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2月6日,一条#李雪琴学霸逻辑#的话题在新浪微博引发热议。
“质检专员”李雪琴逻辑满分获好评
北大毕业生李雪琴在真人秀《希望的田野》中,面对产品质检考核任务,思路清晰,一一指出产品宣传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质量等级为特级?“我需要了解一下到底它有没有这个资质”全是茶芽?“‘全是’这种非常绝对的可不可以说?”有养生功效、能消炎解毒?“消炎解毒是药效了,一个茶怎么可能有药效?”有增值空间,涨值20%以上?“涨值空间有20%以上你这巴菲特才百分之十五”
“质检员”李雪琴的表现
让网友直呼优秀
是“妥妥的学霸”
羡慕逻辑的同时
更想抱走同款神仙队友
一看就知道《广告法》学得不错
这样的分析有规范指导意义
那么,对于李雪琴提到的“解毒退热降火”、“涨值空间20%”等问题,法律是怎么规定的呢?我们请到北京市中资律师事务所的董海锋律师为我们解答。
Q1 : 产品“卖点介绍”中声称有“解毒退热降火”功效、“涨值空间20%”,这样的宣传行为在法律上如何定义?
“广告内容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是我国《广告法》的一项基本原则。通过介绍我们知道李雪琴面对的产品是一款茶,并不是药品,而“解毒退热降火”通常是对药品治疗功效的描述,把其作为茶叶的卖点介绍给消费者,一方面与茶叶的实际功能不符,另一方面也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禁止规定,也就是除了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推销商品。
此外,以“涨值空间20%以上”作为卖点鼓励消费者囤货,同样也违反了我国《广告法》的禁止性规定。依照我国《广告法》第二十五条,对于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广告中应对可能存在的风险有合理警示,不得对未来收益作出保证性承诺或暗示。
Q2 : 如果产品并不具有“卖点介绍”里宣传的成份、功效,商家和广告商应该承担怎样的责任?
依照我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产品如果不具有“卖点介绍”里宣传的成分、功效,涉嫌构成虚假广告。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和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都有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行政和刑事三方面的法律责任。
就民事责任而言,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因虚假广告受到损害的,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先行赔偿。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的经营者、发布者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具体到行政和刑事责任,对于已查实的虚假广告,市场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广告主停止发布广告、消除影响,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明知广告虚假仍然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市场监管部门可没收广告费用。同时,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最高将被并处广告费用五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虚假宣传成为消费者吐槽“直播带货”的高频词
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发布的《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2019年双十一期间,有关“直播带货”类负面信息33.41万条,日均1.24万条,“虚假宣传”“夸大其词”成为消费者吐槽高频词。
( 图片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2020年《直播电商购物消费者满意度在线调查报告》)
加速整治直播带货乱象
为加速整治直播带货乱象、更好保护消费者权益,国家已出台多份监管文件。11月6日,市场监管总局发布《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压实了网络平台、商品经营者、网络直播者等有关主体的法律责任。《指导意见》规定,关于网络直播营销中虚构交易或评价、网络直播者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等不正当竞争问题,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查处实施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仿冒混淆、商业诋毁和违法有奖销售等违法行为。涉及虚假广告的,依据《广告法》查处。
11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互联网直播营销信息内容服务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规定直播营销平台应当记录、保存直播内容,保存时间不少于六十日,并提供直播内容回看功能。
11月23日,国家广电总局下发了《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秀场直播和电商直播管理的通知》。
要求网络电商直播平台要对开设直播带货的商家和个人进行相关资质审查和实名认证,完整保存审查和认证记录,不得为无资质、无实名、冒名登记的商家或个人开通直播带货服务。平台须对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定期进行复核,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任何业态模式的运行都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直播带货口碑和品质是第一,虚假宣传终究要自食其果。
来源 | 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