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標題:迴歸學術!教育部出台意見推進高校人才稱號規範使用
教育部近日印發《關於正確認識和規範使用高校人才稱號的若干意見》的通知,要求扭轉“唯帽子”傾向,推進人才稱號迴歸學術性、榮譽性本質。
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 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
《意見》強調,人才稱號是在人才計劃或項目實施過程中給予人才的入選標識,是對人才階段性學術成就、貢獻和影響力的充分肯定,不是給人才貼上“永久牌”標籤,也不是劃分人才等級的標準,獲得者不享有學術特權。
不將高層次人才等同於人才稱號獲得者,不把人才稱號作為評價人才、配置學術資源的唯一依據,不單純以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評價人才隊伍建設成效,扭轉以“帽子”為牽引建設人才隊伍的不良傾向。
同時,從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的角度,強調第一身份是教師,要牢記為黨育人、為國育才使命,把落實立德樹人根本任務融入教育教學全過程。
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 原則上不再新設
《意見》提出要推進人才計劃改革。要精簡教育領域各類人才計劃,對原有人才計劃進行優化整合,層次相近、措施相似、力度相當的不再重複設置,原則上不再新設。在相同層次人才計劃實施中,高校要避免重複推薦人選,同一人才在計劃支持期內只能獲得一項。
要認真檢視正在實施的人才計劃,明確計劃定位,完善管理制度,強化依法管理,避免出現僅授予人才稱號、給予待遇但缺乏有效管理考核的現象。要對人才計劃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實施成效不佳、重複支持、沒有實質性支持舉措的要及時終止。
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
要強化人才稱號獲得者崗位管理。高校要依法依規加強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的合同管理,建立健全中期履職報告、聘期考核制度和重要事項報告制度。考核不合格的要嚴格按照規定作出處理,增強合同約束力。要健全兼職兼薪管理制度,加大對人才“雙聘”“多聘”情況的監管力度。要完善人才稱號退出機制,對不能按相關規定或合同約定履行崗位職責的,解約退出並不再提供計劃支持;對有違反師德師風等違法違規行為的,強制退出並撤銷稱號及入選資格,實現人才計劃能進能出。對支持期已結束的,原則上不再使用相應人才稱號,確需使用的要標註支持期。
教育部: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
為規範高校人才招聘和引進工作,《意見》提出了5個方面的具體舉措。
不將人才稱號作為硬性指標
《意見》要求高校精準提出人才招聘和引進崗位需求。要堅持人崗相適原則延攬人才,不將人才稱號作為硬性指標,不針對人才稱號獲得者發佈“明碼標價”的招聘廣告。要統籌用好國內外人才資源,不將國(境)外學習或工作經歷作為人才招聘引進的限制性條件。嚴格依照法律政策規定和合同約定招攬和引進人才,不得招攬在支持期內的高層次人才,禁止採取“不要人事檔案、不要流動手續”或另建人事檔案的違規做法招攬和引進全職人才。人才成果嚴格按照署名單位認定、不隨人走。同時強調,發達地區不得片面通過高薪酬高待遇競價搶挖人才,特別是從中西部、東北地區挖人才。要合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探索建立高層次人才流動的前期培養投入補償機制。鼓勵中西部、東北地區高校人才稱號獲得者與學校簽訂長期服務合同,為實施國家和區域發展戰略貢獻力量。
原則上不設置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
《意見》還提出了一系列培養支持各類人才的舉措。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要為不同發展階段的人才提供應有的支持,搭建滿足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需求的發展平台。強調要統籌考慮人才稱號獲得者和其他高層次人才,建立具有本校特色的人才培養和支持體系。對在支持期內的人才稱號獲得者,按照政策和合同約定落實配套的條件保障;對其他人才,健全針對性、普惠性支持措施。原則上不設置年齡、資歷等非學術性門檻,最大限度激發人才創新創造活力。要加大對青年優秀人才發現、培養、使用力度,提供長期穩定、豐富多元的支持。
教育部: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
人才評價是影響人才發展的指揮棒。《意見》提出一系列改革舉措,健全以創新能力、質量、實效、貢獻為導向的人才評價體系。
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作為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
在教學評估和學科評估方面,《意見》提出要堅持對師資隊伍質量進行綜合評價,不將人才稱號和數量作為評價的直接依據,減少評價結果與學術資源配置直接掛鈎。
在人才評價、職稱評聘方面,提出要把思想政治素質和師德師風放在首位,突出教育教學成效,強調科學設置評價指標和考核週期,優化評價標準和方式,合理運用綜合評價、分類評價、代表性成果評價、同行評價等方式科學開展評價。在各類學科基地評估、學位點申報、項目評審、評獎評優方面,《意見》提出要建立與其特點相適應的評價指標體系,不得將是否獲得人才稱號或人才稱號獲得者數量作為限制性條件或評價的重要內容,有關申報書中不設置填寫人才稱號相關欄目。
不將人才稱號與薪酬待遇等物質利益簡單掛鈎
在人才激勵方面,《意見》提出高校要堅持以崗定薪、按勞取酬、優勞優酬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並重、精神和物質激勵結合、崗位職責和收入水平匹配,根據崗位職責、工作業績、實際貢獻等,合理確定收入水平,不將人才稱號與薪酬待遇等物質利益簡單掛鈎。對高層次人才可根據實際情況實行年薪制、協議工資制、項目工資等靈活多樣的分配形式,探索建立當期和長期相結合的支付方式,建立人才薪酬待遇與其履職年限、長期貢獻相匹配的機制,引導高層次人才長期穩定服務。
同時,強調要統籌好不同層次、不同類型人才的收入分配水平,切實解決有無“帽子”人才收入差距過大、外引內培人才待遇不平衡等問題。
不發佈關於人才稱號的各類名單、統計、排行
同時,《意見》還要求,淨化人才稱號使用外部環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高校不得以獲得人才稱號作為宣傳重點,不發佈關於人才稱號的各類名單、統計、排行,不引用和宣傳其他機構以人才稱號為主要指標撰寫的報告、編制的排行。不得將科研項目(基地、平台)負責人、項目評審專家、高被引論文作者、學術組織負責人等作為人才稱號加以使用、宣傳。
違規使用人才稱號問題嚴重的要通報 限期整改
高校要定期開展自評自查,聽取校內各層次人才意見建議。教育部和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加強對人才稱號規範使用情況的監督指導。要定期對項目、人才、學科、基地等評估評價活動中涉及人才稱號簡單量化的做法進行清理,及時糾偏糾錯,違規使用人才稱號問題嚴重的,要在一定範圍內進行通報,責令限期整改。
要建立人才引進把關機制,成立工作專班,完善把關程序,拓寬把關渠道,加強對人才政治素質、師德師風、學術觀點、廉潔自律、現實表現等的全面把關。
今年12月31日前各地各部門各校要制定整改方案
教育部要求,各地各部門各校要深入查找當前工作中不符合《意見》要求的地方,形成問題清單、整改清單和責任清單,於2020年12月31日前制定詳細的整改方案,立行立改逐項抓好落實。(總枱央視記者 潘虹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