話説,明朝弘治年間,有一個名叫吳能的武官,膝下有一兒一女。
這裏單表他的女兒,這個女兒不但聰穎過人,詩書琴畫兼熟,而且姿容出眾,算得上是個漂亮的才女。
吳能的官職是千户,屬於五品官員,品級是不低了。但他在彭城衞所任職,並非朝廷親軍,不隸屬都督府,地位比較低下。
最主要的是,吳能年紀老了,已經退役,家境非常貧寒。
那麼,吳能和妻子聶氏都把改變家庭面貌的希望寄託在女兒身上,給她取名“滿倉兒”,意思是希望她能給家裏換來滿倉滿倉的糧食,怎麼吃也吃不完。
可惜的是:吳家有女初長成,養在深閨人未識。
吳能家貧親疏,縱然滿倉兒華容絕代,卻無人得知,也因此無人上門提親。
時間一年年過去,吳能夫婦一年年蒼老,滿倉兒一年年成熟——再不成親,就會成為剩女,身價即將貶值。
吳能夫婦看在眼裏,急在心裏。
在古代中國,基本上每一個地方,都會有一個能説會道的媒婆。
吳能所居住的街道,就有一個專門替人作媒的媒婆張媪。
“不如,就讓張媪替滿倉兒物色一個合適人家?”吳能和妻子聶氏商議。
也只能這麼辦了。
生活中,有些人熱衷於為青年男女牽線搭橋,這些人,並不指望得到什麼回報,完全是一副熱心腸,屬於行善積德,我們會尊稱他們(她們)為月老或紅娘。
但也有些人,會把作媒當成一項事業來做,從中牟利,收取種種好處,這類人,視作媒為職業,眼裏只有錢,未婚男女往往會成為他們擺佈的對象。
現在,某些電視相親節目、某些婚姻介紹網站,都帶有這種性質。
媒婆張媪屬於後一種。
她欺負吳能一家社會地位低下,屬於弱勢羣體,做了一件傷天害理的事:把滿倉兒介紹給與自己同姓的樂户張氏,並隱瞞了真相,騙吳能夫婦,説對方是周皇親周彧家。
《水滸傳》裏著名的媒婆王婆把潘金蓮説給了西門慶,成了千夫唾罵的對象。
這個媒婆張媪為了錢,把好人家的女兒説給樂户,心眼比王婆壞多了。
要知道,明朝的樂户是一種半妓半伶(表演)的低賤職業,政府規定她們只能戴綠色的頭巾,一旦進入樂籍,便世代相傳,不得除籍。樂户不能享受正常人的權利,不能做官,不能參加科舉,不得與非樂籍的良人通婚,不能進入祠堂,名字不得入族譜……除了“綠頭巾”這個稱呼,樂户還被冠以“王八、龜家、行道、吹鼓手等”蔑稱。
媒婆張媪把滿倉兒説給樂户家,那是把滿倉兒往火炕裏推了。
吳能夫婦被矇在鼓裏,完全不知情,領了“彩禮錢”,就把女兒交付給了媒婆張媪。
媒婆張媪,不,人販子張媪就這樣明目張膽地將滿倉兒賣給了樂户張氏。
一開始,滿倉兒哭哭啼啼,每日尋死覓活,張氏生怕她死了自己落個人財兩空,就轉手賣給了樂工焦義。
焦義面臨到與張氏同樣的處境,同樣沒轍,再次轉手將滿倉兒賣給了樂工袁磷。
到了袁磷這一站,滿倉兒已經對自己的人生認命了,不再哭啼了,聽從袁磷的安排,出入歡場賣笑,漸漸適應了新的生活。
前面説了,滿倉兒聰穎過人,詩書琴畫兼熟,而且姿容出眾,很是替袁磷賺了不少銀子。
吳能“嫁女”後不久,就患病辭世了。
吳能妻聶氏和兒子吳政相依為命。
大概過了兩年時間,聶氏一直不見女兒回家探親,好生奇怪,就到周皇親周彧家尋女。
一來二去,打聽出了女兒被人倒賣成了歌妓,不由得氣恨交加。
改日,聶氏和兒子吳政到袁磷處找到了女兒,要接女兒回家。
滿倉兒以為是父母串通人販子將自己賣了的,對母親心存怨恨,拒絕回去。
聶氏母子就強行把滿倉兒押回了家。
滿倉兒是袁磷花錢買來的,滿倉兒就這樣回家了,袁磷當然不同意,前來與聶氏交涉,表示願出十兩銀子贖回滿倉兒。
聶氏第一次受騙賣女,已經懊悔得腸子都青了,如果要了吳磷這十兩銀子,就屬於第二次賣女了,良心哪裏過得去?寧死不要!
袁磷是個法盲,認為滿倉兒自己花錢從焦義那兒買來的,自己理所當然擁有滿倉兒的所有權,法律會支持自己,因此,無所畏懼地將聶氏告至刑部。
由負責審理此案的是刑部郎中丁哲。
丁哲和員外郎王爵會同審理此案,弄清了滿倉兒被賣的真相,判滿倉兒回家。
其實,《大明律》有明文規定:如果以收養過房為名,買良家子女轉賣者,處杖刑一百,流放三千里。
但丁哲覺得袁磷也不是什麼大奸大惡之徒,就沒有對之定罪,只要求其不得再向吳家索要贖金。
袁磷卻不服,強詞奪理,大鬧公堂。
丁哲於是對袁磷處以苔刑。
袁磷不經打,回家後不久,竟因傷勢過重死去。
御史陳玉、刑部主事孔琦上袁家驗過屍體,確認是笞刑致死,也沒有多説什麼,讓袁家儘快安葬。
話説,滿倉兒在袁磷家做歌妓時,經常陪宿東廠太監楊鵬的侄兒楊彪。
楊彪私下與丁哲有嫌隙,認為這是整倒丁哲的大好時機,唆使袁磷的妻子向東廠上告。
楊彪還親自出馬,找到媒婆張媪,要她咬定滿倉兒是她親妹妹,並已經賣給周皇親。
並另派賈校尉,找到滿倉兒串通供詞,還攛掇她離家出走,到外面躲藏起來。
案件經楊鵬上奏,發交錦衣衞鎮撫司審理。
袁磷妻指控説,聶氏母子從自己家強行帶走的歌妓並不是聶氏的女兒,而是張媪的親妹妹,聶氏的女兒已經賣給了皇親周氏。丁哲故意殺害無辜,必須償命。
鎮撫司受楊鵬叔侄操控,對丁哲和王爵兩人進行嚴加鞫問,最後擬罪,奏覆皇帝。
明孝宗並沒有糊塗透頂,他覺得案情如果真如鎮撫司所報,那是簡單明瞭,不至於牽扯到刑部官員落水,命都院,大理寺、刑部三法司,會同錦衣衞聯合審理,必究其實。
會審官員通過交換意見,一致認為,吳能的女兒是本案的關鍵人物,必須傳訊到場。
既然張媪和袁磷妻都説,吳能的女兒賣到了周皇親家,不妨到周皇親家將之帶來。
周家從頭到尾都不知道這件事,矢口否認家裏有“吳能的女兒”。
“三法司”和錦衣衞官員找不到“吳能的女兒”,就難以結案,案子就久久拖着,懸而未決。
這樣一樁小案,竟然拖延、推諉了三個多月。
明孝宗大為不滿,傳旨交由部院大臣和諫官們組織“廷訊”,再由都察院擬具處置辦法,報批執行。
這一次,會審官員不敢馬虎,大力偵查,終於找出了滿倉兒,經過一審再審,張媪和袁磷妻也吐露了實情,真相宣告大白。
但左都御史閔珪懼畏東廠權勢,不敢秉公處理,更不敢將楊鵬叔侄繩之以法,他維持錦衣衞原判,再一次擬定:刑部郎中丁哲“因公杖人死”,處徒刑;會同審理丁哲首審此案的員外郎王爵,為袁磷驗屍的刑部主事孔琦監察御史陳玉,以及聶氏、吳政、滿倉兒一家,均處杖刑。楊鵬叔侄和媒婆張媪、樂户張氏、焦義和袁璘卻判定無罪。
這樣的處理結果明顯有失公平。
不過,迫於東廠權勢,舉朝雖不平其事,而莫敢言。
最後,是刑部小典吏徐珪站了出來,獨上疏直之。
徐珪指出:
一、袁璘咆哮公堂,理應處以杖刑,丁哲的處斷清楚公正。
二、楊鵬在背後指使鎮撫司拷訊聶氏,鎮撫司與東廠相互勾結,欺君罔上。三法司與錦衣衞同樣懼怕東廠,不敢明言,有串供事實。
三、滿倉兒誣陷自己的親生母親,按罪當誅,丁哲等無罪反判其刑,可謂輕重倒置。
四、東廠和錦衣衞鎮撫司這些年來,挾私誣陷、收受賄賂、徇私舞弊種種惡行,傷天害理,善惡必報。
五、請革去東廠,限制宦官的權力,廢除弊政。處死楊鵬叔侄、賈校尉,謫戍錦衣衞鎮撫司官員到邊疆。對於刑部郎中丁哲、刑部員外郎王爵、御史陳玉、主事孔琦等人,應各晉升一級。
明孝宗讀了徐珪的奏疏,認為這個案子事關重大,再交都察院審理。
都御史閔珪等人卻堅持説這是徐珪誣陷會審官員,其所奏與事實嚴重不符。
最後,徐珪背上“奏事不實”的罪名,被髮回原籍為民。
不過,丁哲等人也得以從輕發落。
丁哲補償袁家安葬費,罷官為民;刑部員外郎王爵、御史陳玉、主事孔琦處杖刑,贖刑後官復還職。
滿倉兒,處杖刑後發交浣衣局執役。
媒婆張媪、樂户被判無罪,逍遙法外。
是讓人憤慨的是,楊鵬叔侄、賈校尉一根寒毛也未傷到,依然坐在原來位置上,繼續作惡。
為此,在刑部觀政的進士孫磐又上疏,就徐珪上書揭發東廠遭到罷官一事上疏展開討論。
御史胡獻的上疏尤其尖鋭,他説“東廠校尉,本來的職責是懲辦奸惡之人,現在卻成了宮中太監和外戚發泄私憤的工具。”彈劾楊鵬等宦官借小事製造冤案,打擊異己,請求罷除東廠。
一年後,清寧宮發生火災,刑部主事陳鳳梧藉機為徐珪鳴冤,希望能夠給他官復原職,或者授予他其他官職以安慰他。
明孝宗經過再三考慮,同意下令授予徐珪正八品職銜,任浙江桐鄉縣丞。
又過了一年,為了平息官憤、民憤,楊鵬被削職為民。
弘治十八年(1505年),明孝宗皇帝病逝。其子朱厚照繼位,帝號武宗,改元為正德。
明武宗於正德二年(1507年)查辦宦官劉謹,聽人説起徐珪於弘治九年呈交有“革去東廠,限制宦官的權力”的奏章,便找出翻閲,為徐珪的諫言所動,下令:撤銷東西兩廠、限權宦官,明令宦官不準干預朝政。
也在這一年,丁哲所受的冤屈才得以平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