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的立法學研究呈現出一片繁榮景象,立法學在中國特色法學體系中的重要地位已經確立。學者們關注立法問題的熱情高漲,不僅論著成倍增長,各類學術研討會也接連不斷,同以往立法學所遭受到的冷遇形成鮮明對照,這一可喜轉變是中國特色哲學社會科學三大體系建設的重要成果。然而,儘管許多高等院校都開設了立法學課程,立法學研究中心、研究基地、學術專刊等不斷湧現,立法學人才供不應求,時常仍有人誤以為,研究立法學就是在研究立法法,甚至還有學者質疑稱“立法學根本不能稱為一門學科”“立法學缺少體系化”“立法學不能算作一門學問”。當今中國出現的新情況、新矛盾和新問題,迫切需要構建中國特色的社會主義立法學,形成聯繫中國實際、反映中國問題的立法學理論和制度,助力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實踐話語早日走向成熟。上述有關立法學學術體系、立法學研究對象和學科正當性的困惑與質疑必須得到澄清。
立法學到底有沒有自己的學術體系?答案是肯定的。我國的立法學學科奠基人周旺生曾在其專著中將立法學的研究體系歸納為立法原理、立法制度和立法技術。這一框架十分完整,幾乎涵蓋了一切有關立法的理論與實踐。儘管存在這樣的體系定位,人們在學習和研究立法學時,仍然時有困惑。當人們研究立法原理時,很難不涉及對立法制度的討論,在設計評價立法技術時,又離不開立法原理的啓發和指導。一旦我們要將書本上的立法學知識轉化為現實的生產力,原本條塊分明的立法學結構又不免呈現出你中有我、我中有你的局面。上述困惑之所以存在,主要原因在於立法學的學術體系並非是完全封閉的體系。其雖區分了立法原理、立法制度、立法技術三大領域,但各個領域仍然保持着相對的靈活性與開放性,在關注的問題點上存在重疊。
這一現象背後的深層原理並不深奧,立法學的學術體系並不是人為設計的,有關立法的學問是從問題當中自然長成出來的,立法學的發展動力來源於經驗而非邏輯。“立法”可以被當作名詞使用,更多時候我們將其作為動詞加以研究——立法是人類實踐活動的一種。迴歸常識,無論是完成宏大事業,還是處理細小事務,理性總在要求人們尋求一個“恰當”或“最佳”。立法的思路亦是如此。被反覆追問的,無非是“誰來立法”“立什麼法”“如何立法”這樣一個經典的“3W”問題。作為學科的立法學雖是二戰之後才逐漸形成的,作為學問的立法學自始便有。起初,誰來立法、立什麼法、如何立法,是哲學、政治學、倫理學的思考對象。儘管該時期沒有產出典型意義上的立法學論著,與之相關的思辨卻俯拾皆是,僅是有關誰來立法的討論,就差不多足以將東西方的政治哲學史重述一番。這些恰好構成了我們現今所説的立法原理的重要組成部分。二戰之後,世界各國開始徹底反思法治實踐,完善憲法秩序,加強政治民主化進程。強調跨學科視野、知識、理論和技術手段的公共政策學也隨之興起,儘管這些理論和知識在形式上差異明顯,本質上都是有關立法的學問。當然,當前中國的立法學研究雖同歷史上有關立法的學問有所重疊,其註定帶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和時代特性。反過來講,儘管不同時空條件下的立法學學術體系差異迥然,其出發點和落腳點卻皆是對具體的現實問題的回應。
有關“誰來立法”“立什麼法”“如何立法”的追問包羅萬象,一眼望去令人感到無從下手,而現代立法制度的形成和建立恰好為人們提供了一個研究載體。作為學科的立法學,正是伴隨着立法制度的形成而逐漸發育,經總結前人智識、積累實踐經驗、輔以政治力量的推動,得以日漸成形。
在我國,從部門分類上看,基本的立法制度由多部憲法性法律構成,立法法只是其中的一部。憲法中的大量條文,選舉法、人大組織法、人大議事規則等法律中的明文規定也都屬於廣義的立法制度。隨着我國立法制度的形成和演進,立法學研究越來越集中地表現為對立法制度的研究。包括但不限於對具體的立法制度進行解釋,對制度背後的法學原理加以闡釋;運用立法制度指導或檢驗立法實踐;分析立法制度,為新型立法權或立法模式創新提供合法性、合理性論證。立法學研究也因此打上了鮮明的教義學烙印。但這並不意味着立法學研究視野的限縮和思路的僵化。立法制度的形成和確立只能為立法學研究提供一個研究對象或實體參照。在立法制度之外,仍然存在着有待立法學研究開採的廣闊場域。
首先,立法制度只能局部回應立法實踐問題。並非所有的立法環節和操作細節都已經獲得了制度規範。一些立法環節缺少制度規範,原因在於立法技術尚不成熟或客觀條件不具備。另有一些立法環節在本質上無法通過制度加以規範。例如,法律文本的起草技術就很難被制度化。雖然人大法工委公佈了一套立法技術規範,但其無法形成約束力,只能起到指導作用。再如,為追求立法目的與手段的最優匹配,立法必須講究策略,而策略是無法通過制度進行規範的。此外,在立法時機的選取上,離不開對政治、經濟、文化等多方面外在條件的考察,是立法制度無法獨立把控的;在確定“立什麼法”的問題上,立法法至多隻能對立法規劃的步驟做出安排,哪些社會問題會被詮釋成為法律問題,並最終被提上立法議程,則要由社會系統中的複雜因素合力決定。
其次,立法制度只能暫時解決立法實踐背後的立法原理論爭。無論多麼先進和成熟的立法制度,總會隨着時間推移和社會發展表現出滯後性,若一國立法制度已同該國民主法治發展水平明顯不相適應,研究者就更需通過批判性反思,為制度改進提出建設性意見。例如,近些年行政國家的崛起對代議制民主構成了威脅,協商民主、立法協商等議題,便是學者為回應時代問題而做出的學術努力。在中國,有關民主立法、科學立法的討論,是對當前我國民主法治現狀的積極回應。為扭轉以往政府主導性過強的局面,黨的領導、人大主導被突出強調,成為時下學術研究的重點。在理論推進的同時,我們亦在見證着制度層面的轉變。選舉法歷經幾次修改,實現了農村與城市在代表人數配額上的同等待遇。2015年的立法法修改,強調了論證會、聽證會在立法中扮演的重要角色,同時也優化了表決制度。諸多例證,不再一一列舉。
總之,研究當下的立法制度,能夠不斷形成新的立法原理,豐富理論資源。與此同時,研究者也需時時重返經典理論,促成立法制度的進步和完善,如此便可形成立法學研究的良性循環。
相對於其他法學學科,立法學還較為年輕,還有進一步成熟的餘地。也正因為年輕,作為學科的立法學,能夠體現出鮮明的時代性與開放性。自然科學同社會科學的分化,終結了哲學的獨步天下。其後,自然科學及其研究方法的興盛,又促使社會科學內部形成了學科林立的態勢。如今,這種學科之間的嚴格“劃界”已經受到質疑和挑戰,表現為人們對於社會科學研究迴歸“問題”意識的呼籲,即從問題出發尋求理論資源,深化學科之間的融合與交流,集眾學科之力攻克難解之謎。
恰是在促成多學科的交流與融合方面,立法學能夠大有作為。例如,近些年的政策文件中,時常可以見到“立法的深水區”“立法難點”等提法。立法難點雖然表現為具體的立法問題,但這些問題僅靠立法學者一己之力無法解決。在涉及基本權利衝突、多種價值博弈的場合,所謂的立法難點,大多都是“電車難題”。解決方案的尋找,既同經典法學理論的研究任務重疊,也有必要從其他社會科學中汲取養分。因此,我們斷不能聲稱,在回應立法實踐問題時,研究立法學的學者就一定比其他領域的學者瞭解得更多、回答得更透徹。唯一可以肯定的是,相較於其他學者,立法學學者從自身學科視野出發,立足於當下的立法制度和實踐,能夠提出更為尖鋭、實在和迫切的立法問題。至於答案,則需從更為廣闊的天地中尋找,而非侷限於立法學學科之一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