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8日,@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 通过官方微博发布提示,针对近期发生的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被申请注册商标事宜,呼吁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示强调,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提示全文
社会各界开展相关商业活动,应当保持理性,切实尊重运动员合法权益,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如未获得运动员本人或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授权,不得以奥运健儿姓名恶意抢注商标或其他侵犯运动员姓名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有上述行为的,应及时撤回和停止实施商标注册申请。
运动员及未成年运动员监护人有依法追究相关侵权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权利。
特此提示。
中国奥委会2021年8月18日
01
已有18个“全红婵”商标在注册申请
北青报记者查询中国商标网发现,8月5日,深圳市连州电气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就申请了商标名为“全红婵”的商标,类别属于日化用品,目前仍在注册申请中。随后,又有其他个人及公司申请注册“全红婵”商标,类别涉及日化用品、医药、办公用品、服装鞋帽、布料床单、食品、啤酒饮料、酒、教育娱乐、餐饮住宿等,其中,仅深圳市奔骏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就注册了10个分属不同类别的“全红婵”商标,潘雄伟申请了3个不同类别的“全红婵”商标。
多家公司抢注“全红蝉”商标
02
律师:未获授权或侵犯姓名权
对于奥运健儿姓名被抢注商标背后涉及的法律问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常莎律师称,对于社会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姓名,其姓名与自身商业价值紧密关联。如其本人或经其授权后的授权人以其姓名申请商标,不构成侵权;如未取得授权而申请注册的,则构成侵权。如商标注册人未取得本人授权而进行抢注,并且有胁迫该姓名权权利人进行“合作”,或索要高额商标转让费、许可使用费等行为的,则属于恶意抢注行为。
常莎认为,如果企业或个人未获得本人授权而申请注册“全红婵”等商标,则侵犯了他们的姓名权。《商标法》没有明确禁止将他人或名人姓名申请注册为商标,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相关公众认为该商标标志指代了该自然人,容易认为标记有该商标的商品系经过该自然人许可或者与该自然人存在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该自然人的姓名权。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应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等责任,造成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来源:人民日报客户端、北京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