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寻子24年的郭刚堂在公安机关帮助下,找回了自己的亲生儿子郭新振。
作为电影《失孤》在现实生活中的原型人物,郭刚堂因千里寻子广为人知。他骑着插有儿子照片的摩托车奔驰在路上的场景,也因明星刘德华的演绎而家喻户晓。
只不过,电影中的父亲最终仍未能找回儿子,留下了一个悲情结局;而现实中,在暌违24年之后,郭家父子终于迎来了喜极而泣的“大团圆”结局。围观者在欣慰之余,也对拐买拐卖儿童这一犯罪行为有了更直观、更深刻的感受。
郭刚堂找到了儿子,也可能永远地“失去”
在目前我们所能看到的新闻照片中,放声痛哭的只是饱经风霜的郭氏夫妇和郭家老人。已经成年,且据称现在某公立学校担任教师的郭新振始终未能面对媒体的镜头。
他的表情和其时的内心情感我们无从得知,也无从揣测。我们更不知道,当年能像商品一样收买一个别人家的孩子的买方,今天有没有忏悔?还是仍能坦然享受天伦之乐?
我们从澎湃新闻的报道中,已经得知,郭新振确实是养父母从人贩子处购来:郭新振被呼某吉和唐某带到林州后,先是交给了其他买主,但对方一直没给钱,呼某吉遂将郭新振抱回。半年后,郭新振被以6000元的价格,卖给了郭新振的养父母。
我们现在知道的是,郭刚堂接受媒体采访提到会把孩子的养父母“当成一门亲戚去走动”,并且“尊重孩子的选择”。认亲后,郭新振依旧与养父母生活在河南,约定会多去山东看望郭刚堂夫妇。
生活远比电影复杂。银幕上,失孤的爸爸历尽千辛万苦,仍未找到自己的儿子。但只要在路上,希望仍在。现实中,爸爸终于找到了自己的儿子,但也可能是永远地失去。
儿子对父母,不应该只是约定多来看望。父母与儿子,既是永远无法分割的血缘关系,又是一对永远无法剥离的法律关系。
作为旁观者,我们没有郭新振的感同身受,也不便去评价他的个人选择。对郭家父子来说,上半场是父亲寻子,下半场是儿子寻父。一边是血浓于水的亲生父母,一边是有养育之情的养父母。
郭爸爸为寻子,跑遍千山万水。现在到了儿子“寻找”他的时候。哪怕心有万分不舍,或是万水千山,终究需要郭新振来直面和跨越。
7月11日,公安机关为郭刚堂一家举行了认亲仪式。图片来源:公安部刑侦局官方微博
郭新振养父母未被追刑责有法可依
法律乃公正良善的艺术。无论如何,没有一部法律会支持,一个家庭违法收买另一个家庭被拐的儿子并抚养长大,在真相大白后还可以安然尽享天伦之乐。没有一部法律会支持,一个家庭在已有两个女儿之后,还可以收买一个被拐的儿子来继承香火、传宗接代。
如果法律允许这么做,当下的打拐也将失去它的道义支持。作为儿子的郭新振不应是商品,郭新振养父母家的两个女儿同样不是商品,更不是作为“扶弟魔”而存在的工具人。
随着科技的发展,信息流通的加速,拐买拐卖犯罪已日趋减少。但过往的一些陈年旧案,仍在令一些父母承受失孤之痛。还在寻子路上的父母们,能从郭新振的选择中看到希望吗?一些知情人能从郭刚堂的经历中,萌生出举报的想法甚至付诸行动吗?不堪想象!
一些人对郭新振养父母为何未被追究刑事责任而耿耿于怀,有不少法律专家解释说,是因为已过追溯时效。
事实上,郭新振被拐卖案虽发生在1997年9月21日,看上去的确过了追溯时效。但刑法也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郭新振养父母未被追究刑责更合理的解释是,郭新振被拐时刑法中还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只有“拐卖人口罪”。亦即当时对拐卖案件中的买卖双方还未实施“双打制”。
郭新振被拐后,郭刚堂第一时间就报警求助,警方也有立案调查。这就是为何郭案中的人贩子未能逃脱法律制裁的原因。
郭新振养父母未被追究刑责更合理的解释是,郭新振被拐时刑法中还没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而只有“拐卖人口罪”。亦即当时对拐卖案件中的买卖双方还未实施“双打制”。
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即便现在能证实郭新振的养父母的确收买了被拐儿童,适用当时的刑法也无法定罪。
24年前,郭新振被拐。对郭氏一家来说,无异于天降横祸。24年后,哪怕刑事上已无追究郭新振养父母的可能,民事上,郭刚堂因丢子所承受的伤害、因寻子而产生的合理支出,仍可合理合法理直气壮进行索赔。
郭新振养父母和人贩子均为连带赔偿责任人。当然,民事诉讼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前提。郭刚堂一家有权行使,也有权放弃追责和索赔。
一个父亲,在24年历尽沧桑的寻子之旅后,仍在为儿子作选择。一个儿子,又该如何面对父亲的选择?
特约撰稿人 | 王琳(法律学者)
编辑 | 李潇潇
实习生 | 耿心玥
校对 | 李立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