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代“信託”機構:主管遺孤財產,副業放貸也做得風生水起

宋代繁榮景象

宋代出現了一種專業的信託機構,被稱為檢校庫。這種官方經營的信託機構能夠代為管理有糾紛的財產,還有無人認領的財產等。在王安石的變法之下,由檢校制度衍生出的放貸職能更是對宋代經濟起到了推進作用。

由最初的核查、保管、發放財產轉變為更豐富的經濟效用。並且引導了國子監、武學等官府機構紛紛將資金投放入檢校庫中,帶動了各地方的經營模式,迅速在全國推廣。檢校庫的存在使宋人的資產管理更加井井有條,檢校制度的設立也減少了社會矛盾,將宋代經濟推向了一個新的高度。

檢校庫為維護百姓的權益而產生

官府代為保管財物且不能私自挪用

檢校庫從設立之初的目的就是為了保障宋代人民的財產安全不受到傷害,在檢校庫不斷完善的過程中,宋代朝廷還設立了體系完善的檢校制度,針對百姓和官員都制定了嚴格的條例,充分維護着人們的權益。

宋代百姓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記載了數條檢校制度,如"州、縣不應檢校輒檢校者,許越訴。"

這是要求官府不可以強行對人的財物進行檢校,必須要滿足規章中所設置的身份條件才可以將財產存入檢校庫,否則當事人是可以控告官府的。"輒支用已檢校財產者,論如擅支朝廷封樁錢物法,徒二年。"官府也不可以私自使用他人的財物,違者也是要追究責任的。

官府須賠償檢校庫中損壞的財物

"諸身死有財產者,男女孤幼不申官抄籍者,杖八十。"宋朝的檢校帶有強制性,只要是遺留下財產的人,他的親友或鄰人都必須向官府上報進行檢校,不然也是要受到懲處的。

《續資治通鑑長編》也記錄了檢校庫嚴謹的檢校制度:"州縣寄納人户物色在官庫者,若有毀失,依棄毀亡失及誤毀官私器物律備償"。

若是有人在檢校庫中保存的財物受到損壞或丟失,官府需要對其進行相應的賠償。宋代檢校庫制定的檢校制度儘可能保障了百姓的利益不會被損害。這樣的制度使人們能夠放心的將財物存放在官府機構中,減少人們因為財產的而產生的麻煩與矛盾。井井有條的檢校制度又規範了官府在進行檢校工作時的行為與判斷,建立了人們與官府之間的信任。

兒童

檢校制度衍生出的職能

檢校庫保障幼童的財產權

宋代建立的檢校庫擁有管理宋人存放的財物以及無主的貨物、財務等職能。不過檢校庫在宋代最主要的作用其實是代為保管遺孤的財產。

《名公書判清明集》中"官為檢校財物,給之孤幼,責付親戚可託者撫養,候年及格,官盡給還。"

根據宋代的法律法規,只要是父母雙方都已不在世的孩童,官府有責任將屬於他們的財產核查清記錄,並放入檢校庫中代為保管,再為孩子選擇一位合適的監護人,而孩子在成長過程中所需的各項費用便都由檢校庫負責,等到孩子長大之後,檢校庫再將之前存放的財產還給他們。

這一制度給失去雙親的孩子提供了保護,不僅是保障了他們的生活,更是保障了他們的財產不受到別人的覬覦。之所以會這麼重視孤幼的財產問題是由於通常那些覬覦者都是這些孩子的親屬,在他們的手中孩子往往會受到更大的傷害。

曾任浙西提點刑獄的胡穎就審理過這樣的案子,有一個失去雙親的孩子被叔叔奪去了財產,被迫流落在外,後來在好心人的幫助下將其叔叔告到了官府。依照檢校制度的規定最後胡穎判處他的叔叔"訣脊仗十五,編管五百里"。可見檢校制度對於孩子的權益保護作用是巨大的。

遺孤

同時由於孩子尚在未成年狀態,根據檢校制度,他的財產都要"從官司檢校",就是將財產交由官方的檢校庫代為保管。除此之外還為他指定了合適的監護人"隨分教導,並視其衣服飲食,加以以長育之"。他所有的費用都從官方保管的財產中扣除。

《宋會要輯稿•食貨》中"使親戚撫養之,季給所需,資蓄不滿五百萬者,召人户供質當舉錢,歲取息二分,為撫養費。""有餘則附籍收管,候成丁日給還"。

這項極具人性化的制度保障了孩童的財產權益和人身安全,減少社會中因為財產的分配問題而引發的社會和家庭矛盾,是一項極為利民的政策。

多餘錢財向外放貸

檢校庫除了一系列人性化的制度之外還有很重要的功能,副業放貸也做得風生水起。宋神宗時負責管理開封檢校庫的官員吳安持向統治者提出了建議:"本庫檢校孤幼財物,逮及長成,或至罄竭,乞以見寄金銀見錢,令入抵當出息,以給孤幼。"他認為把大批財產放在檢校庫裏,不停的對外發放,只會越來越少。

那檢校庫終有一天會失去作用。如果將空餘出來的財產放置於市場,則能吸取到更大的價值,發揮更大的作用。所以吳安持希望朝廷允許檢校庫開始對外放貸。從此檢校庫能夠將它們代為管理的財物投放到資本市場中去,以此來賺取更大的財富。

宋神宗

《宋會要輯稿》記載,除了孤幼的財產交由檢校庫保管外,當時的京師國子監、軍器監也將自家部門的公款委託給檢校庫放貸款。如《宋會要輯稿•職官》中的"詔給國子監錢二萬貫,送檢校庫出息,以供公用"。這種模式下的檢校庫,和現在的信託投資基金相差無幾。檢校庫將向外放貸收取回來的利息再轉而負擔遺孤的生活費用,就不用再擔心檢校庫的庫存被耗盡了。

檢校庫的管理問題

惡意借貸難以追回

宋朝的檢校制度已經比較完備了,至少能夠解決一部分社會中存在的不公正的事情,但是宋神宗之後的宋代統治者們,對於檢校信託制度的作用過於理想化,遺孤財產借貸的方式漸漸產生了欠債的問題,導致了這一制度最終也銷聲匿跡。

在遺孤財產借貸過程中形成了惡意借貸的行為,這些人採取的手段是虛指抵當或高估抵當物的價值,領到本錢之後便露出真面目,不僅虧欠利息,更有甚者連本錢也不返還。官府催債之時,這些借貸者不是到其他做官經商,就是賴賬不還突然不見蹤影,這些人被稱作形勢户。

由於這些形勢户大多是稱霸鄉里,蠻不講理之人。官府面對這樣的人也往往束手無策,導致那些上交了自己財產的孩子沒辦法及時拿到自己的財產而再次面臨窘迫的生活狀況。針對這一問題,政和元年修改律法,增加了"須有物力户為保",及"限歲錢"等規定,但是仍然沒有設定該如何懲處形勢户的條文,使得那些形勢户仍舊逍遙法外。

韓忠彥

檢校官魚龍混雜

由於檢校庫保管了大量財物,還要調度放貸事宜,如此龐大的檢校庫自然需要一個管理者,因此負責檢校遺孤財產的官員是否廉潔,就成為了檢校庫恤孤事業能否長遠發展的決定因素。北宋官至宰相的韓忠彥在其仕途早期也曾擔任過開封府檢校庫監當官,這種經歷對他們從政經驗的積累無疑是大有裨益的。檢校官制度在宋代經過長時間的演變,卻逐漸成為了假借虛銜的命官任職辦法。

《古今事文類聚》中記載"國朝之制, 檢校官一十九:凡三師三公除授, 自司徒遷太保, 太保遷太傅, 太傅遷太尉,太尉遷太師。檢校官亦如之。"

宋代檢校官的任命人選無所限制,"凡宗室及文武臣正任至內常侍以上,樞密院主事以下及諸司吏人"都可以獲得檢校官的職務,並且宋代官員對於檢校的名號都是十分追捧的。在這樣的環境之下,檢校官中難免魚龍混雜。

嚴重的濫用職權、貪腐現象

正因檢校官人員繁雜,宋代監當官吏借職務之便進行貪污、私自使用檢校財產的現象屢見不鮮。南宋以後,此類現象更是愈發不可控制。從南宋各朝皇帝敕文和臣僚奏文中都可以看到檢校庫的弊端出現。但是這種現象又是無法杜絕的,所以檢校庫就慢慢的消失在歷史長河之中。

南宋都城

宋代官方對於孤幼財物的檢校制度及放貸政策,為維護孩童和帶動經濟做出了巨大貢獻,也開闢了宋代商品貨幣經濟發展的道路。朝廷重視用律令來保障孩童的財產,並且制定了仔細的應對措施,雖然在施行的過程中逐漸出現了官員濫用職權的行為,但很快朝廷也繼續完善了制度中的漏洞。

因此檢校庫的存在還是有利於宋代人,檢校制度尤其幫助了年幼的孩子維護自己的財產所有權,總體而言檢校制度在宋代前期是一項利國利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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