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者認為,古代的死刑從黃帝時期開始就有了。當時,黃帝大敗蚩尤後,將他的頭顱帶回部落示眾,就被認為是一種斬刑。之後,經過各朝代的發展,死刑種類有繁有簡,方式有殘酷有適中。不過,被判為死罪的大抵都是圍繞“十惡”而量此刑。
其實,從秦朝開始,就有了“十惡”的説法。
周朝王室衰敗後,各諸侯國崛起,使得死刑的種類玩出了花樣,且越發殘酷。其中,秦朝是其中當之無愧的佼佼者。有記載,當年李斯被腰斬不過是趙高一時興起,但到了漢代初期,此種行刑手段卻是成了法定方式。
北齊年間,明確了重罪十條的説法。到了隋朝時期,開始將“十惡”正式錄入法典,自此一直沿用,不曾再改。其中“十惡”,分別是:謀反、謀大逆、謀叛、惡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義和內亂。
其中,謀反、謀大逆、謀叛、大不敬四條維護的是君權,惡逆、不孝兩條維護的是父權,不睦、不義、內亂三條尤其針對女性,維護的是夫權。
其實,對於死刑的批准,一般是君主或者君主授權的專門機構複核。唐朝有三司推事、九卿議刑和都堂集議制這些機構複核這些案件。到了宋朝執行過一段時間只由州級終審制,不再送報中央核准,只是事後複核。不過,北宋中期改為由提刑司複核方可執行死刑,並一直沿用到南宋。
可見,這些刑律的制定,更主要的還是服務於皇權的統治。尤其,以謀反和謀大逆為重重之重,一般定刑後會立即執行,被稱為“斬立決”或“絞立決”。因此,有學者指出,不管古代的死刑種類有多麼繁多,也就兩個大類:一個是“斬”,一個是“絞”,前者起源於黃帝時期,後者則從周朝開始。
此外,在一些影視劇中,還會看到一種行刑方法:“凌遲”。它最早出現的年代在五代十國時期,後宋朝將此定為了法定方式。
按照一些學者的説法,中國古代死刑種類的發展到秦朝出現了高峯,之後,呈回落姿態,種類趨於緩和適中。不過,到了五代十國以後,情況出現了反轉,增添了一些新的行刑方式。到了清末,才有所緩和。其實,不管行刑手段的繁簡變化,在正式處決前,基本都會給這些死刑犯“關懷”。
唐朝的《獄官令》有一規定,後來基本沿用,“並官給酒食,聽親故辭決”。據説,刑前“給酒食”的做法,出自春秋時期的楚莊王。一次,平叛勝利後,楚莊王讓人給即將上刑場的叛賊送上了酒食,後沿襲了下來。其實,此舉更多是彰顯那個時代君主的“慈悲胸襟”,當然,也會有一些迷信色彩,認為犯人吃了這頓飯,就徹底接受了對自己的審判,會讓接下來的操作更為平順。
而臨刑前和親人告別,也是從安撫人心的角度出發,讓死刑犯徹底接受自己的這一結果,也讓其親屬打消再次訴訟的念頭。其實,這也體現了古代司法的一個基本原則:天理要遵循,人情也要順從。正是這樣,在一些特殊情況下,死刑犯可以“將功補過”。
比如:在國家戰爭期間,青壯年的死刑犯,大都會被免除死刑,讓他們上戰場立功,這些人往往表現得很是驍勇。雖然,明文規定有這些“優待”,但古時的獄吏往往“枉顧”,如遇到整體環境腐敗,那麼,這些犯人是很難得到真正“關懷”的,一切都是看獄吏的心情。
除了律典規定的這十種重罪必定死罪外,若是對國家、社會造成了極其惡劣破壞作用的,也一樣會被處以極刑。咸豐八年(1858年)的“戊午科場案”,身為主考官的一品大員柏葰被“斬立決”。雖然,清朝的科場舞弊風氣很是敗壞,不過,經過此案,此後30年大家都很規矩。
只是,清朝的氣數也差不多盡了。
其實,古時用重刑,出發點都是為了權力的鞏固,甚至,有時會帶上“報復心理”。看看花樣百出的種類,就是想讓大家知道後心生畏懼,不敢再有其它的非分念想。所以,也就有了“示眾”這個環節。只是,古時那樣的環境,更多的民眾只是將這種場面當熱鬧來看。
雖然,古代西方的死刑同樣種類繁複,不過,隨着社會的進步,現在很多國家已經廢除了死刑。即使還保留,更多隻是震懾作用,不會輕易使用。以我國的鄰國泰國來説,平均每年死刑的人數僅為3.9人。
現在的司法已和古代有着性質的不同,雖然一樣秉承懲惡揚善,但不會再圍繞某個特權階層服務。雖然,隨着時代的變遷和文明的進步,我國的法律中已經沒有了十惡的規定,但十惡中的不少行為在當今仍然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
參考資料:
【《隋書·刑法志》、《唐律疏議·名例一·十惡》、《清史稿·柏葰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