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经济网编者按:凯龙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龙高科”)将于9月3日首发上会,公司此次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2800万股,保荐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此次拟募集资金4.61亿元,其中,3.48亿元用于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1.13亿元用于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营业收入分别为6.30亿元、4.67亿元、6.10亿元、11.19亿元、11.61亿元、10.6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11亿元、4.35亿元、3.96亿元、7.49亿元、10.37亿元、9.25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460.44万元、-2569.37万元、2358.63万元、7319.87万元、7529.07万元、6066.1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75.10万元、4868.46万元、126.32万元、1308.71万元、1.72亿元、1879.96万元。
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凯龙高科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两版招股书中存在差异。其中,2017年12月申报稿中,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33.84万元,2019年11月申报稿中,同年该数据为126.32万元。
凯龙高科表示,公司两版招股书中同年数据相差甚远的原因,是因国家主管部门对相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总资产分别为10.19亿元、9.06亿元、11.72亿元、12.80亿元、12.12亿元、14.09亿元;负债合计分别为7.35亿元、6.40亿元、8.84亿元、9.15亿元、6.01亿元、7.3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短期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9亿元、2.20亿元;其中,担保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4亿元、2.16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利息支出分别为2386.70万元、2659.70万元、2062.22万元、2910.47万元、2960.93万元、1729.18万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二人频繁为公司银行借款或授信提供质押或保证担保,此外,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等人也曾为公司提供担保。招股书显示,臧志成与臧梦蝶为父女关系;臧志成、臧雨芬、臧小妹、臧雨梅之间为同胞姐弟、姐妹关系;上述人员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3年至2019年,臧志成等人合计担保总额为30.05亿元。凯龙高科表示,报告期内,臧志成、吴丽娟夫妇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均为无偿担保,未向公司收取担保费,不存在资金结算情况。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9亿元、1.35亿元、2.99亿元、4.17亿元、3.48亿元、4.5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78%、28.83%、49.06%、37.29%、30.00%、42.39%。
2016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18亿元、4.41亿元、3.68亿元、5.16亿元;其中,逾期余额分别为4937.50万元、4470.29万元、5650.46万元、1.34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79次、2.89次、2.65次、2.95次、2.87次、2.41次;其中,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艾可蓝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41次、3.18次、3.02次。
中国经济网记者根据上述披露数据计算,2019年,凯龙高科逾期应收账款金额是其净利润的2.2倍。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17亿元、1.68亿元、2.25亿元、2.35亿元、1.67亿元、2.07亿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8亿元、1.51亿元、2.06亿元、2.23亿元、1.56亿元、2.00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5.78%、37.62%、29.54%、27.06%、20.57%、22.38%。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00次、1.76次、2.06次、3.43次、4.12次、3.93次;其中,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艾可蓝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43次、3.39次、3.47次。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28%、27.12%、33.62%、29.41%、28.12%、29.95%。其中,自主品牌中内燃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毛利率分别为42.05%、27.23%、36.54%、31.11%、30.22%、32.44%;尾气净化节能系统毛利率分别为31.37%、33.29%、39.47%、40.36%、34.80%、37.98%。OEM中内燃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毛利率分别为35.94%、22.09%、23.62%、15.39%、15.48%、19.05%。
招股书显示,凯龙高科主要客户东风朝柴经营出现困难,并于2020年3月9日被朝阳中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对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6352.73万元按照50%比例单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3176.36万元。
此外,公司核心客户上汽红岩自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开发了其他供应商,2018年下半年以来对公司的采购份额大幅度下降。
2016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向公司前10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5.43亿元、10.30亿元、10.27亿元、8.96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89%、91.98%、88.43%、84.00%。2014年、2015年,凯龙高科向前5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86亿元、3.5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24%、75.74%。
凯龙高科各版招股书显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4年至2019年共存在9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凯龙高科2项、蓝烽科技4项、凯睿传感2项、凯龙宝顿1项。
据环球网,凯龙高科关键客户兼股东存争议,报道称,招股书披露,冠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凯龙高科的第4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73%;同时,公开信息披露还显示,潍柴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占有冠亚投资49.50%的出资,因此潍柴动力是冠亚投资主要受益方,潍柴动力则是凯龙高科的长期稳定优质客户。这不禁令人怀疑,凯龙高科在引入冠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股过程中,是否存在借助股权捆绑关键客户的目的?
据投资时报,凯龙高科负债高企对赌解渴,报道称,与同业公司相比,凯龙高科的资产负债率确实偏高,偿债能力指标也不占优势。2018年,凯龙高科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至49.58%,不过这并不是凭借自身业务有起色“输血”实现,而是通过股权融资改善了负债结构。
2018年9月,7名机构股东以19.88元/股的价格认购该公司新增股份749.52万股;2018年10月,常州厚生以19.88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00.61万股。两次增资凯龙高科共计融资1.69亿元。
在引入股东的同时,凯龙高科及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同时签订了含对赌条款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对赌条款涉及公司在签署之日起一年半内未能上报IPO申报材料等,将触发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条款等内容。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清晰稳定,对赌协议也成了公司上市的禁区,上市前清理对赌协议成了IPO企业的“常规动作”。提交IPO后,凯龙股份及控制人臧志成在2019年5月与机构股东签署了对赌条款附条件终止履行的补充协议。自公司提交IPO申报材料之日起,对赌协议无条件自动终止。
中国经济网记者就相关问题采访凯龙高科并获公司回复,公司对关联担保问题表示,臧志成、吴丽娟夫妇等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公司或子公司的补充担保。本次发行股票上市后,资产规模和资本实力将增加,公司的融资能力逐步增强。因此,关联方为公司融资进行担保将逐步减少。上述未收取的担保费用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主营业务无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此外,公司一年以内的应收账款平均占比在97%以上,且公司应收账款的客户主要为与公司合作多年、规模较大且信誉较好的优质客户,回款情况较好。无法回收风险较小。
对于媒体报道提及的对赌协议问题,凯龙高科表示,公司与相关投资者签署的《对赌协议》均已经终止。本公司不存在其他对赌协议,不会影响此次IPO;公司不存在“提交IPO后签署对赌协议”的情形。公司实控人不存在侵害公司利益情况。
主营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凯龙高科系一家专注于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减少有害气体排放的环保装备供应商,主要从事内燃机尾气污染治理装备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运用于内燃机机外的尾气污染治理装备。在汽油机、柴油机、气体机方面,报告期内,公司主要研发生产销售运用于我国商用车的柴油机和气体机尾气污染治理装备。
凯龙高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臧志成,控制公司50.65%的股份,其中,直接持有公司42.91%的股份,通过无锡凯成控制公司7.74%的股份。臧志成,曾用名臧金龙,中国国籍,无永久境外居留权。
凯龙高科此次拟于深交所创业板上市,公开发行新股2800万股,保荐机构为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凯龙高科此次拟募集资金4.61亿元,主要投资于以下项目:
1.发动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扩能项目,项目总投资3.48亿元,募集资金投入3.48亿元;2.公司研发中心建设项目,项目总投资1.13亿元,募集资金投入1.13亿元。
招股书显示,凯龙高科处于业务成长期,为支持公司长远发展,报告期内公司未进行股利分配。
2019营业收入10.67亿元 归母净利润6066.13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营业收入分别为6.30亿元、4.67亿元、6.10亿元、11.19亿元、11.61亿元、10.67亿元;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分别为5.11亿元、4.35亿元、3.96亿元、7.49亿元、10.37亿元、9.25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归母净利润分别为5460.44万元、-2569.37万元、2358.63万元、7319.87万元、7529.07万元、6066.13万元;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分别为2775.10万元、4868.46万元、126.32万元、1308.71万元、1.72亿元、1879.96万元。
此外,中国经济网记者注意到,凯龙高科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在两版招股书中存在差异。其中,2017年12月申报稿中,2016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为-1933.84万元,2019年11月申报稿中,同年数据为126.32万元。
凯龙高科在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邮件表示,公司两版招股书中同年数据相差甚远的原因,是因国家主管部门对相关会计政策调整导致。
2019年总资产14.09亿元 总负债7.3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总资产分别为10.19亿元、9.06亿元、11.72亿元、12.80亿元、12.12亿元、14.09亿元;其中,流动资产分别为5.82亿元、4.02亿元、6.96亿元、8.26亿元、7.59亿元、8.96亿元;非流动资产分别为4.38亿元、5.04亿元、4.76亿元、4.55亿元、4.52亿元、5.13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负债合计分别为7.35亿元、6.40亿元、8.84亿元、9.15亿元、6.01亿元、7.37亿元;其中,流动负债分别为7.10亿元、6.08亿元、8.34亿元、8.60亿元、5.36亿元、6.56亿元;非流动负债分别为2552.91万元、3207.11万元、5008.51万元、5548.98万元、6510.11万元、8098.25万元。
2019年短期借款2.20亿元 利息支出1729.18万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短期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9亿元、2.20亿元;其中,担保借款分别为3.37亿元、3.03亿元、4.47亿元、4.05亿元、1.14亿元、2.16亿元。
凯龙高科表示,报告期内,公司合理使用银行信用,取得短期借款用于日常所需。此外,报告期内,公司主要产品生产规模迅速扩大,受限于目前的融资渠道,公司主要依赖银行借款方式进行融资,导致公司短期借款整体借贷规模较高。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利息支出分别为2386.70万元、2659.70万元、2062.22万元、2910.47万元、2960.93万元、1729.18万元。
凯龙高科表示,公司利息支出金额较高,系公司主要客户以票据方式进行货款结算,导致公司大量通过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的方式满足业务发展所需的营运资金所致。
实控人及家属7年21次为公司担保 总额30亿元
招股书显示,公司控股股东、实控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二人频繁为公司银行借款或授信提供质押或保证担保,此外,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等人也曾为公司提供担保。招股书显示,臧志成与臧梦蝶为父女关系;臧志成、臧雨芬、臧小妹、臧雨梅之间为同胞姐弟、姐妹关系;上述人员之间签订一致行动人协议。
2013年至2019年,合计担保总额为30.05亿元。凯龙高科表示,报告期内,臧志成、吴丽娟夫妇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均为无偿担保,未向公司收取担保费,不存在资金结算情况。
1.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3年10月30日,臧志成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3000701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3年10月30日起至2014年10月29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2.臧志成、臧梦蝶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1月10日,臧志成、臧梦蝶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720140000019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臧志成、臧梦蝶分别以其所持有的2780万股和240万股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4年1月10日起至2016年1月9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6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
3.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1月29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锡银最个保字第00079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4年1月29日至2015年1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信用证或银行承兑汇票或保函,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款之日起二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4.无锡凯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5月28日,无锡凯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4)信锡银最权质字第003400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无锡凯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凯龙高科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4年1月27日至2015年1月27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68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5.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4年6月5日,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720140000376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臧志成、臧梦蝶、臧雨芬、臧雨梅、臧小妹分别以其所持有的3614万股、312万股、195万股、32.5万股和195万股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自2014年6月5日起至2016年6月4日止与凯龙高科办理约定的各类业务所形成的债权提供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300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本担保合同所担保的每笔业务的种类、金额、期限、利率等以相关法律文书或凭证为准。
6.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8月25日,臧志成、吴丽娟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签订编号为150205059B2014081101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中国银行无锡南长支行在2014年8月25日至2016年8月25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发生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
7.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4年11月11日,臧志成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40005522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在2014年11月11日至2016年11月10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3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汇票承兑、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
8.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2月9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5)信锡银最保字第000758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2月9日至2016年2月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2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9.无锡凯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质押担保。
2015年3月3日,无锡凯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5)信锡银最权质字第001187号的《最高额权利质押合同》,无锡凯成以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作为质押物,为凯龙高科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3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而享有的一系列债权提供质押担保,担保债权的最高余额折合人民币4800万元,质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
10.臧志成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4月7日,臧志成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SA-D161120151-096 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5年4月2日至2016年4月2日期间,所签订的全部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6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11.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5年8月19日,臧志成、吴丽娟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签订编号为苏银锡(诚业)高保合字第2015081901号的《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江苏银行无锡诚业支行在2015年8月19日至2016年8月18日期间,所签署的最高额为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的借款、银票等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从《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到期后满两年之日止。
12.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6月3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锡信银最保字第个0018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3.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6月3日,吴丽娟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2016信锡银最保字第个00182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6月3日至2017年6月3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4.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8月9日,臧志成、吴丽娟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SA-D062(2016)-213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6年5月12日至2017年5月12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6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15.臧志成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6年11月17日,臧志成与中国农业银行无锡锡山支行签订编号为32100520160004414的《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在2016年11月17日至2018年11月16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30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商业承兑汇票、减免保证金开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二年;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二年。
16.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6月23日,臧志成、吴丽娟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QQ-D062(2017)-096-1的《保证合同》,臧志成、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7年6月23日至2018年6月23日期间签订的全部主合同(债权人与债务人为办理贷款、银票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人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两年止。
17.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6月29日,臧志成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7信锡银最保字第个00170号《最高额保证合同》,臧志成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8.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7年6 月29日,吴丽娟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2017信锡银最保字第个00171号《最高额保证合同》,吴丽娟为公司与中信银行无锡分行在2017年6月29日至2018年6月29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最高额为12000万元的一系列债务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本息、罚息、复利、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每一笔具体业务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19.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8年1月31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无锡诚业支行签订《最高额个人连带责任保证书》(苏银锡(诚业)个保合字第2018013146号),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发行人向江苏无锡诚业支行在2018年1月22日至2021年1月6日期间发生的借款提供最高额为13000万元的保证担保。
20.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8年7月19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QQ-D062(2018)-100-2的《保证合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发行人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8年7月19日至2019年5月28日期间签订的为办理贷款、银票等签订的全部授信业务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保证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6000万元。
21.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公司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
2019年8月30日,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与交通银行无锡分行签订编号为BOCQQ-D062(2019)-075-2的《保证合同》,发行人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及其配偶吴丽娟为发行人向交通银行无锡分行在2019年8月30日至2020年8月30日期间与公司签订的全部主合同提供最高保证担保,担保的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6000万元。
凯龙高科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邮件表示,臧志成、吴丽娟夫妇等关联方为公司的银行借款等债务提供保证担保,为公司或子公司在运用所拥有的房产、国有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等抵押担保或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基础上的补充担保。上述未收取的担保费用占公司当期利润总额的比重较低,对公司经营业绩和主营业务无重大影响,不存在利益输送行为。
2019年应收账款余额5.16亿元 逾期1.34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账面价值分别为1.69亿元、1.35亿元、2.99亿元、4.17亿元、3.48亿元、4.52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26.78%、28.83%、49.06%、37.29%、30.00%、42.39%。
2016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账面余额分别为3.18亿元、4.41亿元、3.68亿元、5.16亿元;其中,逾期余额分别为4937.50万元、4470.29万元、5650.46万元、1.34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3.79次、2.89次、2.65次、2.95次、2.87次、2.41次;其中,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艾可蓝应收账款周转率分别为2.41次、3.18次、3.02次。
2019年存货余额2.07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账面余额分别为2.17亿元、1.68亿元、2.25亿元、2.35亿元、1.67亿元、2.07亿元;存货账面价值分别为2.08亿元、1.51亿元、2.06亿元、2.23亿元、1.56亿元、2.00亿元。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账面价值占流动资产比例分别为35.78%、37.62%、29.54%、27.06%、20.57%、22.38%。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00次、1.76次、2.06次、3.43次、4.12次、3.93次;其中,2016年至2018年,同行业可比公司艾可蓝存货周转率分别为2.43次、3.39次、3.47次。
2019年主营业务毛利率29.95%
2014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主营业务毛利率分别为39.28%、27.12%、33.62%、29.41%、28.12%、29.95%。
其中,自主品牌中内燃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毛利率分别为42.05%、27.23%、36.54%、31.11%、30.22%、32.44%;尾气净化节能系统毛利率分别为31.37%、33.29%、39.47%、40.36%、34.80%、37.98%。
OEM中内燃机尾气后处理系统毛利率分别为35.94%、22.09%、23.62%、15.39%、15.48%、19.05%。
主要客户破产重整
招股书显示,凯龙高科主要客户东风朝柴经营出现困难,并于2020年3月9日被朝阳中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对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的应收账款6352.73万元按照50%比例单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3176.36万元。
2020年1月15日,东风朝柴的债权人—朝阳兴宇实业有限公司以东风朝柴拖欠到期货款不能偿还、经营恶化、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朝阳中院申请对东风朝柴进行破产重整。
2019年末,凯龙高科对东风朝柴的发出商品金额为1229.98万元,对应的合同金额为1844.21万元(含税),不含税金额为1632.05万元。根据东风朝柴2020年6月30日向公司出具的确认函,截至目前,东风朝柴已经确认接收和控制2019年末公司对东风朝柴的全部发出商品。
在东风朝柴2020年3月9日被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后,本公司与东风朝柴按照“现款现货、款到发货、长期供货”的原则继续进行业务合作,同时东风朝柴已经确认接收相关存货,因此,公司于2020年上半年对该发出商品全额确认了收入。
凯龙高科未对该部分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计提减值准备。此外,2020年5月,发行人、东风朝柴、东风朝柴管理人三方签订《东风朝柴与凯龙高科支付协议》,约定前述发出商品所形成的共益债务,由东风朝柴先行支付300万元,剩余款项由东风朝柴在 2020 年底前支付完成,2020年6月,本公司已收到该300万元货款。
综上,东风朝柴对发行人2019年末向其发出商品形成的债务按共益债务可以优先清偿,东风朝柴及管理人已制定了进一步的还款计划,且发行人已收到300万元款项,公司前述发出商品所形成的债权收回的可能性较大,其有别于公司2019年末对东风朝柴应收账款形成的普通债权,公司未按普通债权的处理方式进行单项大额计提减值准备,而是按照账龄1年以内预期信用损失率5%对尚未收回的应收账款计提坏账准备,具有合理性。相应,因前述发出商品预期在期后将由东风朝柴使用并形成共益债务,公司于2019年末未对该发出商品进行计提减值亦具有合理性。
截至2020年7月23日,凯龙高科与东风朝柴仍在开展的所有业务共13项,其中,12项为买卖合同,1项为试验台架租赁合同。
凯龙高科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邮件表示,东风朝柴进入破产重整程序以来,公司与东风朝柴的业务合作持续进行。因此,东风朝柴经营困难,并进入破产重整事项,对公司未来的经营业绩、业务稳定性及未来发展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目前,公司其他客户经营稳定;公司与其他客户合作关系能够维持公司日常经营。
此外,公司因对东风朝柴应收账款发生大额坏账损失,导致经营业绩下滑的不利影响已经基本消除。
2019年向前10大客户销售占比84% 核心客户采购份额下降
2016年至2019年,凯龙高科向公司前10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5.43亿元、10.30亿元、10.27亿元、8.96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88.89%、91.98%、88.43%、84.00%。2014年、2015年,凯龙高科向前5名客户销售金额分别为4.86亿元、3.54亿元;占营业收入比例分别为77.24%、75.74%。
凯龙高科表示,公司核心客户上汽红岩自 2018 年下半年开始,开发了其他供应商,2018年下半年以来对公司的采购份额大幅度下降;公司主要客户东风朝柴因经营出现困难,已于2020年3月9日被朝阳中院裁定进行破产重整,公司对其截至2019年12月31日应收账款单项计提大额坏账准备3176.36 万元。
如果公司主要客户未来生产经营、或其采购政策、采购量、采购价格发生重大不利变化,将会对公司的经营业绩和业务稳定性产生较大不利影响,公司存在客户集中的风险。
凯龙高科回复中国经济网记者采访邮件表示,公司第一大客户上汽红岩2018年下半年开发了其他供应商,导致2018年下半年本公司向其销售额大幅度下降。上汽红岩自2018年下半年引入其他供应商,是正常的商业行为。公司将通过加强对包括上汽红岩在内的现有客户的服务,开拓新客户等措施,降低该行为对公司经营业绩的影响。
公司及子公司存9项违法违规事项
凯龙高科各版招股书显示,公司及下属子公司2014年至2019年共存在9项违法违规行为,其中,凯龙高科2项、蓝烽科技4项、凯睿传感2项、凯龙宝顿1项。
2014年7月28日、2014年8月27日,无锡市惠山区地方税务局对凯龙高科在2012年及2013年应交房产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共计2.89万元。
2016年11月25日,凯龙高科因未按规定纳税调增、未按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附加税费,江苏省无锡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向凯龙高科下发《税务处理决定书》(锡地税稽处[2016]80064号),对凯龙高科2013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应缴税款予以追缴并加收滞纳金1529.03万元。
2014年7月16日,江苏省镇江市国家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出具《不予处罚决定书》(简易)(镇国税一不罚[2014]62号):就蓝烽科技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行为,鉴于违法行为轻微,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2015年5月20日,江苏省镇江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分局出具《情况说明》:“由于地税局新上线房产、土地税登记、申报系统,系统刚上线不稳定,造成房产税申报遗漏(非企业主观原因造成)”,蓝烽科技补缴了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应交房产税款及滞纳金1.41万元。
2019年6月,蓝烽科技因未按规定纳税调整、未按规定缴纳教育附加费、未及时缴纳购车印花税等事项,收到国家税务总局镇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出具的《税额确定意见书》,对蓝烽科技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的应缴各项税费合计15.36万元予以追缴,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019年12月24日,镇江海关向蓝烽科技出具了“201916号”《补征税款通知书》,对蓝烽科技2016年9月10日至2019年9月9日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的过滤器滤芯因归入申报税号不正确予以追缴、补征关税14.91万元、增值税2.54万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合计2.44万元。
2014年3月,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就凯睿传感未准期申报处以200元人民币处罚。
2014年4月24日,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向凯睿传感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惠山地税简罚[2014]82号),凯睿传感因未准期申报纳税,被处以200元罚款。同日,凯睿传感缴纳了该罚款。
2014年12月31日,南京江宁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向凯龙宝顿下发《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宁经国税简罚[2014]278号),凯龙宝顿因逾期纳税申报,被处以200元罚款。凯龙宝顿于2015年1月10日缴纳了该罚款。
关键客户兼股东存争议
据环球网,根据招股书披露,冠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是凯龙高科的第4大股东,持股比例为3.73%;同时,公开信息披露还显示,潍柴动力及其子公司陕西法士特齿轮有限责任公司合计占有冠亚投资49.50%的出资,因此潍柴动力是冠亚投资主要受益方,潍柴动力则是凯龙高科的长期稳定优质客户。
这不禁令人怀疑,凯龙高科在引入冠亚(上海)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入股过程中,是否存在借助股权捆绑关键客户的目的?
对此,凯龙高科在回复记者采访时表示,潍柴动力是中国内燃机行业龙头企业、柴油机销量在我国排名第一,凯龙高科主导产品柴油机SCR系统销量在我国本土企业排名第一,双方的业务合作具有必然性、连续性;冠亚投资投资凯龙高科是由冠亚投资主导的正常的投资行为,凯龙高科不存在借助股权捆绑关键客户的目的。
负债高企对赌解渴
据投资时报,记者注意到,招股书中,凯龙高科向潜在投资者提示了公司存在偿债风险。实际上,与同业公司相比,凯龙高科的资产负债率确实偏高,偿债能力指标也不占优势。
2016年至2018年,凯龙高科流动比率分别为0.83、0.96和1.42;速动比率分别为0.59、0.7和1.13;资产负债率分别为75.45%、71.47%和49.58%。同期内可比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分别为52.43%、68.19%和55.81%。
同时,该公司报告期内银行借款全部为短期借款。截至2018年年末,公司短期借款余额高达1.19亿元。报告期内,凯龙高科资产负债率偏高,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较低。
2018年,凯龙高科资产负债率大幅下降至49.58%,不过这并不是凭借自身业务有起色“输血”实现,而是通过股权融资改善了负债结构。
2018年9月,7名机构股东以19.88元/股的价格认购该公司新增股份749.52万股;2018年10月,常州厚生以19.88元/股的价格认购公司新增股份100.61万股。两次增资凯龙高科共计融资1.69亿元。
在引入股东的同时,凯龙高科及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同时签订了含对赌条款的《增资扩股补充协议》,对赌条款涉及公司在签署之日起一年半内未能上报IPO申报材料等,将触发控股股东回购股份条款等内容。
从持股结构来看,凯龙高科是一家典型的家族企业。公司实际控制人为臧志成,其女臧梦蝶以及其同胞姐妹臧雨芬、臧小妹、臧雨妹系一致行动人。上述五人共计持有凯龙高科的股份达到59.4%。
由于上市公司股权结构必须清晰稳定,对赌协议也成了公司上市的禁区,上市前清理对赌协议成了IPO企业的“常规动作”。提交IPO后,凯龙股份及控制人臧志成在2019年5月与机构股东签署了对赌条款附条件终止履行的补充协议。自公司提交IPO申报材料之日起,对赌协议无条件自动终止。
但附加条件同时指出,如果公司IPO申请未能通过证监会审核,自相关审核结果公告之日起,对赌协议将恢复执行。
这意味着,如果凯龙高科上市失败,实际控制人将面临必须巨资回购公司股份的风险。
事实上,资本市场上不乏对赌失败的惨痛案例。曾制作出《武林外传》等口碑影视作品的小马奔腾,因未能如期上市,遭股东起诉要求控制人回购股份。巨额回购款加上控制人的意外离世,曾经影视业的“黑马”也消失在众人视线中。
不过,针对于此,凯龙高科对《投资时报》记者表示,公司实际控制人与相关投资方签订的对赌协议已经在招股书中作了披露。根据对赌协议,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臧志成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