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夜臭肉洗了再賣,利益燻黑了良心

8月16日,“濟南大潤發發臭隔夜肉洗了再賣”相關話題衝上微博熱搜。隨後,大潤發方面回應稱,深表歉意並誠懇致歉,相關肉品已全部封存下架,涉事員工停職接受調查,門店將立刻進行整改。(8月16日澎湃新聞)

按理説,隔夜臭肉已經變質,存在食品安全隱患,應當予以銷燬處理。然而,大潤發超市濟南省博店竟“生財有道”,將隔夜臭肉變着法子賣給消費者,嚴重損害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如此做法令人不齒,是利益燻黑了良心,如果沒有被媒體暗訪曝光,此惡劣行徑或許就會一直持續下去。筆者認為,大潤發方面道歉、整改,對涉事員工停職接受調查,僅是查處的起點,市場監管等部門應深入調查,依法對這起食品安全事件嚴厲懲罰,才能以儆效尤。

“不乾不淨,吃了沒病”,這是民間俗語,沒有任何科學道理。不乾不淨的食物,極有可能含有致病的危險因素,從而導致疾病發生。而這家大潤發超市竟將這句俗語玩出了“精髓”。據媒體記者暗訪發現,店員每天備貨時最先處理的,就是頭天未賣完的隔夜肉。不新鮮、味不大的,作為9.9元一斤的特價肉賣;臭味明顯的,沖洗去味再上櫃台;發臭變質無法處理的,直接鉸餡兒或灌香腸。而且,該店還有組織地“培訓”。有員工稱,如果有客人問起這些肉新不新鮮,千萬不能明確回答,就説“你自己看,自己挑”就行。有組織、有預謀售賣隔夜臭肉,把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拋在腦後,可謂利慾薰心,具有明顯的主觀惡意。

我國《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生產經營腐敗變質或者感官性狀異常的食品,尚不構成犯罪的,沒收違法所得和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違法生產經營的食品、食品添加劑貨值金額不足一萬元的,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貨值金額一萬元以上的,並處貨值金額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許可證。由此可見,隔夜臭肉洗了再賣,屬於明顯的違法行為,大潤發方面道歉、整改是必須的,還應當依法受到應有的行政處罰。而該超市售賣隔夜臭肉,並非一兩天,市場監管部門應當予以徹查,調查清楚其長期以來的所有違法所得,並予以全部沒收,同時,還可以考慮給予罰款等行政處罰,讓其最終得不償失。

此外,刑法修正案(八)將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條修改為:“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也就是説,隔夜臭肉洗了再賣,還有可能涉嫌犯罪,對涉事員工和相關責任人,不能僅僅是停職接受調查的內部處理了之,當地司法機關也要及時介入,追究涉罪人員的刑事責任,方顯震懾效應。

隔夜臭肉洗了再賣,賣掉的是自己的良心,嚴重侵害消費者生命健康權,必須零容忍打擊。市場監管部門及司法機關應當加大執法力度,進一步增加違法成本,從重從快嚴懲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活動,以保障廣大消費者“舌尖上的安全”。(丁家發)

版權聲明:本文源自 網絡, 於,由 楠木軒 整理發佈,共 1224 字。

轉載請註明: 隔夜臭肉洗了再賣,利益燻黑了良心 - 楠木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