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 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壞!
蒙古人統治中國後,他們並沒有用蒙古法律取代漢人法律,而是對漢人法律進行修改。
一方面使之與成吉思汗的大法相契合,另一方面又不對漢人的法律進行傷筋動骨的修改,不破壞中原老百姓的“習慣法”。
蒙古人的這一做法得到了中原老百姓的支持,為他們最終擊敗南宋統一中國,奠定了羣眾基礎。
忽必烈時期的蒙元王朝對死刑的判決格外慎重,能不判死刑,儘量不判死刑,跟我們現在差不多。
有史可查,忽必烈當政時期,死刑最多一年是278人,最少一年只有7人,還有四年沒有殺人。這個數據在中原王朝時期,是不可想象的。
事實上,忽必烈在位34年,處決總人數不到2500人。平均下來,基本上比現代死刑國家的處決人數還少。
蒙古人還減少了許多中原王朝延續下來的各種五花八門的酷刑。扎竹籤、大釘刺穿人體、燒烙鐵什麼的都不允許使用,只能用竹板打屁股。在古代中國,這算是非常人性化審犯人了。
中原王朝對犯人常常有臉部、額頭刺字的習慣。但蒙古人決不允許在人的臉上、額頭刺字,因為他們認為額頭是人的靈魂所在,不能做這種不尊重的行為。
蒙古人的法律中,只能在上臂刺字,對那些多次犯案的罪大惡極者也只是在脖子刺字。就是不能到脖子以上。
蒙古人的法律有一些地方還頗有現代風格。
比如,他們會對有些罪犯,將他們的犯罪行為寫在其家的牆上,讓周圍都知道他的犯罪情況。這就有點像公開審判,或者把犯罪行為公示在網上。
蒙古法甚至還有“假釋制度”,獲假釋的囚犯每個月向當地官員報到兩次。有些有“犯罪經驗”的假釋犯人還會被“安排工作”,讓他們在獲假期間加入執法部門,運用他們的“犯罪經驗”協助官府辦案。
但在人才選拔上,忽必烈則不再像法律那樣,只對中原法律進行修改,而是全盤否定科舉制度。
在蒙元王朝的各級政府裏,忽必烈喜歡用各色人口,特別是會經商的穆斯林。因為蒙元王朝在管理國家上,就很像一種商業經營。
當年,忽必烈從三弟旭烈兀所統治的波斯,引進了很多人才。忽必烈還曾遣使請求教皇和歐洲諸王派博學之士東來,都未得到回覆。
馬可.波羅説他得到忽必烈的重用,其實有一定可信度的。
忽必烈的政府在管理事務相對比較民主。他們從某種程度上延續了草原的忽裏台大會制度,各級政府都有“小型忽裏台”,用現在的話説就是“政務委員會”。
有任何政事,這個“政務委員會”都要開會商議決定,會針對問題進行辯論,最後達成共識。
但是這個管理方式的問題就是效率比較低,屁大個事都要開會,每天都有開不完的會。
不過,這至少可以體現出蒙元王朝在政務管理上,採取的是羣體決定,而非單一官員來決定。
我們現在大多都對元朝瞭解不夠,腦子裏能記住的多半是“八月十五殺韃子”,五家漢人才能有一把菜刀,將民族劃分為四個等級,還有令人恨得牙癢癢的“初夜權”。其實這些大多為誤傳。
比如,所謂“初夜權”,經學者考證最早源於南宋末年一部小説集《燼餘錄》。考慮到它是一本小説,且是南宋人寫的,你覺得有多少可信度呢?
再比如“四等人制”,這個説法最早竟源於清朝末年屠寄的《蒙兀兒史記》。清朝末年是中國民族主義思潮洶湧澎湃的年代,是大漢民族主義崛起的年代,所以這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當我們能對元朝多一些瞭解後,你會發現元朝並沒有我們想象的那麼不堪,元朝的漢人也並非過着豬狗不如的生活。
有時候,你腦子裏一些固有認知可能本身就是錯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