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款网红美白牙膏在某短视频平台上被各路带货主播极力宣传推广。同时一“打假测评”类博主却对其美白功效产生了质疑,发布的“打假”视频获得20余万点赞。该牙膏厂商认为品牌名誉权受到侵害由此影响产品销量,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博主告上法庭,索赔10万元。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驳回厂商的全部诉讼请求。(据11月9日《北京青年报》)
近日,“双十一”大促销来袭,各品牌商家使出浑身解数做广告提销量,更有不少品牌商家找各路带货主播进行产品推广,那么,主播口中极力推荐的“好物”效果真的如此吗?一些“打假”博主开始推出“产品测评”类视频博文,以求通过实验辨明产品效果真假。然而这类“打假测评”引来万千网友关注的同时,连锁效应也动了一些品牌商家的蛋糕。那么,产品吐槽类视频真的侵犯品牌商家名誉权了吗?
我国民法典第1024条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侵犯名誉权与否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有主观过错、是否有实际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行为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如果博主为了竞品利益,故意捏造事实,编造不实信息抹黑商家,诋毁产品,商家自然应该依法维权,但是在本案中,就司法机关一审认定的事实来看,该博主是在合理限度内对产品广告宣传的功效进行测评和质疑,并且客观呈现实际使用效果,并没有主观损害其名誉的意图,即使期间表达的情绪性话语和使用感受有一定的主观性,但是这样的发声也不足以构成侮辱或诋毁。其次,一个吐槽作品是否足以直接导致产品销量大幅下滑,其间的因果关系也值得商榷。
更值得注意的是,视频作者并没有对产品的质量进行诋毁或诽谤,只是质疑产品宣传的功效,以及带货主播进行广告宣传的方式。同时在博主测评里,牙膏广告中所谓的“一刷就白”并未实现,可见,厂家的宣传广告,以及牙齿前后对比图,极易让消费者对其美白功效产生误解。广告法第4条规定,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也明确,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由此来看,品牌商家是否更应该对其夸大表述、不当推广的方式进行反思?
毕竟,博主测评也仅是针对产品的一种声音,孰是孰非自有使用者的真实体验,更有消费者主动选择得以体现。如果硬要将产品销量的下滑安在个别负面评价的视频上,那么商家或品牌未免也显得太过小气。商家维护商誉的同时也应该有足够的底气和气度面对消费者的质疑,不能只鼓吹优点逃避问题,更不能言过其实误导消费者,而应以真诚的态度改进自身,这样才能让产品获得大众认可,让品牌得到长远发展。
转自:检察日报
作者:何慧敏
来源:检察日报正义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