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巖巖 王亞東
張凡與劉麗2009年結婚,2016年3月二人因感情問題離婚,並對財產進行了分割。2015年,李軍向王亮借款40萬元,張凡作為擔保人,在借條上簽字。後因為李軍未能按時還款,2017年1月,王亮將李軍、張凡及劉麗三人訴至法院,要求其三人償還本金40萬元及利息。
本案中李軍作為債務人,張凡作為擔保人,承擔責任沒有爭議。但是,劉麗是否要承擔該債務,存在兩種分歧意見。
第一種觀點認為,劉麗對該擔保之債應當承擔責任。
第二種觀點認為,劉麗不應當承擔責任。
筆者同意第二種觀點。
就本案而言,對於張凡的擔保之債,劉麗不應當承擔責任。法院應當判決李軍承擔40萬元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的還款責任,張凡對本金40萬元承擔連帶還款責任,張凡承擔責任後,有權向李軍追償。
但是,有一特殊情形,如果債權人有證據證實,擔保人以個人名義設立的擔保之債,對外擔保是有償的,並因此獲得經濟利益,這種利益往往用於家庭生活,那麼該擔保之債則屬於夫妻共同債務。根據《婚姻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夫妻應當共同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