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商报讯(记者 陶凤 常蕾)11月2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发布《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 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互联网+”医疗服务医保支付将优先保障门诊慢特病等复诊续方需求,提升长期用药患者就医购药便利性。同时,对线上、线下医疗服务实行公平的医保支付政策,保持待遇水平均衡,鼓励线上线下医疗机构公平竞争。
根据指导意见规定,参保人在本统筹地区“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复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诊察费和药品费,可以按照统筹地区医保规定支付。其中个人负担的费用,可按规定由职工医保个人账户支付。提供药品配送服务的费用不纳入医保支付范围。各地可从门诊慢特病开始,逐步扩大医保对常见病、慢性病“互联网+”医疗服务支付的范围。同时,参照异地就医结算流程和待遇政策,探索“互联网+”医疗服务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提供符合规定的“互联网+”医疗复诊服务,按照公立医院普通门诊诊察类项目价格收费和支付。发生的药品费用比照线下医保规定的支付标准和政策支付。
同时,“互联网+”医疗复诊处方流转将获得支持。要探索定点医疗机构外购处方信息与定点零售药店互联互通,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依托全国统一医保信息平台,加快推进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应用,便于“互联网+”医疗服务复诊处方流转。探索开展统筹地区间外购处方流转相关功能模块互认,实现“信息和处方多跑路,患者少跑腿”。
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或其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定期对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及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开展绩效考核,且考核结果与定点协议签订、医保支付等挂钩。同时,完善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的退出机制,按规定中止或解除补充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