品玩1月19日讯,企查查App显示,1月15日,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起诉腾讯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布。
判决文书显示,原告阿里巴巴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诉称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腾讯音乐娱乐(深圳)有限公司未经其授权许可,通过分开合作的方式擅自利用涉案产品“腾讯叮当智能视听屏”及“腾讯叮当”APP向用户提供涉案录音制品的网络传播服务。经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定,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应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制止侵权的合理开支合计人民币432000元。判决日期为2020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