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中国网科技】;
在我国三家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爱心筹、轻松筹和水滴筹联合签署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倡议书》和《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自律公约》之后近两年,自律公约升级版今天签署,除了爱心筹、轻松筹、水滴筹三家平台之外,新增了360大病筹。自律公约升级版旨在进一步加强平台自律管理、提升风险防范水平、健全社会监督机制以及促进大病救助行业健康有序发展,营造良好的社会诚信氛围。
近年来,随着我国深化医疗改革、健康中国建设的积极推进,我国国民健康水平和健康意识有了显著提升。由于地缘辽阔、人口众多,一些偏远、经济欠发达地区的贫困家庭“因病致贫、因病返贫”,家庭成员突发重大疾病、需要支付较大医疗费用时,整个家庭深陷困境。
在这种背景下,平台应运而生。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及移动支付手段的成熟,原本仅存在于线下的小范围互助行为通过社交网络广泛传播,从信息发布、扩散到款项筹集的各个环节都更加便捷高效,从而使更多患病家庭得到及时救助、度过难关。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有逾500万大病家庭通过个人大病求助互联网服务平台发布了求助信息,获得了超过20亿人次爱心人士的响应。
随着平台求助用户规模扩大,加之平台审核甄别人力有限、求助人家庭财产状况缺乏有效的核实手段等制约因素,近一段时间,又出现了一些类似“扫楼筹款”、不同平台之间争夺发起筹款人等恶性竞争等现象,透支了公众爱心和信任。
自律公约升级版共有42条,除了原有的规定平台应倡导求助个人与公募慈善组织对接、加强求助信息前置审核、搭建求助信息公示系统、抵制造谣炒作恶意行为、建立失信筹款人黑名单之外,升级版在针对个人求助发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容易不到位的问题,增加了平台的督促义务、并在筹款完成之后的使用环节中,增加了对救助款打款对象的限制来着力保证资金安全、并且符合赠与意愿。对于额度高、信息公示有缺失的,尽可能打款给医疗机构,或者采用分批拨款的方式,尽可能保障用于医疗用途,让赠与人和公众放心。
自律公约升级版要求平台加强对内管理,采取实际措施约束员工和合作伙伴,进一步建立健全“底线规则”,并对“底线规则”提出了七条具体要求。
自律公约升级版规定,平台应对社会公众进行风险提示,在求助页面显著位置公开收费项目、标准和方式(包括平台服务费)、各方权责利、义务和责任等信息,做好风险提示,特别是对发起人发起求助前就进行诚信义务的提示,要求作出守信承诺,并且明确告知公众个人大病求助信息不属于慈善募捐信息,真实性由发起人负责。平台应当督促发起人公示信息要遵循真实、完整、准确、及时的原则。
同时新增一条规定:平台应当及时公示在运作过程中产生的:项目完成程度、病情进展、投诉举报的回应、剩余款项的使用等其它重要信息。
为了提高个人求助信息的真实性,自律公约升级版增加了平台对发起人、求助人进行身份审核、实名认证的具体要求。
平台应当对发起人及求助人的身份证明进行审核。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护照、军官证及法律认可的其他有关证件。并且,平台可以采用不同的科技手段提高审核水平,如要求发起人及求助人通过移动终端的摄像头,手持身份证件或者录制真人视频完成真人实名认证。除特殊情况外,发起人为求助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应当提供与求助人关系的相应证明,委托授权代理人应当提供相应委托授权代理文件。
记者注意到,通过平台进行筹款的额度一直备受关注,为了降低资金风险,避免因单次求助金额过高在出现问题时造成较大损失,自律公约升级版将一般的单次求助金额限定在50万元;对于超过50万元的,增加了平台的事前审核把关,规定:单次求助金额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具有相关资质的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由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发起筹款链接;再次求助且累计筹款已经超过50万元的,发起人应当提交医疗花费清单。
自律公约升级版规定,平台应当对个人大病求助项目的收款方作出明确限定并进行审核。收款方应当为求助人或其监护人、近亲属、医疗机构。对于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30万元或实际筹得金额超过(含)5万元且信息公示不完整的项目,平台应当积极与医疗机构对接,将所筹款项直接拨付于求助人所在医院的就诊账户,或由发起人、求助人提供预期医疗计划、医疗花费清单等材料,经平台审核并公示后分批打款。
自律公约升级版对平台接受投诉、举报进行了完善。要求平台增加接受投诉举报渠道,提高响应速度,及时采取有效应对举措。
规定:平台应当完善投诉、举报机制。设置多种举报方式,平台应当设置并向社会公开多种投诉、举报方式,包括在个人大病求助信息页面提供“在线举报”功能,开通举报邮箱及电话,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方便社会各界共同监督和快捷举报。
平台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平台接到有效举报后,应当在24小时内与相关方沟通核实情况。根据情况,适时冻结相关项目的筹款通道并在页面显著位置进行公示。
如经查实求助人、发起人发布的信息虚假或所筹款项未用于治疗或指定目的的,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行为,平台应当在求助人、发起人退还款项后开通退款通道,并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追究发起人、求助人等的相应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自律公约提出的七项“底线规则”是:
1、不得为有初步证据证明提交虚假材料的发起人筹款,不得诱导、误导发起人发布与事实不符的信息或诱导、误导发起人故意隐瞒家庭经济情况。
2、不得对发起人违背公序良俗的个人求助事项筹款。
3、平台工作人员协助发起人发布个人大病求助信息时,应当与求助人及其家属充分沟通;对确有实际困难、有医疗费用缺口的方可发起筹款。
4、不得弄虚作假,不得伪造、私自使用公司印鉴;不得伪造公司、用户、合作方及其他第三方的文件资料或签字。
5、不得以权谋私。包括不得非法占用公司资源或泄露用户信息;不得接受回扣、索要佣金或其他形式的私人好处;不得利用职务便利或其他条件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等。
6、不得对用户做出污言秽语、人身攻击等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7、不得在对外活动中使用“志愿者”等称谓。
同时规定,各个平台在运营中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公序良俗,不得侵害各方合法权益;并将下列准则作为平台内部规范,约束所有员工:不得采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等任何方式贬低、诋毁其他平台的声誉;不得对服务质量、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不得通过购买其他平台“竞价关键字”等方式,恶意导流;不得使用“恶意点击”,即通过点击自己对手的竞价广告来达到提高对手的广告成本或者提早消费完对手的广告预算,提升自身竞价广告在相应搜索引擎上排名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行为。通过点击自己对手的竞价广告来达到提高。
记者注意到,近年来发生过多起个人求助筹款完成后,所筹款项用于大病治疗之后、仍有剩余的事例,自律公约升级版回应社会关注,对于受助人接受赠与的救助金,在用于大病治疗等用途后仍有剩余的,明确其处理方式为按原路退还赠与人,并应当在前期发起人在平台发起求助时即以协议进行约定。发起人、求助人如果拟将剩余款项捐赠相关慈善组织等用途的,应当通过公示的形式征求赠与人意见。
针对慈善活动与个人大病求助容易混淆问题,自律公约升级版增加了平台对公开募捐与个人大病求助区别的宣传义务,要求平台在宣传材料中及线下平台推广活动中不得使用“民政指定、认定、认可及民政部指定慈善组织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等描述;增加了平台对求助人的教育义务,要求平台应当教育潜在求助人慎重使用平台筹款,尊重伦理道德,按照实际困难进行求助,不滥用和伤害公众爱心。
自律公约升级版规定,如发起人、求助人有明确退款意愿的,平台按剩余款项的比例退还赠与人。平台应当在与发起人的协议中,明确约定:如有剩余款项,则应在项目页面的显著位置提示赠与人,该剩余款项将捐赠给具有同类大病救助项目的慈善组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