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長沙高鐵保潔員甘女士在打掃車廂時,撿到了一枚價值萬元的一克拉鑽戒,上交之後卻被保潔公司罰款500元,理由是交晚了。
對於一個月工資只有3500元的保潔員來説,500元的罰款,可以説是相當重了。明明是拾金不昧,卻因為動作慢了一點,反而被重罰,甘女士的委屈可想而知,網友也普遍對其報以同情。
公司出示了一份承諾書,規定撿到任何物品要第一時間交給車長,不允許帶出車廂,帶出車廂就是違規,就要受罰。如此規定,看上去是為了保障遺失物品的乘客的利益,目的是好的。但是,寥寥數行承諾,並不能窮盡各類複雜的現實狀況。
規定的20分鐘內要打掃完列車,是職責所在,撿到東西第一時間上交,又是規矩所定,那麼,到底應該先做哪一個?甘女士撿到鑽戒到上交,中間也僅僅只是過了16分鐘,就被認為不屬於“第一時間”的範疇,那麼,“第一時間”究竟是多長時間內?如果因為趕着交東西,耽誤了打掃車廂,會不會也要受罰?在細則不明晰的情況下,二話不説就重拳罰款,對員工的為難顯而易見。
嚴苛的規定看似雷厲風行,但往往收效不佳,甚至適得其反。撿到東西上交,慢了一點就會被罰款,那之後直接不要撿,或者撿了直接不要交,好像更划算吧。可見,規定一旦過於缺乏人情味和靈活度,就喪失了必要的善意。
撿到物品拒不歸還,是不當得利,更可能構成侵佔罪。但不能因為這樣,就將每一個撿到東西的人,看成是潛在的“侵佔者”。倡導美好德行,鼓勵好人好事,要看結果,看依據,不能只是揣測動機和過程。即便甘女士撿到鑽戒時,有過交與不交的糾結,那也是很正常的人性,只要之後及時歸還,就值得鼓勵和點贊。這一點,規則制定者自己心裏應該有清晰的尺度和分寸。
聲 音
紅星新聞:從法律角度來説,這些欺弱的規則,並無正當性可言。
《檢察日報》:嚴格的規定本來是要責人為善,但效果上可能適得其反。