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正式发布《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同日,证监会发布实施《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随后,投服中心公开发布《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
这一系列制度出台,意味着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落地。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
做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证监会表示,司法解释的出台,有助于推动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付诸实践,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对于完善资本市场基础制度、全面深化资本市场改革、维护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和良好生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证监会系统坚决支持司法解释相关内容,依法做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尤其是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支持配合各项工作。为及时推动特别代表人诉讼付诸实施,证监会专门发布《关于做好投资者保护机构参加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的通知》,对投保机构、登记结算机构等系统单位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行为进行总体规范,重点对会系统投保机构的范围、参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则、工作保障机制、协调合作机制、工作纪律等进行规定。
散户可委托投服中心集体诉讼
根据证监会发布的《通知》,中国版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就是特别代表人诉讼,《通知》明确: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按照《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作为代表人参加的证券民事诉讼。保护机构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就是说,以后投资者遇到证券违法案件,可以委托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投服中心)进行集体诉讼。
中国证券市场大多数都是中小投资者,当受到证券违法行为的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比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的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的现象还是比较突出。委托投服中心进行集体诉讼,大大方便了中小投资者,同时降低了成本。按照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证券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
投服中心也在7月31日发布了《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业务规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业务规则》共六章31条,明确了参加诉讼的投保机构和投资者的权利义务。明晰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程序,明确了投服中心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公益属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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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者 | 连建明
图 片 | 网 络
编 辑 | 梁 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