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主導權問題研究

1—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主導權問題研究

馬 鋒

(西北大學 歷史學院, 陝西 西安 710069)

摘 要:1—6世紀的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問題是政治史的核心問題之一。與此問題相關的兩個重要因素是皇帝權威類型的變化和皇位繼承主導權的不確定性。皇帝權威類型經歷了從法理型權威向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的轉變過程。受此影響,皇帝繼承製度也從養子繼承製為主導向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製轉變。同時,皇位繼承主導權的不確定性導致皇位繼承秩序探索的種種困難。

關鍵詞:羅馬帝國;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製度

1—6世紀是羅馬-拜占庭帝國君主制的確立時期,也是帝國皇位繼承製度的變革時期。在君主制形成的過程中,皇位繼承問題始終是困擾羅馬-拜占庭帝國的重要政治問題。因此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問題一直以來都是學界關注的焦點之一,甚至影響到學界對帝國的態度。其中,孟德斯鳩的《羅馬盛衰原因論》為這種觀點作出了註腳[1](P134)。本研究以陳志強《拜佔廷皇帝繼承製度特點研究》*為基礎,側重將羅馬帝國和拜占庭帝國的皇位繼承作為一個整體來研究。

一、皇帝、軍隊和元老院角力下的1—6世紀皇位繼承的特徵

1—6世紀的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並不是完全無序,而是在不斷探索中。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同樣體現了多樣性、不穩定性和激烈性三大特點,同時又體現了探索性的特徵。

皇權是影響皇位繼承的最重要因素,羅馬帝國的皇權經歷了三次重大變革。元首的權力最初只具有法理型權威。這種權威是建立在民眾對官僚體制和法律信任、服從的基礎之上。其權威來源不是基於對個人的忠誠,而是忠於非人格化的機構與制度規範。元首作為公民團體受委託人的角色體現出這種法理型權威。在羅馬帝國法學家有關自然法的論述中已經出現了探討社會契約精神的問題,羅馬人甚至把這種契約精神延伸到人與國家的關係[2](P84-85)。元首作為公民社團受委託人的角色就暗含着這種契約精神,元首通過獲得“祖國之父”的稱號擁有了傳統型權威。元首的權力獲得了人民的絕對服從,皇權發展為一種家長制的專制主義[3](P75)。傳統型權威是個人化的,服從的基礎是對個人的忠誠。羅馬帝國的元首獲得傳統型權威後,他與臣民的關係就發展為主僕關係;神化元首使元首具有了超凡魅力型的權威。這種權威建立在非人格的基礎上,它來自於對領袖人格魅力的崇拜。超凡魅力型權威具有非理性化傾向,不受任何規則的制約。元首獲得超凡魅力型權威後,他與臣民的關係就發展為神與信徒的關係。屋大維(Octavianus)不僅希望臣民把他當做神,甚至企圖掩蓋諸神的光輝[4](P10)。元首制在發展過程中一直存在着神化元首的趨勢。其中屋大維、卡里古拉(Caligula)、圖密善(Domitianus)和戴克裏先(Diocletianus)在位期間是皇權神化的加劇時期。但是由於超凡魅力型權威的形成過程中受各種要素的制約,卡里古拉和圖密善的措施不僅沒有能夠達到神化皇權的目的,甚至成為了共和派筆下的暴政案例。

皇帝權威類型轉變的過程伴隨着皇帝、軍隊和元老院三者對皇位繼承主導權的角力。皇帝與軍隊、元老院的角力都影響了皇位繼承秩序。羅馬帝國早期佔主導性的養子繼承製無法穩定發揮效力,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製度在大變革的背景下逐漸顯現,並日益居於主導地位。同時,皇帝權威成為皇權繼承的主導因素,元老院和軍人的因素受到削弱。

在皇帝、軍人、元老院三者角力的影響下,1—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的探索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即1—3世紀的皇位繼承體現出養子繼承製為主導,並與親子繼承製不斷競爭的特徵。其中皇帝的權威、軍隊和元老院都影響了皇位的繼承秩序。第二階段即4—6世紀的皇位繼承突顯出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的特徵。元老院被排除出皇位繼承問題之外,而軍隊對繼承問題的影響力也逐漸被削弱。在4—6世紀,皇位繼承的主要影響因素是皇帝的權威,既有皇帝傳統型權威影響下的父死子繼原則,也有超凡魅力型權威賦予皇室的獨特影響力。拜占庭帝國的皇帝制度逐漸呈現出家天下和專制的特性。戴克裏先建立君主專制制度後,羅馬-拜占庭帝國的皇位繼承製度逐漸從養子繼承製發展為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繼承製。此後,養子繼承製逐漸失去了作用,只是作為皇位繼承的一種補充形式存在。

二、1—6世紀皇帝權威類型視域下的養子繼承製與親子繼承製的競爭

1—3世紀的皇位繼承深受皇帝權威類型形成過程的影響。養子繼承製是元首具有的法理型權威和傳統型權威共同作用的結果。在法理型權威中,不存在皇權世襲的因素,此時的元首主要是公民社團受委託人的角色。民眾忠誠的對象是制度而非個人,皇帝的法理型權威受制度制約。而元首獲得以家父權為代表的傳統型權威後,父死子繼就成為了一種不可避免的選擇。由於元首仍具有法理型權威,並且傳統型權威仍舊受到先例的制約,元首的父死子繼就採取了相對隱蔽的方式。元首指定養子或者親子為繼承人,但是繼承人的權力來自國家的授予。屋大維希望元首政治具有永久性,權力世襲[4](P4),但是元首政治未能產生世襲制的立法。法理型權威要求元首不能把權力直接授予親子,而傳統型權威又要求父死子繼的財產繼承權。最後妥協的結果就是養子繼承製的確立。

傳統型權威突顯出父死子繼的繼承方式,其內在要求促使國家公器向家天下轉變。在朱利亞-克勞狄王朝,養子繼承製開始佔據重要地位。但是“四帝之年”的混亂,打斷了養子繼承製合法性實踐的探索。而弗拉維王朝的統治者試圖探索親子繼承製度的嘗試也未能成功。安敦尼王朝在前兩者實踐的基礎上穩定了養子繼承製度。但皇權獨裁性和家天下的要求,導致皇權繼承過程中親子繼承製度對養子繼承製度的強有力衝擊。因此,安敦尼王朝末期,親子繼承製度再次獲得生命力。塞普提米烏斯·塞維魯(Septimius Severus)希望他的家族能夠建立王朝統治[5](P21)。

元首內涵中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的競爭關係表現為非血親繼承製與血親繼承製的競爭。元老院雖然願意提名克勞狄烏斯二世(ClaudiusⅡ)的弟弟為皇位繼承人,但是克勞狄烏斯二世卻在臨終之際指定奧勒良(Aurelianus)為繼承人,迫使他的弟弟自殺。吉本(Edward Gibbon)感嘆道:“王位經常更替,世襲權利的概念已經蕩然無存。”* 同樣的問題困擾着其他元首,卡路斯(Carus)舉棋不定,不能夠確定是選擇兒子還是選擇有能力的部將來繼承皇位。

超凡魅力型權威的獲得使元首制強調皇權的家族世襲。超凡魅力型權威承認皇權的神化,被神化的不僅只是元首,還包括元首的家族。元首的紫衣家族具有了身份的特殊性,其成員具有神的可能性或者身份。193年,涅爾瓦(Nerva)、圖拉真(Trajanus)、哈德良(Hadrianus)、安敦尼(Antonius Pius)、維魯斯(Verus)以及他們的姐妹妻子共12人,都被元老院正式承認為神[6](P361)。在超凡魅力型權威裏面,民眾對元首是一種盲目崇拜。這種崇拜也擴展為對紫衣家族繼承權的盲目認可。血緣關係在繼承問題上越來越受到重視。埃拉伽巴努斯(Elagabalus)兄弟二人憑藉與安敦尼王朝和塞維魯的血緣關係突然崛起,戰勝了軍人集團,成為了帝國元首。

4—6世紀皇位繼承開始從養子繼承製向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家族繼承製轉變。它本應該向親子繼承製轉變,但是由於基督教的婚姻方式使皇帝不可能保證一定有親子。因此,血親繼承製就成為了親子繼承的必要補充。在4世紀,法理型權威與傳統型權威的競爭均勢局面最終被打破,傳統型權威的影響逐漸增強。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經歷了從養子繼承製占主導地位向親子繼承製占主導地位的過渡。這突出表現在“四帝共治”危機時期。馬克森提烏斯(Maxentius)和君士坦丁(Constantinus)都根據血緣關係提出繼承權的合法性,公開挑戰傳統的養子繼承製度[7](P78)。馬克森提烏斯和君士坦丁都獲得了民眾與部下對其繼承合法性的認可[8](P44)。傳統型權威突顯的父死子繼原則越來越獲得社會的認可。君士坦丁大帝去世後,他的三個兒子爭權。君士坦提烏斯(Constantius)沒有子嗣,在其兄弟們相繼被殺後,只有他的兩個堂兄弟伽盧斯(Gallus)和朱利安(Julian)倖免於難。為了保住自己家族的皇位,君士坦提烏斯還是先後指定二人為凱撒[9](P163)。

在4—6世紀,即使養子繼承製依然存在,但是養子的選擇也更加註重血緣關係。從君士坦丁王朝到查士丁尼王朝,非親養子繼承皇位的情況僅有1例(表1)。除了動亂時期外,親子繼承的傾向性明顯加強。在拜占庭帝國黃金時代的馬其頓王朝,親子繼承的比例也明顯增加(表1)。為了改變無親子繼承的情況,馬其頓王朝的皇帝智者利奧六世(LeonⅥ)甚至不惜違反基督教的規定先後四次結婚[10](P133)。拜占庭帝國中後期的皇權繼承製度明顯體現了以親子繼承為核心的血親家族繼承製的特點。這説明皇帝獲得超凡魅力型權威後,逐漸擺脱了法理型權威的束縛。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在現實中發揮着主導作用,皇帝可以擺脱一切制約力量,隨心所欲地行使至上權力。

三、1—6世紀繼承秩序探索中的主導權問題

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影響下的親子繼承為主導的血親繼承製度呈現出皇權獨裁化的傾向。皇帝、元老院和軍隊對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競爭關係則反映出皇權的多元化特徵。在三者角力的紛爭中,羅馬帝國的皇位繼承並沒有一個明確穩定的合法制度。這導致羅馬帝國沒有一個王朝能夠真正鞏固[5](P18)。1—6世紀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競爭可以分為四個階段。

表1 拜占庭帝國王朝內部皇位繼承關係統計表

1—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主導權問題研究

注:此表只統計了13個王朝內部的皇位繼承情況,無王朝時期未予以統計。

第一階段是1—3世紀皇帝權威的主導階段。皇帝權威主導的帝位嬗遞方式表現為兩種類型:一是皇帝傳統型權威發揮主導作用。這包括前任皇帝指定的父死子繼(包括養子),或者前任皇帝雖未指定但實際上是父死子繼的情況。二是皇帝的超凡魅力型權威發揮主導作用。由於皇室家族被神化,紫衣家族具有了皇位繼承的主導權。這表現為兄終弟及,紫衣女性稱帝以及通過紫衣女性維繫王朝的存在。在3世紀危機之前,在三者角逐中,皇帝權威的主導權佔據一定優勢,元老院和軍人的勢力也發揮着一定的作用,甚至在某個時期起着決定作用。屋大維指定為繼承人的馬庫斯·阿格里帕(Marcus Vipsanius Agrippa)(屋大維的女婿)曾獲得同保民官權和同執政官權,具有法理型權威。在阿格里帕去世後,奧古斯都又指定提比略(Tiberius)(屋大維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兒子,也是屋大維的養子和女婿)擔任保民官。塔西佗(Tacitus)認為,屋大維的目的是為了定下他的繼承地位。這種做法可以打消其他人覬覦皇位的幻想[4](P124)。提比略在成為合法繼承人時,除了擔任保民官外,還擁有行省統治權。這兩個頭銜把他提升到僅次於奧古斯都的地位[11](P781)。這種安排使共治者具有唯一的法理繼承的可能性。

第二階段是3世紀危機期間,軍人的主導權凌駕於元老院和皇帝權威之上。軍人主導的帝位嬗遞表現為三種類型:一是軍人通過政變上台。二是軍人依靠軍隊選舉的方式上台。三是在軍人威逼下皇帝(或紫衣家族成員)指定,或元老院選舉軍人或其他人上台。康茂德(Commodus)去世後,軍人對皇位繼承的控制力空前加強。塞維魯是第一位完全實現軍事統治的代表。軍人主導皇位繼承的頂峯是將軍們召開正式會議討論在位皇帝伽裏恩努斯(Gallienus)的生死問題。在這次會議上確定了由克勞狄烏斯二世繼承皇位的決議。這表明任命皇帝的權力不再歸屬元老院,而歸軍人集團。

在3世紀危機期間,軍人主導皇位繼承呈現常態化,但是也曾經出現過元老院主導皇位繼承的特例,即奧勒良去世後的皇位繼承問題。奧勒良被軍人謀害並造成了軍人集團內部的猜疑與混亂。將軍們認為他們無法從中選出一位清白的繼任人選,希望元老院能夠發揮傳統的合法性權威,為國家指定一名元首[5](P38)。但是,元老院明白在軍人當政時期元老院不可能再恢復這種主導權。元老院和軍人集團之間推讓長達兩月之久,雙方維持一種微妙的狀態。在主導皇權繼承問題上,皇帝已經出局,三者的角逐只剩元老院與軍人集團的競爭。然而,最終元老院主導的這次皇位繼承卻以失敗而告終。軍人主導是3世紀皇位繼承的主旋律,一直持續到戴克裏先登基。

第三階段是在強化皇帝權威基礎上平衡皇帝權威與軍人勢力。這個階段的典型代表是戴克裏先的四帝共治制度,而君士坦丁王朝的繼承製度仍延續了這一特徵。戴克裏先的政治經濟改革體現出君主集權的特徵[12](P14)。在皇權問題上,戴克裏先推行四帝共治,四帝共治反映出皇位繼承過程中的皇帝權威的主導,同時隱含着對軍人主導權的適當認可(表2)。他確立一種以皇帝權威為主導的皇位繼承秩序。但是,在選擇共治皇帝的過程中以及四帝共治後期的混亂中,皇位繼承方式都體現了個人能力優先的原則。戴克裏先選擇的共治皇帝以及下一代凱撒都是擁兵自重的軍閥。這一時期的皇位繼承秩序探索呈現出皇帝與軍人競爭的特點。

君士坦丁王朝的血親世襲制逐漸穩固了皇帝權威的主導權,但是仍有軍人主導的陰影。君士坦丁一世分封諸子於各地,確立了血親世襲繼承原則,以保障皇位在家族內世襲罔替[13](P91),突顯了血親繼承優先性的原則。分享繼承權的凱撒是血親關係在發揮作用,國家被三位血親凱撒掌控[7](P333)。三位凱撒分權並沒有能夠排除軍隊在帝位嬗遞中的影響。即使凱撒們在後來競爭中表面上是依靠血親繼承的合法性,實際上仍是軍事實力之間的比拼。朱利安與其堂兄之間的兵戈相向是最好的明證[14](P165)。戴克裏先和君士坦丁強化皇帝權威主導權的努力內含着一定的不穩定性。在君士坦丁王朝之後的無王朝時期,軍人主導權再次發揮主要作用。

第四階段是從狄奧多西王朝開始的皇帝權威主導繼承秩序的穩固階段。從表2可以看出,在4—6世紀,皇帝權威的主導權逐漸恢復。雖然其間軍人主導權仍在發揮作用,但是狄奧多西一世後基本確立了皇帝權威的主導地位。考慮到軍人主導與王朝更迭的關係是人類歷史上一般性的規律,5—6世紀的羅馬-拜占庭帝位嬗遞過程中的軍人主導現象則並不明顯。這一時期帝國鞏固了君主專制制度,皇帝制度中的東方君主專制特徵被進一步強化,皇帝權威在社會中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然而,羅馬帝國固有的軍人干政的惡疾仍無法徹底根除,只是由於皇權的強大壓制了軍人的衝動[15](P41)。這一時期也是共和傳統消弭殆盡的時期,以元老院為代表的民主力量對帝位嬗遞已很難發揮影響力。

表2 4—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嬗遞主導因素

1—6世紀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主導權問題研究

四、結 論

羅馬-拜占庭帝國皇位繼承主導權嬗變的原因主要包括三個方面:其一是貴族政治的共和國向君主專制的帝國政治轉變,其二是軍隊私有化的弊端,其三是東地中海地區已有的君主制的影響。其呈現的規律概括為:共和制代表的貴族政治逐漸退出政治舞台的中心;軍隊私有化是帝國政治建立的基礎,同時對皇帝而言是一把雙刃劍。皇帝與軍人之間處於長期的控制與反控制的博弈狀態。法理型權威的基礎在於共和政體,傳統型權威的基礎在於皇帝權威的主導性,超凡魅力型權威是基於皇帝與軍人聯合的主導權。在歷史發展中,傳統型權威和超凡魅力型權威逐漸佔據主導地位,成為鞏固皇權的基礎。1—6世紀皇位繼承主導權的紛爭以皇帝權威的鞏固結束。雖然皇位繼承秩序逐漸趨向穩定,但是主導權的紛爭一直影響後來拜占庭帝國宮廷政治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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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search on the Problem of Dominant Power of the First to Sixth Century Roman-Byzantine Empire Throne Succession

MA Feng(School of History, Northwest University, Xi′an 710069,China)

Abstract:The first-sixth centry Roman-Byzantine Empire throne succseeion is one of the core issues of political history. Related to this issue, there are two important factors: First, the change of type of the emperor authority; Second, it is the uncertainty of ownership 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Type of the emperor authority experienced the transition from rational-legal authority type to traditional authority and charismatic authority type. Affected by this, the emperor inheritance system transits from the adopted son to the blood inheritance system as the core of paternity inherited changes. The 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uncertainty leads to the difficulties dominance order of the throne succession.

Key words:Roman Empire; Byzantine Empire; succession to the throne system

收稿日期:2016-09-13

基金項目: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大項目(14ZDB061)子課題;陝西省社會科學基金項目(2016H006);陝西省教育廳專項科研計劃項目(15JK1722)

作者簡介:馬鋒,男,安徽阜陽人,歷史學博士,西北大學講師,從事拜占庭帝國史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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