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融合大數據有哪些“燃爆”體驗 助力改革兩大成效
司法融合大數據帶來哪些“燃爆”體驗
□ 本報記者 辛紅
資料圖:在北京中國科技會堂舉行的“2017綠色能源發佈會”上,宇電子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推出的“節能、儲能、創能、智能”四款十一項綠色能源科技新成果 ,受到與會者關注。中新社記者 宋吉河 攝
一名法官一年最多能辦多少案件?應該如何對他進行業績評價?隨着大數據、人工智能的運用,機器會取代人嗎?律師將來會不會失業……
在近日由法制日報社中國公司法務研究院、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湖北省分會、中國貿易促進委員會湖北省分會、湖北省企業法律顧問協會、湖北省律師協會共同主辦的“第六屆中國公司法務年會(華中)暨2017中國仲裁周專場活動”上,這些問題成了大家關注的焦點。
科技大大緩解案多人少矛盾
“上海法院信息化建設已經步入了大數據時代,大數據的運用讓法院的各項工作嚐到了甜頭。”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郭偉清表示。
2014年,上海市高院被確定為全國首批司法體制改革試點單位之一,擔負着為全國司法體制改革破冰探路的重任。
上海法院將大數據的應用與推進司法體制改革緊密結合起來,先後建立了七大系統,分別是大數據審判管理監督系統、大數據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系統、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大數據審判輔助體系、大數據司法公開體系、大數據訴訟服務系統、大數據司法改革分析評估系統,法院的各項工作與大數據完全融為一體。
比如大數據審判輔助體系,由智能輔助辦案、智能法庭、智能管理等35個子系統組成,法官可以收到類案智能推送、裁判文書智能分析、被執行人行蹤、被執行人財產動態信息等,大大緩解案多人少的矛盾,提升了辦案質量和效率。
再如大數據訴訟服務系統,着力解決人民羣眾“問累、跑累、訴累”問題:訴訟服務中心可以提供電子導訴、自助立案、網上調解等30餘項庭審以外的全部訴訟和非訴訟服務;“上海法院律師服務平台”使得律師足不出户,即可完成立案。目前,該平台自我加壓已向全國律師開放,實現了跨域訴訟服務。
上海法官一年最多辦多少案件
上海法院研發的七大系統中,有的是為審判體系管理和司法體制改革服務的。
比如大數據審判管理監督系統,其出發點是規範審判權力運行,落實司法責任制。
郭偉清表示,司法責任制改革是司法體制改革的基石,現代信息技術具有數字化、標準化、全程留痕等特點,符合司法工作特點和管理監督規律,為規範審判權力運行,加強審判監督管理提供了重要支撐。
在審判監督管理系統中,上海建立了審判質效管理系統,通過61項指標對三級法院審判效能實行定量、定性、定位分析;建立了司法廉潔監督系統,僅在廉政風險環節監督提示子系統中,就可以對60個風險點全程監控、實時提醒。
七大系統中值得一提的是大數據司法資源優化配置系統。該系統建立了全市法院人案動態配比模型、法官年均最大辦案量模型、案件權重系統、法官績效考核系統等,對審判人力資源進行動態調配、科學分析、合理使用。
“一名法官一年最多判多少案子,一個地區應該配備多少名法官,這是可以依託大數據科學測算出來的。”郭偉清説。
在法官年均最大辦案量模型中,通過法官工作內容、年度有效辦案時間以及辦理單個案件平均時間,測算出一名法官適用簡易程序一年最多辦理案件144.9件,適用普通程序一年最多辦理案件69.34件,根據上海法院簡易程序適用率86.3%、普通程序適用率13.7%來計算,一名法官平均一年可辦理的全部案件最大量為134.6件,如果每個工作日加班2小時,一名法官年均最大辦案量為168.16件,如果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按照1:1.75比例配備,每個案件的審判輔助工作全部由法官助理或書記員完成,法官年均最大辦案量可達到210.2件。
上海法院還首創了案件權重系統,改變了以往簡單以案件數量考核的方式。通過對近幾年已結案件的大數據分析,根據不同類型案件的審理天數、筆錄頁數、庭審時間、文書字數等關鍵指標數據,測算出了相應權重。目前系統已開發了1023種案件類型的案件權重指數,為法官入額遴選、評先評優、晉職晉級等提供了科學的決策支撐。
司法領域實現從0到1的突破
上海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則是上海在大數據研發上的又一重大突破。
該系統不僅為辦案人員提供統一適用、清單式的辦案指引,還能提示證據是否存在瑕疵、證據之間是否存在矛盾。目前已經完成3類犯罪7個罪名的證據模型構建,僅這7個罪名就涉及48個環節1039項證據校驗標準的制定。比如故意殺人案,系統設計了現場目擊型命案、現場留痕型命案、認罪供述得到印證型命案、拒不認罪型命案四種類型的證據模型。
除此之外,該系統的全程錄音錄像功能還能把刑事案件辦理主要環節的音頻轉化成文字,並對關鍵內容進行快速定位、比對。比如,搜索某個關鍵詞,可迅速定位其出現的位置,並跳轉至視頻部分。
根據案件的事實、情節等,系統還能給出量刑參考,進行類案推送,克服了辦案人員個人判斷的差異性、侷限性、主觀性。
“這個系統推進了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改革,開啓了人工智能在司法領域深度應用的先河,在司法領域是0到1的突破。”郭偉清説。
下一步,上海高院將打造刑事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升級版,升級版將完善常涉罪名的證據標準指引、應用全面覆蓋公檢法司。在嚐到刑事案件系統的甜頭後,上海還將着力研發民商事、行政案件智能輔助辦案系統。
技術應用助力改革兩大成效
清華大學教授王亞新多次參加走訪司法體制改革第一線的活動,他的感受是,“信息技術的運用的確給予了司法體制改革前所未有的強大助力”。他認為,此次司法體制改革與以往改革相比有兩點大的區別,一是頂層設計,以前的改革是司法機關自己展開,有時成了“單兵突進”,而本輪司法體制改革是系統性的且有配套措施跟進的改革。二是信息化技術的運用。新技術的引進對於審判、檢務和司法輔助性的工作來説就是解放了生產力,“人少案多”“執行難”等難題不再無解。同時,信息化技術有助於決策管理的能力提升,審判和管理的各個環節如果做到全程留痕,責任分配也會更加明確。向信息化智能化技術要管理能力、要審判檢務質量,在有的地方已成現實。
在王亞新看來,技術的運用在將來最有希望的重要成效之一就是打破“信息孤島”,實現更加廣泛的信息共享。這一點不僅能夠切實提高司法的質效,還會通過信息公開及“陽光司法”,使當事人以至一般的老百姓得到實惠。在破解“信息孤島”的前提下,一些目前尚未得到充分遏制的非法行為,例如虛假訴訟等,在大數據的思維和信息互聯互通的條件下也有望得到有效破解。
“大數據、人工智能最終還是要為人所用,以人為本。”王亞新認為,信息化技術在司法實踐及改革的運用中仍要注意兩方面的問題,一是技術與法官、檢察官、司法輔助人員等“人”的融合,二是技術與司法程序的融合。日常的程序運作、規章制度要和先進的信息化或人工智能技術對接,必須通過人的主觀能動性。這不啻為一場革命,其對管理方式的變革、人員的素質和技能提高、思維方式的與時俱進等因素的要求都非常高。新技術的運用一旦出現問題,會帶來更高風險。最終,技術和人的矛盾總會反映在人和人的矛盾上,如何相應地調適人際關係非常重要。
那麼,機器會不會代替人呢?王亞新認為,技術不是決定一切的。不能過分迷信技術,不應該忽視人的主觀能動性、健全的常識以及人民羣眾樸素的正義感。
一直關注大數據、人工智能的郭偉清表示,自己經常被技術的運用所震撼。在他們研發系統的過程中,有一個細節至今讓他驚歎:系統具有思考功能。證據開始輸入時需要人工標註,比如哪些是作案動機等,後來就不需要標記了,系統能夠自動進行語義識別。
業內人士普遍認為,人類應該擁抱大數據,擁抱新一輪的科技時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