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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朝藩王的違法成本: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審,重罪不加刑

由 夏侯依絲 發佈於 經典

朱元璋建立大明王朝後,無視“八王之亂”“七國之亂”的歷史教訓,以“藩屏帝室”為由執意分封藩王。不僅如此,為了保證自己的子孫能夠充分享受榮華富貴,他還給藩王了賦予了諸多特權,其中最具代表性的當屬藩王低下的違法成本了。可以簡單概括為:言官不得告,司法不得審,重罪不加刑。

一、言官不得告

朱元璋在《皇明祖訓》明確規定:

也就是説,言官彈劾藩王,如果皇帝認為這是小事,就視言官為離間皇家成員關係,按律當斬;即便是大奸大惡之事,如果皇帝感覺證據不足,也會殺言官。如果是普通百姓想要揭發藩王的行為,更是要先殺揭發者,而後流放其家人。

根據《明仁宗實錄》記載,原山西按察使陳諤曾因故丟官,仁宗繼位後大赦天下,理應重新起復陳諤,但只因他曾在擔任湖廣按察使任時,指責過楚王,仁宗就認為陳諤乃是小人,於是將其進一步貶為海鹽知縣。

不過,隨着明朝削藩政策的深入推進,藩王的地位有所降低。自宣德時期之後,言官彈劾藩王的事情開始多了起來,但即便如此,言官彈劾藩王仍然是一件非常冒險的事情。比如説,根據《明宣宗實錄》,山西道監察御史梁軫曾在上疏奏告王府違禮之事,結果自己反而被以“不遵祖訓”為由貶為雲南元謀縣典史。

到了明朝中後期,藩王地位進一步降低,甚至喪失了對王府內部官員的人事、考察及司法權,這個時候才有官員敢義正言辭的揭露藩王的不法行為。但就整體而言,活躍於明朝政治舞台的言官並不太敢肆無忌憚的攻擊藩王,畢竟朱元璋定的祖制就在那裏放着,皇帝隨時可以拿這事追究言官責任。

二、司法不得審

終明一朝,如無皇帝特旨,普通司法部門不能緝拿、審問藩王的,更不用説是定罪了。《皇明祖訓》規定:

《大明律》中“八議”的第一條就是“議親”,具體為“謂皇家袒免以上親,及太皇太后、皇太后後緦麻以上親,皇后小功以上親,皇太子妃大功以上親”,藩王亦屬於此類。而起對應的定罪流程是:

可以看出,不管是《皇明祖訓》還是《大明律》都明確規定,除非皇帝特許,普通司法部門根本無權過問藩王違法事宜。而在古代,統治階級一直視皇家顏面高於一切,除非是極特殊的情況,否則不可能允許司法部門插手皇家之事。

事實上,《皇明祖訓》對藩王犯罪的議罪流程進行了非常詳細的規定,具體如下:

也就是説,藩王犯罪後,皇帝一般先遣皇親或者內侍召藩王進宮,如果召了三次還不來,就派流官與內侍一起去將藩王召進宮中。皇帝當面詢問藩王的違法行為,如果説確實屬實,則會要與在外或在京諸親商議如何處置。至於藩王要在京城留十日,這十天內,皇帝要召見藩王五次,然後進行發落。

而如果有人膽敢違反這一規定,《皇明祖訓》也非常明確的規定,“若大臣行奸,不令王見天子,私下傳致其罪,……都督府捕奸臣,奏斬之,族滅其家”。所以在明朝,藩王無論犯下什麼罪行,都必須等待皇帝親自裁決,如果他人越權干預,基本都是必死之罪。

三、重罪不加刑

《皇明祖訓》規定了藩王犯罪後量刑的基本原則,即:

這裏所謂“不加刑”,指的是《大明律》規定的“笞杖徒流死”五種刑罰。洪武之後,明朝皇帝在基礎上進行了適當的變通,但整體而言尺度沒有超出朱元璋所定下的祖制。簡單概括為如下:

①訓斥。也就是《皇明祖訓》裏面的“面諭其非”,洪武時期藩王較少,皇帝有精力挨個叫過來訓斥幾句,洪武之後皇帝就沒有這個精力了,於是更多是以下旨書面訓斥為主了。比如説,正統五年,靖江王朱佐敬貪淫不法,朱祁鎮命“以敕切責”。

②罰俸。皇帝根據藩王所犯罪行之輕重,酌情扣除其俸祿,以示警戒。比如説,成化十二年,趙王朱見灂強買良家子充宮人,因怒殺十一人。皇帝罰其革去冠帶,減祿米三之二,並下敕切責。值得注意的是,不過這個削減俸祿並不是永久的,一般短几個月,長則一兩年也就恢復了。

③降低身份。如果是藩王,可能是剝奪爵位;如果是嫡長子則剝奪去承襲王位的權力;如果本身就是庶子,可能直接就貶為庶人了。比如説正統十三年,永和王朱美塢“烝其庶母,亂其妹”,英宗以其“黷壞人倫,傷敗風化,罪在十惡”,削去王爵,降為庶人。

④賜死。這是最嚴重的處罰方式了,除非是犯了十惡不赦的大罪,否者都不會這樣。正德期間,漢王朱高煦叛亂,朱瞻基也不是立刻選擇將其處死,而只是將其囚禁,只不過後來朱高煦三番五次激怒朱瞻基,朱瞻基才下令將其處死。

四、結束語

可以看出,藩王犯罪後,從緝拿、審問到最終的定罪,每個環節都充斥封建王朝制度下統治階級的特權思想。在這種特權思想的支配下,藩王的違法成本特別低,比如説萬曆二十三年,山陰王朱儁柵打死家奴六名,神宗只是命人罰去他的俸米二年。然而,一個藩王何須靠俸祿而生活,這種懲罰基本沒有任何實質性的懲戒意義。也正是因為如此低下的違法成本,讓藩王可以肆無忌憚的為非作歹,最終演變為掏空明朝這座大山的蛀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