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教師待遇亟需制訂科學規範的“路線圖”
日前,教育部召開新聞發佈會,介紹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的有關情況。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辦公室主任、教育部教育督導局局長田祖蔭表示,要努力提升教師隊伍整體素質,切實提高教師待遇保障水平。
教師是最重要的教育資源,也是決定教育質量的核心要素。落實教師待遇既是吸引優秀人才報考師範類專業、培養並留住優秀教師、激勵教師長期從教的需要,也是優先發展教育的必然要求。
保障教師待遇是有法可依的。《教育法》第三十四條承諾,“國家保護教師的合法權益,改善教師的工作條件和生活條件,提高教師的社會地位。教師的工資報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辦理”;《教師法》第二十五至第三十二條,更是從教師的平均工資、津貼、補貼、住房、醫療保障、退休金、集體支付工資教師的待遇、社會力量所辦學校教師的待遇等八個方面對教師待遇做出了規定。
然而,在實際操作的過程中,因缺乏科學規範的“路線圖”——明確的執行細則,教師待遇落實問題卻常遭教師的詬病。某些地方甚至寧願超標準建設豪華學校、違規打造形象工程也不願改善教師的待遇,嚴重影響了教師的工作積極性,降低了教師的職業吸引力。具體來説,“保障教師待遇路線圖”除了明確到位時間外,還需要解決如下幾個問題:
一是平均工資涵蓋的項目缺乏明確界定。一些地方計算教師平均工資的時候,把津補貼、績效工資甚至獎金等都統統計算在內,而計算公務員平均工資的時候卻只計算基本工資。
二是教齡津貼名存實亡。設置教齡津貼的目的,本來就在於激勵教師長期從教。目前所執行的卻仍然是1985年規定的三元、五元、七元、十元的階梯標準。這跟我國當前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全社會工資收入狀況、生活水準和物價水平及設置教齡津貼的初心極不協調,完全產生不了應有的調控與導向作用。
三是班主任津貼近乎取消。班主任是學校教育教學的骨幹力量,其工作直接影響人才培養的方向和質量。2009年之前,班主任工作津貼的發放一直遵循教育部、財政部、國家勞動總局1979年發佈的《關於普通中學和小學班主任津貼試行辦法(草案)》,根據每個班學生人數的多少,班主任工作量有大有小,中學五元、六元、七元不等,小學四元、五元、六元不等;2009年中小學教師實施績效工資之後,中小學班主任津貼只能從績效工資中體現。然而,績效工資總量本來就不夠,班主任津貼就更少了,壓根兒就體現不出班主任的價值。
四是交通補貼遙遙無期。2014年開始的公車改革是有個時間安排的:中央和國家機關2014年底完成,2015年底地方黨政機關完成,然後用兩到三年的時間完成包括事業單位、國企和國有金融企業的改革。公車改革後,適度發放公務交通補貼。到目前為止,地方黨政機關工作人員的車補早已到位,一般事業單位、國企和國有金融企業的工作人員的車補也基本落實,唯獨教師的車補遙遙無期。
五是住房問題直接被忽略。《教師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和國務院有關部門,對城市教師住房的建設、租賃、出售實行優先、優惠。縣、鄉兩級人民政府應當為農村中小學教師解決住房提供方便。”在經濟發達地區,似乎前幾年還盛行建什麼教師新村,在經濟比較落後的地方,這一規定則直接被無視。
此外,退休教師病故後喪葬費和撫卹金不但遠低於公務員,還低於企退職工,也讓教師明顯地感覺到被嚴重漠視。
優先發展教育,首先必須優先保障教師的工作待遇。要保障教師的工作待遇,確保教師工資水平不低於公務員,還需教育、人社和財政等相關職能部門積極研究,制訂出一個科學規範的“路線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