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天記錄別刪!5月1日起,電子數據可正式作為證據】微博、微信、支付寶,這些APP為我們的生活帶來了極大便利,那麼,當遇到糾紛需要打官司的時候,這類電子證據能否成為“呈堂證供”?5月1日起,更多電子數據將可正式成為打官司的證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12月26日公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修改<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的決定》將於2020年5月1日起施行,決定進一步細化並擴大了電子數據的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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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青島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