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官員貪腐是歷朝歷代都無法避免的問題,宋朝也不例外,雖然他們已經採取了“高薪養廉”的政策,希望能從道德和收入層面來正面引導官員清廉,但是必須也要從律法和制度上予以震懾——只有這樣雙管齊下才能最有效。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今天,紅塵君就來簡單的談一談宋朝這在方面都有哪些手段,以及實際效果如何。
對貪官的懲處手段
宋朝對於貪官的懲罰,從重到輕又分為了三個維度——刑罰(憲法),行政(剝奪政治權利),經濟處罰(罰錢)。
刑罰
這是最重的懲罰,宋朝的法律從大的層面也是“笞杖徒流死”五個級別,在宋朝早期,由於上承五代的貪腐之風——“舉天下一毫之事,非金錢無以行之”,所以在律法上也是非常重視,往往從嚴處罰。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據《宋史》記載,宋太祖趙匡胤在位的十七年之內,處死的大小官員約有4000餘人,其中有相當比例就是因為貪腐之罪。
比如建隆三年,“河務綱官王訓等四人坐以糠土雜軍糧,碟於市”,還有開寶七年十二月,左拾遺劉棋受賂被黯面並杖配沙門島。
——當時的沙門島堪稱是死亡之島,島上由於朝廷發下來的錢不夠養活這麼多的犯人,島主甚至動輒直接把“超額”的犯人丟到海里去淹死,基本上被髮配到那裏的犯人能活下來的百中無一!
但是到了北宋中期的哲宗年間,一年審判下來的死刑官員約有260餘起,但是其中僅僅只有25人被處死——“所活垂及九分”,而到了南宋這個比例就更誇張了,所以明顯能夠看出,宋朝的律法對於貪官的震懾力是在逐漸變弱的。
行政處罰
到了後期,宋朝對於官員的處罰逐漸變輕,往往由刑罰而變成了行政處罰,一般有除名、勒停、衝替、差替、放罷、削職罷、貶降、落職等幾種方式,我們來一一介紹。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①除名:
簡答來説就是撤職為民,消除官籍,除了刑罰之外,這已經是最重的處罰了,比如《宋刑統》上規定。
《宋刑統》:“諸除名者,官爵悉除,課役從本色。六年之後聽敍,依《出身法》。”
此外《慶元條法事類》也有介紹:
《慶元條法事類》:“諸除名者,出身補授以來文書皆毀。”
《宋史》上曾經記載,紹興二年(1132),“左朝奉郎孫規坐前知臨安府贓污,貸死,除名,象州編管,就屬於這種懲罰。
②勒停
因為宋朝的官員官職非常複雜,分為階官,差遣兩種,階官代表了你的品級和收入,差遣則是實際你的職務和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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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勒令停職,撤銷現任官職,只保留階官。與除名比較勒停相對要輕一點,勒停未必除名,而除名必須勒停。
仁宗時期,淮南轉運使工部郎中魏兼,因“於部內置買物業,並剩量過職田解鬥等罪犯”,被包拯包青天彈勃,就受到了特旨勒停的處罰。
③追官
又稱降官,是降低官員品階的處分,也就是降級,這種處罰極為常見,像是那些朝廷大員犯了錯經常就被降級送到地方上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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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差遣”是指降低職事官的級別,或由親民官降為監當官,或由釐務官降為添差釐務官及宮觀官等。
④衝替、差替、放罷
此三者均為罷免現任差遣,處罰上輕於勒停,主要適用於對地方官員的犯罪處罰。
神宗元豐三年(1080年)五月,“知廬州、工部郎中韓宗道,漢發遣虔州、太子中允劉載各罰銅十斤,楚州税務監官,並差替。坐前在淮南轉L司,以楚州市易務弩民納税綿絹作,違詔不行,及許税務違詔税市易竹木等故也。”
經濟處罰
這個很容易理解,顧名思義就是罰錢了——但這對於官員來説反而是最歡迎的處罰,因為只要官位不受影響,就算錢沒了還有機會再賺,但是官位沒了那就是真的啥都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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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了,這裏面也不乏有些官員玩火太過了,貪污太多,或者本來就是更重的刑罰,最後被“恩赦”下來改為罰錢的,對於這些官員的處罰則是沒收全部財產。
但是大部分的都只是罰一筆錢或者一定期限的俸祿了事,這也是宋朝最常見的懲罰方式,所以在這方面的規定十分細緻嚴格。
比如説罰傣分為一月傣、二月傣、一季傣;而罰傣的金額則根據品級的不同而有所區別:一品,八貫;二品,六貫五百文;三品,五貫;四品,三貫五百文;五品,三貫;六品,二貫;七品,一貫七百文;八品,一貫三百文;九品,一貫五十文。
律法雖嚴,但實際效果差強人意
上面我們簡單的羅列了一下宋朝律法中對於貪官的處罰,充分的體現了宋法“嚴謹細緻”甚至是“瑣碎”的特點,但是這麼細緻的法律,實際效果如何呢?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紅塵君只能用四個字來形容——差強人意。
而且這個還是以一條非常明顯的下滑曲線來展示的。
在北宋初期,由於宋太祖和宋太宗對貪官的嚴厲打擊,甚至還和“十惡不赦”的造反等大罪一起列入了絕不赦免的行列,所以當時的吏治比起五代以來的貪婪成風,肆無忌憚已經大大有所改善。
但是後面隨着經濟的發展,以及律法的寬鬆,導致貪官死灰復燃,比如到了仁宗年間,包拯就曾經感嘆道:“貪黔暴政,十有六七”,雖然朝廷有他這樣的能吏,但也是杯水車薪。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至於到了北宋末年的徽宗年間,吏治已經完全爛了,蔡京等“六賊”當國時有人估計,“廉吏十一,貪吏十九”,這一點讀過《水滸》的朋友印象都很深刻,那裏面從太師蔡京到地方一個小小的差撥,都是貪婪成性,瘋狂的壓榨百姓。
而到了南宋就更差了,當時國家只有半壁江山,但是官員們的生活反而更加窮奢極欲,這錢從哪裏來呢?自然只有貪贓枉法。
這裏面也就第二任皇帝孝宗曾經大力治理下好了一段時間,但是孝宗一死就完全恢復到了從前,宋朝,這個曾經的巨人,也就一步步的走向了滅亡。
紅塵君説
宋朝其實在制定律法本身已經找不出太多問題,以封建王朝的標準來看,説是達到了巔峯也不為過。
紅塵讀宋史:宋朝對於貪腐的法規很多,但實際效果卻差強人意

但是這些律法在執行的過程中,卻遇到了許多問題,一方面是統治者的大行仁政,但是過猶不及,導致官員肆無忌憚;另一方面是由於官員收入不均,底層官吏其實收入很低,自然要貪婪不止。
再加上北宋後期開始的周圍的少數民族的打壓,導致國家士氣全文,皇帝卑躬屈膝,官員爭當賣國賊,自然律法就完全是形同虛設了。
而這也告訴我們,一個完善的司法制度必須要有“制定法律”和“執行法律”兩部分組成,兩者相輔相成,缺一不可,而宋朝只是注重了前者,但對後者卻有所欠缺,所以出現這種情況也就不足為奇了。
參考文獻:
《宋刑統》
《宋史》
《慶元條法事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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