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资本局今日在裁判文书网获悉,有投资者在银行购买理财产品后出现亏损,由于银行在推介产品中存在不当推介的行为,法院最终判决,投资者部分损失由银行买单。
220多万购买理财产品
一只产品4年亏损20多万
高净值客户杨某于2015年5月联系上平安银行沈阳分行,打算购买一些理财产品。
经过银行的评估后显示,杨某为风险程度为平衡型。随后,杨某与银行签订了《资产管理计划电子签名约定书》、电子合同签约等之后,并在银行的推荐下在2015年5月至6月,购买了和聚2号基金101万元、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10万元、星石7号私募基金101万元,以及一份结构类理财产品50万元,共计投入资金220多万。
虽然部分产品实现了盈利,但购买的和聚2号基金在4年时间里却亏损了很多。杨某称,和聚2号基金于2019年5月31日回款809,972.24元、2019年10月28日回款67.84元。与当初投入101万元相比,总计亏损20多万。
此外,星石7号私募基金已赎回,于2019年12月20日回款103万元,盈利2万元。结构类理财已赎回于2016年6月24日回款45万元,亏损5万元。另外,购买的大成睿景混合A基金的损失数额暂未确定。
客户:银行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
应赔偿损失
随后,杨某将平安银行沈阳分行告上了法庭。
杨某认为,银行推介的金融产品超出了自己的风险承受等级,违反了适当性义务,且在销售过程中未履行风险告知义务,应当向自己赔偿购买金融产品的本金和利息损失。
同时,对于银行“共有三次风险测评”的说法,杨某对第一次和第三次风险测评认可,但第二次测评不予认可。杨某称,第二次风险测评是柜台人员为了销售更高风险等级的金融产品,向自己索要了密码并私自在柜台电脑操作完成的,其在当时并不知晓该次风险测评。
此外,关于和聚2号基金,杨某认为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并举证北京和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网站上公示的和聚主动管理2号私募基金相关信息截图,其上显示本基金属于高风险投资品种,适合风险识别、评估、承受能力为进取型的合格投资者。
同时,杨某称,银行工作人员只是将和聚2号基金、星石7号基金的《风险揭示书》及《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的最后一页交给自己签名,并未向其出示其具体内容。
另外,杨某认为,在购买结构类理财时,因银行隐瞒风险导致自己产生错误认识,因此,《风险揭示书》并不能表达自己真实意思表示,《尽职审查表》相关内容的勾选并非自己填写。
银行:杨某在风险评估报告签字
无不当推介行为
平安银行沈阳分行称,杨某在购买理财产品前,银行已向其出示该产品《投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等文件,详细介绍了产品信息、收益分析与计算、风险特征等情况。同时,杨某在《投资说明书》、《风险揭示书》上亲笔签字确认,而且杨某有一定的投资知识及经验,而非其对证券市场一无所知。
根据银行出示的证据显示,杨某已在两份《客户风险承受度评估报告》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搏古通金(和聚)主动管理2号三期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及“自愿承担平安汇通星石7号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的风险”这二行字的下面及《风险揭示书》上签名,而且,杨某还在结构类理财确认函下面签署“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银行认为,在销售结构理财产品时无任何不当推介行为,因此,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银行不当推介
赔偿本金利息损失65%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杨某在银行购买的上述理财产品的时间是2015年5、6月份,银行提供的上述材料均是文字内容繁多、专业语言较强,且是其制式的文件,非进行详实的告知和说明,一般常人是无法理解或全部理解的。其中,在产品推介中均具有高额回报之诱导。因此,银行的不当推介行为,与杨某的损失间具有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因杨某在银行提供的三种理财产品的《风险揭示书》、《客户风险承受能力调查表》及《个人理财产品销售流程尽职调查表》上的相应位置上签名确认,虽然其主张除本人签名外,其他内容非本人勾选,且未看到产品投资说明书等资料,仅仅是按照工作人员要求进行签名,但因杨某此前已做过多次投资理财,应当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之经验和教训,应对基金等理财产品的类型、风险有一定的认知,其对所从事的高风险投资行为,亦应承担更为谨慎的注意义务。
法院综合考量银行在推介案涉理财产品时未遵循风险匹配原则及适当性义务的履行瑕疵,以及杨某自身过失等因素,对杨某的损失,酌定由银行赔偿65%,杨某个人承担35%。
法院最终判决:平安银行沈阳分行赔偿杨某投入本金的利息损失的65%,并赔偿杨某本金损失162,473.95元及其自赎回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资金占用利息损失。
红星新闻记者 李伟铭 李晨
编辑 邓凌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