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看待個人破產製度背後的道德風險
我國個人破產製度已首先在深圳破冰。11月9日最高法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製度,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就在今年不久之前的8月26日,《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經深圳市六屆人大常委會表決通過,成為我國首部個人破產法規。
個人破產製度抬高了老賴的失信成本
個人破產製度歷時十餘年,終於露出了尖尖角。最高法印發《關於支持和保障深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先行示範區的意見》,要求深圳率先試行自然人破產製度,建立自然人破產製度司法實施協調保障機制。
深圳準備試行的自然人破產製度,為完善我國破產法體系邁出了堅實的一步。當前我國的破產法只有企業破產法,對個人破產部分儘管2006年制定新破產法時曾寫入過,但最終因為種種原因剔除了,導致個人可能面臨的破產現象沒有相應的法律約束,因而被業界稱為是“半部破產法”。
鑑於國內社會徵信系統尚有待完善,且老賴問題較為突出,部分輿論對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是否會為惡意逃債打開方便之門存在擔憂。這種擔憂有一定道理,但卻是對個人破產製度的一種理解偏差。
從概念上講,個人破產製度是指自然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通過法定程序宣告該自然人破產,將其剩餘資產公平分配給債權人,對未得到清償債權,免除該自然人繼續清償責任的一種法律制度。個人破產製度規範的是“誠信而不幸”債務人的債權債務問題,且其制度的出台對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本身具有辨識、篩查等效用,對具體的惡意逃債行為等則主要靠刑法等進行規範和威懾,因此搭建個人破產製度,本身具有對惡意逃債行為的系統性懲罰,即基於理論和實踐上,個人破產法都不會自發導致道德風險,且惡意逃債行為並不是道德風險問題,而是侵佔和非法佔有債權人合法權益的刑事犯罪現象。
現實中出現的老賴,恰源自個人破產製度的缺位。顧名思義,老賴在嚴格的法律定義上是具有惡意逃債行為的債務人,即債權人明知道老賴具有償還能力,惡意逃債者也知道債權人知道其具有償付能力,但在缺乏個人破產製度的場景下,債權人拿其沒辦法,很難有效管束惡意逃債者的非法侵佔行為,因為老賴有意將資產進行了複雜的隱匿操作,給執法帶來了難度,也就是通常所説的打贏了官司要不回錢。
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無疑將有助於讓老賴現形。首先,一旦碰到老賴,債權人可以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向司法部門提請對債務人進行個人破產訴訟,一旦得到司法部門受理和支持,老賴將會進入個人破產程序,對其剩餘資產除滿足基本生活費用和生存保障外進行清算,並對債務人進行高消費等限制。這期間一旦債務人具有隱匿財產行為,可能就不再是“賴”的問題,而很容易觸犯刑法,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即非法侵佔債權人財產。這意味着個人破產製度本身對老賴具有事先防範的作用;同時,也有效地釐清了債務人的不同法律權責,即一旦發現隱匿資產就可能不再是民事商事糾紛,而可能是刑事行為,進而對債務人隱匿資產具有了更強的威懾效用。
其次,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有助於對自然人的債權債務關係進行事中監管和事後民事/刑事追責。個人破產製度對債務人的債務豁免並不是無條件的,而是有條件的,除了留下必要的基本生活費用外剩餘資產要用於清算外,還會有5~7年的豁免觀察期,在豁免觀察期,債務人發現的任何資產和獲取的收入,剔除其基本生活費用外還需要不斷還債,直到豁免觀察期到期才能最終豁免剩餘的債務。
再次,個人破產製度試點後,進入個人破產程序的債務人一旦被發現存在失信行為,將面臨民事、行政、刑事等的懲罰,失信人將很難獲得正常的商業機會,如很難接受正規金融機構的服務,很難找到商業夥伴等等。
因此,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並非為老賴提供方便之門,而是抬高了老賴的失信成本,提高了對老賴的懲罰能力。
當然,個人破產製度最為積極的作用是,為個人提供了制度化的試錯容錯制度,為“誠信而不幸”的人提供了東山再起的制度場景,不僅有助於鼓勵創新創業,激發個人參與經濟社會的內生活力,而且有助於完善社會徵信體系,降低整個經濟社會的運行成本和交易成本,為市場的自律自治和社會的私力自救互助提供了有效的保障。同時,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和不斷完善,有利於助推我國由人情化的人格社會向非人格化的信用社會加速轉型,使商業的歸商業,道德的歸道德,法律的歸法律,進而從微觀上為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提供有效保障,並更好地發揮政府的作用,進而真正有效釐清政府與市場的邊界。
總之,當前我國正式進入了以內循環為主、內外循環相互促進的高質量發展階段,創新創業等將會如百花齊放一樣遍地開花,經濟社會整體性的風險水平和風險偏好會升高,個人破產製度的試點、完善和推廣,無疑將有助於提高我國經濟社會整體性的風險管控能力和風險可承載能力。
劉曉忠(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項玲
試點個人破產製度應把防道德風險放在首位
為避免試點個人破產製度走形變樣,當務之急是建立好防範個人破產製度試點的事前、事中、事後防道德風險的制度體系,讓這些制度體系能真正發揮好個人破產的甄別功能,將一切不符合個人破產法定條件的債務人有效擋在破產大門之外。
試點個人破產製度意義重大,它是對我國破產法短板的有效彌補,能促進我國破產法在體制機制上形成一個有機整體,有利於堵塞破產領域漏洞;同時,深圳試點具有積極示範意義,既可為個體工商户超過120萬户、佔全國商事主體總數近4成的深圳創業者提供有效法律保護,也可為制定全國範圍內的個人破產製度提供有效藍本。尤其重要的是,試點個人破產法可真正讓一些“誠信而不幸”的人得到債務豁免機會並提供重新創業的可能,有利於重新整合社會資源,這對確保我國當前社會穩定、促進經濟高質量增長都將起到重要作用。
就目前而言,試點個人破產製度條件相當成熟,因為國內已建立起了比較完善的社會徵信體系,央行徵信體系以及央行批准的其他社會徵信機構的信用體系基本覆蓋了中國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個人信用狀況,為試點個人破產製度營造了有利的條件;而且隨着中國市場經濟不斷深化,也需要個人破產製度的適時跟進。由此,並不能因為少數人“賴債”行為而阻止這部有利於中國市場經濟發展的法律制度出台。
但是,深圳試點個人破產製度能否順利推進以及能否達到預期的社會效果,關鍵要看試點個人破產製度的相關“法定條款”是否能夠嚴格把控住,比如除自己主觀惡意之外的其他原因,比如融資失敗、資金鍊斷裂或遭受詐騙等等,導致債台高築、喪失清償債務能力或者資不抵債等,因為這是個人破產法實施的核心所在,也是把握是否可實施個人破產的重要事實依據,直接關係到試點個人破產法的成敗。
為此,為避免試點個人破產製度走形變樣,當務之急是建立好防範個人破產製度試點的事前、事中、事後防道德風險的制度體系,讓這些制度體系能真正發揮好個人破產的甄別功能,將一切不符合個人破產法定條件的債務人有效擋在破產大門之外。
應建立起遏制道德風險的事前預防體系。即嚴格按法定條件謹慎掌握個人破產案例,防止一些“賴債户”趁機鑽空子。就是將所有申請個人破產的債務人由專門機構組成的專家隊伍進行集體考評,並將結果向社會進行公示,公開接受社會民眾的民主評議,讓破產試點經得起全社會的檢驗,消除個人破產案中的一切弄虛作假行為,確保納入個人破產範圍的債務人準確無誤,實現個人破產的公平公正,掃清個人破產製度試點上的行為障礙。
應建立起遏制道德風險的事中嚴格監管體系。即對納入試點破產範圍名單的個人財產狀況、信用狀況進行“白名單”管理,建立立體社會監督體系,廣泛發動社會力量參與,建立網絡監督信息舉報平台,讓監督覆蓋破產人所有環節,堵塞有可能出現的任何漏洞。對發現財產與信用存在虛假故意掩蓋逃債行為的債務人從“白名單”中拿掉,及時對其財產進行清查,督促其還債或依法追責,對拒不還款的債務人採取法律追債,情節特別惡劣的除給予嚴厲經濟處罰外,依法追究刑責,加大借個人破產製度逃債的成本。
應建立起防範道德風險的事後糾錯機制。即對已執行個人破產程序的自然債務人,如果發現有故意逃債或轉移財產的嫌疑,政府監管機構及時聯合相關部門進行全面調查,一經查實。給予最為嚴厲的處罰,就是説可依法將其所有財產進行清查和處置以償還債權人,直到其傾家蕩產,增強借個人破產製度逃廢債務的震懾力,讓所有“賴債户”增強對個人破產法律的敬畏意識,迫使他們自覺遵守法律講究誠信,為個人破產法的順利實施掃清一切障礙,營造有利環境。
唯有如此,才能真正保證“誠信而不幸”的自然人、企業主的合法破產權益,讓一切在市場競爭中敢於冒險、敢於投資、敢於擔當的人因為各種主客觀因素導致經營失敗能得到一個緩衝和東山再起的機會,為我國實體企業發展做出自己新的更大的貢獻。
莫開偉(財經評論人)編輯 陳莉 校對 李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