10月31日,实现营业收入2.55亿元,净利润1.59亿元。
据Wind数据披露的上银基金历年财报,经过2013年亏损,上银基金于2014年末实现扭亏为盈,2016年全年净利润更是一度超过2亿元,2020年全年净利润仍未回到2016年的高峰水平。
截止今年三季度末,上银基金管理的非货币基金规模626.12亿元,位列行业第51名。
编辑:舰长
来源:中国基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