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工資改革試點 將實行全國統一

   9月15日上午,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召開第十六次會議,會議強調,開展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改革試點,要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設置辦法相銜接、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


檢察官

  法官檢察官工資實行全國統一

  會議強調,開展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是促進法官、檢察官隊伍專業化、職業化建設的重要舉措。要突出法官、檢察官職業特點,對法官、檢察官隊伍給予特殊政策,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單獨職務序列。

  同時,要注重向基層傾斜,重點加強市(地)級以下法院、檢察院。要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在統一制度的前提下,體現職業特點,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設置辦法相銜接、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要建立與工作職責、實績和貢獻緊密聯繫的工資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約束機制,鼓勵辦好案、多辦案。要加大對一線辦案人員的工資政策傾斜力度,鼓勵優秀人員向一線辦案崗位流動。

  改革方向工資改革有望按三大類劃分

  業內人士向法晚記者介紹,目前法院系統內法官分為4個級別12個等級,4個級別分別是首席大法官、大法官、高法、法官。目前這些法官的工資和公務員工資計算方法一致,是按行政級別來劃分。

  建立與法官單獨職務序列設置辦法相銜接、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就是指未來不按行政級別來制定工資,換句話説,“處級法官”這類名詞或將消失。這樣更加促進法官職業化,也是未來發展的趨勢。工資不再與級別掛鈎,而是依據責任大小、工作多少。

  在近幾年,主審法官責任制一直在熱議,也一直未能落地。目前,深圳、海南已進行試點。據瞭解,海南改革試點方案設立了改革過渡期,逐步建立和完善法官選任機制、司法責任制、法官考核評價辦法等,力爭在五年時間內達到司法改革的全部要求。

  業內人士還透露,此次法官工資改革後,未來有可能按照主審法官、法官助理、行政人員三大類劃分工資分類管理。實行主審法官制後,僅有30%的現任法官可進入到主審法官行列。主審法官直接簽發法律文書,對案件的質量、效率、效果終身負責,責任無疑加重了。

  因此,在物質保障制度上應提高這部分人的職務待遇,包括工資報酬、保險等。主審法官的工資要到位,與其他人員有明顯的區分。至於主審法官如何再進行劃分、按什麼標準劃分、如何與工資掛鈎,都要等待細則出台。

  專家觀點法官、檢察官待遇應高於一般公務員

  中國政法大學終身教授陳光中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司法要公正、高效、權威,就離不開司法機關的依法獨立行使職權。公正涉及人才,沒有高素質的司法人才,“公正、高效、權威”都不可能真正實現。相比很多國家,我國的法官、檢察官負擔重、責任大,但保障不夠、待遇較低。

  陳光中認為,法官、檢察官應該單列出來,不要籠統地按公務員算。法官、檢察官的待遇應比一般公務員高,退休年限可適當延長,這也是世界通例。

  據瞭解,在西方,法官普遍實行終身制。陳光中認為,我國不一定講終身制,但至少法官退休年齡應比普通公務員延長三至五年。法官判案需要經驗積累,培養一個有經驗、高素質的法官、檢察官不容易。延長他們的退休年齡,適當提高他們的物質保障,能讓他們更好地為國家的司法公正多做貢獻。

  陳光中還建議,法官、檢察官也應有較高的社會地位。要建設法治國家,就要考慮司法在國家中的地位,以及法官、檢察官在社會上的地位,這是相聯繫的。

  現狀法官檢察官工資按行政序列發放

  今天上午,北京四中院的一位法官告訴《法制晚報》記者,目前,法官、檢察官走的是行政序列的工資制度,但法官、檢察官的職責特點、定位和分工與行政人員有所區別,法官承擔的責任和所需要面對的社會需求都不同於行政序列的人員。

  具體來説,行政化管理是分層化管理,一個行政機構或單位出台一個文件,是領導負責、集體作出的共同決定,分工中再由每位行政人員執行具體的工作。法官不一樣,法官實際是面對每一個具體個案獨立行使審判權,一個人要對整個事件負責,法官是獨立承擔責任的主體,也是獨立行使權力的主體,最終服從的是國家的法律和現有的制度。

  期望待遇改革是對獨立行使權力的保障

  這位法官還表示,法官的職業特點導致法官承擔的責任非常重大,因此,法官的單獨序列和相關的待遇制度,是對其獨立行使權力和承擔責任的保障。

  此次法官職務序列和工資制度的改革使法官、檢察官脱離了原來的行政化管理,凸顯了法官、檢察官工作性質的不同,符合整個時代進步的要求。考察整個法制史的發展,尤其是在依法治國的發展過程中,此次改革有其特殊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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