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湘都市报·新湖南客户端评论员 张英
为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感,很多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会作出“假一赔五”、“假一赔十”甚至“假一赔百”的承诺。但在发生纠纷时,消费者和经营者往往会对“假一赔X”的条款产生争议。北京互联网法院法官指出,经营者在店铺中标注“假一赔X”是一种单方承诺行为,买卖合同成立后,连同合同其他条款对经营者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消费者购买的商品为“假”商品时,经营者应当履行对消费者进行X倍赔偿的合同义务。(7月12日《法制日报》)
“假一赔X”的承诺原本应该是商家对自己商品的一种自信,以及对消费者的一种质量保证。因此从消费者的理解角度来看,没有足够的自信,是不会作出这样的承诺的。作为消费者,很多人当然首先选择能够保证“假一赔X”的商家所售的商品,因为这意味着这样的商家相对有着更好的商业信誉,毕竟赔偿数倍的商品既是一种成本损耗,也对自身的信誉是一种打击。
但是,如果“假一赔X”成了兜售货不对板的商品的“障眼法”,或是被商家进行另类解读,那显然就有违商业道德,也违反了相关法律和规定。曾经网络上有一个很搞笑的段子,一位商家承诺“假一赔五”,结果消费者收到购买的商品时发现包裹中共寄来了六件商品,真正的“假一赔五”。搞笑归搞笑,现实生活中,我们不难发现有的消费者一旦买到了与商家承诺不符的商品时,常常面临着维权极其困难的状况。要么与商家交涉无果最后因为懒得费时间追究而自认倒霉、就此作罢,要么陷入长时间的维权纠纷,耗时耗力还收效甚微。
另外,一些商家认为“假”只是特指假冒商品,只要自己售出的是正品,那么便没有问题,而对商品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的宣传即便与实情不符,也不在赔偿范围内。因此一旦消费者买到了与宣传不符的商品而讨要说法时,商家都会拒绝赔偿。实际上这是一种认知错误,或者说一些商家故意而为的“耍赖”行为,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比如,你如果售卖水杯,宣传中写的是容量200毫升,但实际上只有190毫升,那么也是应该要赔偿给消费者的,因为这“足以影响消费者购买目的实现的行为”。
所以,从法律层面厘清“假”的概念,是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也是促使商家在经营中恪守商业道德、遵守法律规定的必要之举。既然你为自己所销售的商品打包票,那么就要承担货不对板的后果,遇到较真的消费者,即便是正品但商品与宣传之间存在误差,也必须按承诺赔偿,这本身就是“商道”的真正内涵。北京互联网法院的这一解释与对相关案件的宣判,实际上就是在法律的立场上认定并重申商家必须言而有信,也是让进行不实宣传的商家付出经济代价,以提高其违约成本。同时也给后来者提了个醒:宣传推广勿言过其实、勿玩文字游戏。
“假一赔X”不是酷炫的文字游戏,它应该是质量有保证的底气,如果商家的商品质量确实没话说,相信也无需这样的口号来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