楠木軒

視點|完善學前教育立法需廣泛聽取意見充分博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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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8月7日起就《中華人民共和國學前教育法草案(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其中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大力發展普惠性學前教育資源,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

一段時間以來,社會對學前教育立法主要有兩方面期待,一是明確政府對學前教育的投入、保障責任,這是促進學前教育事業普及普惠安全優質發展的基礎。二是界定學前教育的教育內容,以立法方式推進幼兒園去小學化,提高學前教育質量,促進兒童健康成長。

《徵求意見稿》對此都做出了回應,如明確發展學前教育應當堅持政府主導,以政府舉辦為主,鼓勵、支持和規範社會力量參與;明確幼兒園不得教授小學階段的教育內容,不得開展違背學前兒童身心發展規律的活動等。

進一步完善《學前教育法》,還需要考慮三方面問題。一是政府不能歧視性對待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二是進一步明確幼兒園教師享有義務教育教師同等的權利;三是對實施3歲到入小學前早期教育的培訓機構的教育形式、內容作出規定。

《徵求意見稿》的重點,是對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做出界定,並對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的經營行為做出限制:接受政府支持、執行收費政府指導價的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為普惠性民辦幼兒園。這意味着普惠性民辦幼兒園必須是非營利性民辦幼兒園,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不管是否執行收費政府指導價,都不能成為普惠園。

這一界定帶來的結果是,營利性民辦園將可能被各級政府排除在給予政府支持之外,民辦幼兒園要獲得政府支持,必須選擇成為非營利性園。從適齡兒童“依法享有平等接受學前教育的權利”角度看,營利性民辦幼兒園也應該納入政府支持範疇,接受政府支持、執行收費政府指導定價的營利性幼兒園,也是可以成為普惠園的。因為營利性和非營利性的差別,主要在於非營利性民辦園的舉辦者不佔股份,不能分紅,對於營利性民辦園,只要做到政府支持不計入經營收入,全部用於辦學投入即可。

《徵求意見稿》提出,“幼兒園及其舉辦者應當按照國家相關規定保障教師和其他工作人員的工資福利、社會保險待遇,改善工作和生活條件。”雖然可以沿用《教師法》來加以明確,但我國已有《教師法》,幼兒園教師也是教師,但幼兒園教師的法定權利並不清晰。為此,有必要在《學前教育法》中,直接明確幼兒園教師享有義務教育教師同等的工資福利。

要治理學前教育小學化,不能只禁止幼兒園小學化,必須把早教機構(線上與線下)的小學化問題一併納入治理。雖然《徵求意見稿》中也提到“校外培訓機構等其他教育機構不得對學前兒童開展半日制或者全日制培訓,不得實施前款規定的行為”,但如何落實,沒有對應的監管體系。因此,《學前教育法》有必要增加一章,對實施3歲到小學入學前早期教育的培訓機構進行規範要求。

《學前教育法》草案目前正在向社會徵求意見,與學前教育有切身利益關係者以及社會公眾都應踴躍發表意見,以便各方進行充分交流博弈,也有利於立法機關廣泛聽取意見,集思廣益完善立法。

(作者 熊丙奇,摘自《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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